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明专利提交→初审→初审公告→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公告→授权 1年半-2年2、实用新型提交→初审→公告→授权 7-14个月3、外观设计专利提交→初审→公告→授权 6-10个月扩展资料1、定义专利申请:一项发明创造必须由申请人向政府主管部门(在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才能取得专利权。在中国,发明创造包括三种类型,分别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申请阶段,分别称之为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之后,分别称之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此时,申请人就是相应专利的专利权人。分类1、发明专利:针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3、外观设计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专利申请流程
受理未必能通过,请耐心等待吧
无论任何类型专利的申请,缴纳官费都是申请人必须要做的事,从发明人提交申请的那天起,或是接收到受理通知书的半个月内,便需要缴纳清算所有的专利申请官费。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分别为500元/件;发明专利为900元/件。
根据1992年12月31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适用原专利法,即: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的15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的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适用修订后的专利法,即: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的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的10年
根据1992年12月31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适用原专利法,即: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的15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的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适用修订后的专利法,即: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的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的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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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申请其实没有想象的那么难,你有一个新的解决现实问题的点子,是独一无二的,并且最终可以通过有形的方式实现作用,都可以申请专利。专利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主要区别是点子的技术含量不同,保护的时间长短不同,所要交纳的维护费用不同。申请专利,只要按照专利局规定的文件种类和格式内容,将申请文件和相关费用递交专利局即可。专利局会给你一个申请号,证明你的申请,随后,对你的申请文件进行格式审查,提出各式上的不符,由你进行修正,通过后,由专利局进行公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公布后即可授予你专利证书。发明专利在3年内经过实质性审查,通过后,方可授予你专利证书。从以上程序看,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很容易实现,只要递交申请文件、交费即可。但如果有人向专利局提出你的点子在申请的日期前不是独一无二的,不能复制应用,你的专利有可能被撤销,前期的努力和金钱,对专利获利的憧憬将付之东流。发明专利在授予前将对内容进行审查,通过审查,才能发证,因此,发明专利申请时间长一些,但更有保障。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有规定的要求和技巧,建议要把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仔细研读后,再自己写,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所需要的文件格式在专利局网站上都可以下载。
美国专利三类: 发明Utility patent; 植物发明Plant patent; 外观设计Design patent。 申请程序有临时申请(Provisional)和正常申请(non-provisional)、继续申请(continuing application )、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再颁程序(Reissues)。 临时申请Provisional: 1、为了早日获得申请日,可以没有权利要求,费用与正常申请相比较低。 2、可以转变为正常申请。 3、自申请日起12月内不要求转为正常申请,则视为放弃且不得恢复。 4、正常申请能够要求临时申请的优先权,反之不可。 5、只有发明才能享受临时申请的优先权,外观设计没有临时申请。 正常申请(non-provisional): 1、临时申请可以转变为正常申请。 2、收到第一次OA之前都可以主动修改(preliminary amendment)。 正常情况下都在18个月公开,实审从申请自动开始(排队等候审查),一般14个月发出第一次OA,只要申请人要求不提前公开,那么PTO不提前公开,ISSUE时再公开。 3、在涉及专利性的OA之前,可能发出其他OA,如分案等。期限为一个月。 4、 OA一般为两次,第二次OA通常就是final OA, final OA答复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申请人最好在两个月内答复,由此审查员会在3个月的答复期限内发出advisory action,这样申请人的下一步行动可以不超出三个月,不用支付延期费用。在advisory action中,会告诉答复“final office action”时的修改是否接受、权利要求的状态以及申请人答复的结果。即便“final office action”的意见为否定的,也应及时答复。 5、在答复final OA时的修改,审查员一般不允许进入(即便是能够克服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因为审查员需重新检索。申请人可以通过提出继续审查(RCE)克服final OA中的缺陷。 6、对advisory action 的答复: 1) 如果申请人认为通过修改克服缺陷的可能性大,则提出继续审查RCE; 2)如果认为通过修改克服缺陷的可能性不大,且不同意审查员的观点,则考虑提出appeal (很少采用); 3)提出继续申请,可以一方面获得审查员同意的权利要求,对于不同意的继续争论,避免被全部驳回。 4)必要时会晤。一般是提出RCE,很少用appeal, 因花费高,时间长。 继续申请(continuing application ): 继续申请: 说明书不能增加新的内容,权利要求可以不相同,但是必须与母案的权利要求涉及相同的主题。 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申请: a)在final rejection 后,申请人要修改权利。 b)审查员允许了部分权利要求,而驳回了部分权利要求(如范围较宽的权利要求),申请人为了使被允许的权利要求早日获得授权,可以在答复OA时删除被驳回的权利要求。对于删除的被驳回的权利要求,申请人可以提出继续申请,同时可以修改权利要求。 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说明书增加了新的内容,可以根据说明书中增加的新内容概括出新的权利要求。与重新提出一个新申请没有什么区别,保护期限从母案申请日计算。 再颁程序(Reissues): • 纠正授权专利的错误和修改授权专利 • 专利权人提出 • 不容许增加新内容 • 授权后两年不容许扩大权利要求范围
1、寻找专利转让的途径 寻找专利转让的方法其实有很多,例如可以在专利网站上进行转让,也可以委托专利中介机构,甚至还可以自己寻找相关的企业等方式。2、专利转让人和专利受让人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关键一步。只有专利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取得一致的意见之后才能有效地开展之后的转让相关工作。3、双方准备好专利转让需要的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应该严格地按照规定的形式进行填写,这样就可以缩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文件的时间,加快审核的速度。4、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将相关的文件递交给专利局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重要的一个部分。因为只有专利局审核通过后才能让专利转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错!!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涉及专利的纠纷有下列几种: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纠纷;关于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纠纷;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等。
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专利权只能属于专利申请人,不能转让。 专利申请权不一定导致专利权,申请专利可能不被授权的可能性很大,而专利权是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
根据专利法第十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这种转让,不仅中国单位或个人之间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而且中国单位或个人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也可以向外国人转让,但必须报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共有权人如何行使权利的确认方式:按照共有人约定的方式行使。若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进行分配。【法律依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四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怎样办理专利权转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专利权转让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那么,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而受让人则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专利权转让与专利申请权转让区别专利权转让与专利申请权转让两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本质上的区别:(一)专利权转让中订立合同的标的是专利权,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标的是专利申请权;(二)专利权转让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转让人为专利权人,而专利申请权转让则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前,转让人为专利申请人。
借: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
C吧,ABD是投资活动流出 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出包括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只有符合“三性”要求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要求是相同的。 所谓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换句话说,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向社会公开过,发明创造的内容不构成公众能够得知的现有技术的组成部分。 我国以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凡是在申请日以前,已经有相同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完成并公开或者发明人自己公开,比如在新闻发布会、科研鉴定会、展览会上披露了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内容,在技术成果诞生后不及时申请专利,而是在产品生产出来试销或者完全投放市场后才去申请专利,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而无法获得专利权,多年的心血就会付诸东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分别做了规定。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当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该发明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不能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没有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或者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提出了一种崭新的研究路线,或者该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代表着某种新技术的发展趋势。 对于实用新型来说,它的创造性比发明要低,只要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区别和进步,就可以认为该实用新型具备了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这一规定,发明创造具备下列条件即认为其具有实用性:(1)产业实用性。这里的“产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工业、农业、矿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要在任何一个产业部门能够制造或者使用,能够在实践中实现,就说明它具备了产业实用性。 (2)可重复再现性。所谓“可重复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所记载的技术内容,这种重复实施不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并且重复实施的结果是相同的。比如,根据产品发明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有关的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出相同的新产品,说明该项发明具备了可重复再现性,但是,类似像上海新浦大桥这样的整体建筑受特定地理位置、地理环境和地质条件等限制的技术方案,就不具有可重复再现性,因为它不可能在其他地点完整地再现。(3)有益性。发明创造的有益性,是说一项专利技术实施后应当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具有良好的技术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任何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的发明创造,则因缺乏积极效果而不能授予专利。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是指该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由附图;说明书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2)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背景技术的文件;3)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取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的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4)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说明书进行简略说明;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是,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此外,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职务发明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