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4年8月20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省长 陆昊2014年9月2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布《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于取消二次以上审批的:省级审批改为审一次的市县不再初审,暂停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上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取消省政府规章及文件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省级初审改为审一次的,如国家需要省级盖章,省级部门仍要盖章,但只是对材料齐全的证明,不做实质性审查。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是固化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而是实施规范和动态管理。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公布的目录为准,及时更新和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目录内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3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6日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共计28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备注1秘密技术定密和出口审查《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省科技厅取消 2落实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项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53号)省民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3确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一、《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 二、《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族联发〔2006〕69号)省民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4权限内股权出质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省工商局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5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审批 《国务院第三批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新闻出版局暂停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6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新闻出版局暂停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7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和竣工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省安监局取消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8权限内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非煤矿,不含医疗机构放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省安监局取消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9公民出国(境)旅游和俄罗斯边境旅游审批《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旅办发〔1998〕105号)省旅游局取消转为日常工作1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审批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 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2号)省残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11国有破产、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及富余人员比例核准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人社厅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2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费补贴审批一、《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8号) 二、《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6月9日修正)省人社厅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3销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正)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档发字〔1998〕6号)省档案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4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国家发改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三、《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省发改委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15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省发改委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16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有关工业部分)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国家发改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三、《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省工信委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17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6月24日修正)省技术市场办公室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18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除依法认定视同工伤外的见义勇为人员评定残疾等级认定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2011年7月29日修订) 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省民政厅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19现役军人以外人员申报烈士审批《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1号)省政府(省民政厅承办)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20涉外、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省民政厅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21中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省人社厅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22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委托确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 二、《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省环保厅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23一、二级客运站站级确认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1年12月8日修正) 二、《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38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交科教发〔2004〕190号)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24对外劳务合作(包括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项目审查一、《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商合发〔2005〕726号)省商务厅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25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省体育局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26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一、《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 2014年7月29日修正) 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省新闻出版局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子项“责任编辑注册”,将其调整为行政确认,归入“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项目27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一、《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9〕75号) 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省质监局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28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省煤炭局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附件2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共计9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备注1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定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省人社厅取消 2乙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省水利厅取消属于“乙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项目子项3中央企业及其分公司和省属企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省安监局取消 4领队人员资格证核发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 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4号) 三、《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省旅游局暂停实施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备注5煤矿矿长资格证一、《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国务院令第446号,2013年7月18日修正) 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2号)省煤炭局暂停实施属于“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核发”项目子项6填堵、占用、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批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0日修正)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已将该项目下放7三、四级矿山(非煤)救护队资质认定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省安监局取消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已将该项目暂停实施8全省华侨回国定居事宜的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 二、《国务院侨办 公安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三、《黑龙江省侨办 公安厅 外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华侨回国定居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侨发〔2013〕6号)省侨办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侨务部门市级侨务部门审批后,向省级侨务部门告知性备案序号项目名称具体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备注9食品生产许可28类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茶叶及相关制品;20、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豆制品;蜂产品;乳制品;肉制品;酒类;食糖;特殊膳食食品;其它食品,如冰淇淋预拌粉、微波玉米、酵母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省食药监局下放至设区的市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公布“食品生产许可逐步下放至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此次下放后,目前仅剩“婴幼儿配方乳粉”未下放 附件4 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67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项目类别备注审批次数及审批层级1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省发改委省级初审 审2次 省发改委初审 国家发改委审批2设立宗教院校审批(初审)《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省宗教局省级初审 审2次 省宗教局初审 国家民委审批3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初审)《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省宗教局省级初审 审2次 省宗教局初审 国家民委审批4民用枪支制造、配售的年度限额审核(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通过)省公安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公安厅初审 公安部审批5权限内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省公安厅国家委托 审1次 省公安厅审批6外国人口岸签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国家委托 审1次 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审批7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派驻代表执业审批(初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8号)省司法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司法厅初审 司法部审批8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6月30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年6月30日修订)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司法部令第74号) 四、《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发〔2008〕11号)省司法厅省级初审 审3次 地(市)司法局初审 省司法厅审核 司法部审批9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特、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含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认定(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二、《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9号) 四、《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 (建城〔2006〕182号)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10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11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认定(初审)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 三、《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黑建房〔2008〕10号) 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12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认定(初审)一、《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26日修正)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修正)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13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甲级资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单位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五、《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2008年6月13日修订) 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 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住建部令第12号) 八、《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1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 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4号)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1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初审)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16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含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7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4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17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18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批(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0号)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19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建规〔2003〕47号)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20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正)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21物业管理师注册职业资格注册审批(初审)一、《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26日修正) 二、《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22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7号)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23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审批(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二、《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0号)省农委省级初审 审2次 省农委初审 农业部审批24国家保护重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出口审核(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4日修正)
如果符合报考条件,可以直接报中级不考初级。报考出版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5、取得博士学位。6、《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取得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7、《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取得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初级出版资格证书是进入书、刊编辑岗位的“入门证”,严格说来,没有出版资格证不能从事编辑出版工作。中级出版资格证书,是担任责任编辑及以上职务的必需资格。没有中级资格证不能被聘为责任编辑及其以上职位。图书出版编辑人员不能申请记者证(注意没有编辑证),因为这是两个序列。领取记者证必须在某个新闻媒体单位有一定期限的供职,有出版资格证书,不再参加考试。
1、所在单位不一定都是出版单位,非出版单位中有出版专业的也可以报,如学校办的校报、杂志、高校开有新闻出版专业的以及企业办有的厂报的等都可以参加报考;2、待业人员或应届毕业生一般不能报考,因为一般会有工作经历要求。
难度肯定有,最主要还是要用对方法,选择比努力更重要,考试通过,拿到证书才是王道,公司楼下的文化公司,听说他们单位就全体在益星学习网下载了备考资料,全部人都通过了。
编辑职称考试的全名是“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2008年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共有两个科目: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2008年的安排如下:一、报名时间2008年5月16日—6月13日。二、考试时间及科目10月19日 9:00—12:00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中、初级)14:00—17:00 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初级)三、报考条件一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1.取得初级资格,作为从事出版专业岗位工作的上岗证,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2.取得中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3.高级资格(编审、副编审)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二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三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报考条件二和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发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2001年8月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四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报考条件二和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发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5.取得博士学位。6.2001年8月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7.2001年8月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五 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报名。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分为初级、中级两种,高级是评定的不是考的。每年10月中旬的第一个双休日考试,6月份左右报名。不需要先考,做了编辑以后,再考初级或者中级编辑证。 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从2001年8月1日起,国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管理,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负责。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各地人事局和新闻出版局共同组织实施。例如,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和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考前培训和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工作。 出版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均设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和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 (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出版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编辑(技术编辑和一级校对)职务。 (三)高级资格(编审、副编审)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我也是学编辑,加我聊聊861814307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在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责任编辑资格证书表示你有这个资格。出书的时候没有这个资质是不能挂责编头衔的。级别有初级、中级、副编审、编审。记者证申请不到的,自己考吧
回答: 1。出版资格考试只考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早上考一门,下午考一门。 2。报名可能因地域不同而不同吧,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都不会发书,需要自己买。报名是在当地的人事考试中心,那里有书买。当然,你也可以邮购。或者自己的同事。朋友什么的,谁考过了,拿来用哈,这也可以。这两本书的内容这两年没有什么变化。成都这边是到新闻出版局审核时,会给你一个购买这些书的邮购方式,价钱。善意提醒哈,如果你的工作是编辑,最好再买一本《著作权法案例》,这个在以后的工作中很实用的,会用得到的。 3。真题也有卖的,和那些书一起邮购即可。至于资料吗,我当时直接考的中级,所以没有初级资料,我有一份中级的资料,是总署办的一个讲座,里面有些整理出来的东西,很有用。我当时书看了一遍,再就是一直看这个讲座的课件,很好,最终一次性过了。有什么不清楚的再问哈,我是08年考过的中级,比你早些,哈哈。
你这说的就是出版专业的从业资格证书的吧!根据历年出版专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预测2013年出版专业资格考试报名将在6月至8月进行。考试时间为10月13日。考试科目:《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考试教材有以下书目: 1、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选编(初级) 2、著作权案例评析 需要注意的是:(一)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在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3、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出版职业资格证书是上岗的必要证书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在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没什么风险。我朋友就有拿药师资格证挂靠的,一年5000。中级职称一般没有单位找挂靠的,如果有人需要你的中级职称挂靠可能是你运气比较好吧。5个月1600对中级职称来说已经不少了。因为有中级职称的人太多,其实中级职称就不值钱。所以你可以考虑挂靠。个人建议,仅供参考!补充回答:你先了解一下啊!我朋友那个就是放在异地挂靠的,学会计的就是太保守,只是把你的证书放别人那,别人给你钱,而其证书对他们有用干嘛要给你弄丢了啊?应该是他们开公司要用到吧!送钱的好事都不干?想赚钱就要冒风险,再说风险又不是很大。中级证书对于我来说一钱不值,虽然我也是学会计的,别说花钱让我去考,白送给我我都不要。靠当会计吃饭才赚几个钱啊!自己干一个月就能折腾几万,比好多会计一年都赚的多!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 审稿题、编辑加工题和校对题2009年度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型中审稿题、编辑加工题和校对题的题型区分度将更为明显,三种题型的改错方式成为重要得分点。审稿题对改对不得分,对改错倒扣分;题目材料中不会设置语言文字性错误;材料中的知识性错误着眼于出版专业方面的知识。编辑加工题选择的材料中有知识性错误、语言文字性错误和逻辑性错误;无排版方面的错误;材料中的知识性错误着眼于出版专业方面的知识。校对题一般给出校样类材料,材料中没有知识性错误;有大量的语言文字性错误以及校对题特有的排版格式错误,如:字空、缩进、换行等等;校对符号的使用能力也是重要考点之一,如:不在版心外做标记的要扣分。除了校对题的校样材料、《初级基础》科目的编辑加工题会选择辅导书以外的材料外,其他科目的审稿题、编辑加工题中的知识性错误都是辅导书中的,但不限章节。这三种题型的考试范围仍然遵循:初级仅限于考初级辅导教材中的内容,中级涵盖初级的内容,基础知识可以涵盖理论实务的内容。计算题2009年度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型中的计算题,中级往往会涵盖到初级的内容,如:涉及初级教材中的封面用纸计算比较复杂,需要中级考生理解这部分内容。另外,考生往往会漏掉加放率的计算,计算印章费用时往往会漏掉表面整饰加工的费用等等。案例分析题2009年度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型中的案例分析题,注意不要重复抄写太多考卷上给出的题干,这会影响到批卷、阅卷老师,同时也影响考生的得分。写作题2009年度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型中的写作题,最需要注意的是不得泄露考生的真实信息,否则此次考试将为作无效处理。
可以的。首先,报名时必须是由单位接纳,或者是本人挂靠到某个单位后才可以报名成功。若是没有单位或者是没有找到挂靠的单位是无法报名考试的。 再次,所涉及的复习资料只有两本书,一本是《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一本是《出版理论与实务》。两本书建议考生,都要购买最新版的。 第三,具体的考试数据,每门功课的考试时间是三小时,每一科的卷面满分是二百分,达到资格证合格要求是一百二十分,每年国家正常的安排考试时间是十月份的,第一个公休日。 满足以下的条件者才可以报名: (一)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在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3、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我也是学编辑,加我聊聊861814307
你应该是不在新闻单位工作吧?社会人士是不能考的,必须在新闻单位从事采编岗位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单位会替你报名,没有自己报名的。
出版职业资格证书是上岗的必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