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是不难的,我指的
literaturereview刚写完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就是这么说的
个人觉得,找文献综述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别人的论文书(世界文学研究)中论文引用的是哪些文献综述,你跟着借鉴找思路就行了~
据学术堂了解医学综述是查阅了医学某一专题在一段时期内的相当数量的文献资料,经过分析研究,选取有关情报信息,进行归纳整理,作出综合性描述的文章。下面是论文综述的写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1、选定题目 选题是首项任务,选定题目对综述的写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选题首先要求内容新颖,只有新颖的内容才能提炼出有磁石般吸引力的题目。选题还应选择近年来确有进展,适合我国国情,又为本专业科技人员所关注的课题。 2、查阅文献 题目确定后,需要查阅和积累有关文献资料。对初学者来说,查找文献往往不知从哪里下手,一般可首先搜集有权威性的参考书,如专着、教科书、学术论文集等,教科书叙述比较全面,提出的观点为多数人所公认;专着集中讨论某一专题的发展现状、有关问题及展望;学术论文集能反映一定时期的进展和成就,帮助作者把握住当代该领域的研究动向。其次是查找期刊及文献资料,期刊文献浩如烟海,且又分散,但里面常有重要的近期进展性资料,吸收过来,可使综述更有先进性,更具有指导意义。 3、加工处理 对阅读过的资料必须进行加工处理,这是写综述的必要准备过程。按照综述的主题要求,把写下的文摘卡片或笔记进行整理,分类编排,使之系列化、条理化,力争做到论点鲜明而又有确切依据,阐述层次清晰而合乎逻辑。按分类整理好的资料轮廓,再进行科学的分析。最后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写出自己的观点与体会,这样客观资料中就融进了主观资料。 写医学综述时需注意哪些事项? 综述不应是材料的罗列,而是对亲自阅读和收集的材料,加以归纳、总结,做出评论和估价。并由提供的文献资料引出重要结论。一篇好的综述应当是既有观点,又有事实,有骨又有肉的好文章。由于综述是三次文献,不同于原始论文(一次文献),所以在引用材料方面,也可包括作者自己的实验结果、未发表或待发表的新成果。 综述一般都包括题名、着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几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又由前言、主体和总结组成。前言用200~300字的篇幅,提出问题,包括写作目的、意义和作用,综述问题的历史、资料来源、现状和发展动态,有关概念和定义,选择这一专题的目的和动机、应用价值和实践意义,如果属于争论性课题,要指明争论的焦点所在。主体主要包括论据和论证。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比较各种观点的异同点及其理论根据,从而反映作者的见解。为把问题说得明白透彻,可分为若干个小标题分述。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论文文献综述怎么写
没有影响,开题报告只是为论文做基础,它可以阐述论文的核心内容,但不能给论文带上枷锁,实际上正式写论文时改动是很正常的,我的毕业论文和开题出入很大,一方面在开展工作时会遇到很多实际困难,这是开题时没法遇见的,另一方面随着工作深入,可能会发现之前的想法不合理或者有更好的想法。
是的。
没有影响,开题报告只是为论文做基础,它可以阐述论文的核心内容,但不能给论文带上枷锁,实际上正式写论文时改动是很正常的,我的毕业论文和开题出入很大,一方面在开展工作时会遇到很多实际困难,这是开题时没法遇见的,另一方面随着工作深入,可能会发现之前的想法不合理或者有更好的想法。
如果按照你的要求做好了,我怎么发给你??
[1]幼儿园教学活动设计反思的三维框架及其应用《教育探索》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3年10期甄丽娜仇晓春[2]儿童与知识——一个值得反思的幼儿园教学哲学问题《学前教育研究》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2007年10期郑三元[3]完整经验的概念解析及其对幼儿园教学的启示《学前教育研究》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2013年5期陈纳[4]高结构低控制理念在幼儿园教学中的应用及其要求《学前教育研究》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2013年2期张玉敏许卓娅[5]多媒体技术在幼儿园教学中的运用《学前教育研究》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2007年6期周榕[6]幼儿园集体教学中教师提问的现状及其改进《学前教育研究》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2011年2期王春燕林静峰[7]"最近发展区"概念解析及其对幼儿园教学的启示《学前教育研究》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2006年9期赵南[8]试论幼儿园教学的游戏化实践策略《新课程·上旬》2016年2期赵彩丽[9]幼儿园教学从儿童出发:应然与实然之差异《学前教育研究》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2007年12期顾荣芳[10]幼儿园教学活动中游戏精神的探寻与重塑《学前教育研究》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2010年6期刘慧二、幼儿园教学论文参考文献学位论文类[1]幼儿园教学游戏化研究被引次数:18作者:范元涛学前教育学西南大学2011(学位年度)[2]幼儿游戏的教学价值及其实现被引次数:18作者:陈维霞学前教育学山东师范大学2009(学位年度)[3]多媒体辅助幼儿园教学的现状与对策研究被引次数:12作者:赵楠学前教育学东北师范大学2011(学位年度)[4]奥尔夫音乐教育理念下的幼儿音乐教育——以河北师大第二幼儿园教学为例被引次数:1作者:王芳芝音乐学河北师范大学2014(学位年度)[5]多媒体技术在幼儿园教学中的应用被引次数:9作者:何凡教育·现代教育技术东北师范大学2008(学位年度)[6]言它与言我——幼儿园教学中师幼问答语研究作者:吴婵学前教育湖南师范大学2013(学位年度)[7]幼儿园生命关怀教学研究被引次数:2作者:邵小佩学前教育学西南大学2012(学位年度)[8]支持儿童带着理论前进——基于儿童朴素生物理论的幼儿园教学作者:魏婷课程与教学论四川师范大学2009(学位年度)[9]幼儿园教学用书评价研究——以某省2011版《幼儿园数学活动》为例作者:陈曼丽学前教育学哈尔滨师范大学2012(学位年度)[10]精心预设灵动生成——幼儿园教学活动预设与生成之研究被引次数:2作者:胡冬群学前教育学湖南师范大学2009(学位年度)三、相关幼儿园教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1]Problemsolvingby56yearsoldkindergartenchildreninacomputerprogrammingenvironment:AGFessakisEGouliEMavroudi《Computers&education》,被EI收录EI被SCI收录SCI2013A[2]InquiryEventsasaToolforChangingScienceTeachingEfficacyBeliefofKindergartenandElementarySchoolTHaimEshach《Journalofscienceeducationandtechnology》,被SCI收录SCI20034[3]EverythingINeededtoKnowAboutTeachingILearnedinKindergarten:BringingElementaryEducationTechniquestoUndergraduateComputerScienceCShannonPollardRobertCDuvall《SIGCSEbulletin:ACMSIGCSEAnneHaworthHeatherSimmonsLizSchimanskiPamMcGarvaEileenKennedy《Language,cultureandcurriculum》,20091[10]CountingSounds:AnICTMusicalApproachforTeachingtheConceptoftheAngleinKBratitsis,TharrenosTatsis,KonstantinosAmanatidou,Anna2012
我国出版物呈缴制度亟待完善 孙保珍;李凤英;高校图书馆的公共文化空间价值 廖球;公共图书馆多元开放的构想 陆丹;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的思考 刘玉玺;高校图书采购渠道管理 刘振义;PDCA法在总分馆制中的应用 王嘉雷;基于用户满意的农家书屋PSBC营销策略 胡晓杰;基于机会成本理论的采编工作“去职业化”探析 李坤;图书馆员职业规划之我见 路海生;图书馆管理创新与可持续发展 汪会秋;PDCA法与图书馆全面质量管理 于忠安;《古今图书集成》的检索方法 段伟;高校图书馆外文期刊采访的博弈评析——以南京工业大学图书馆为例 金洁琴;从信息资源网络共享看新农村文化建设 喻虹;我国智能化信息检索发展及研究现状 韩娇红;云图书馆环境下信息资源组织及其发展趋势 康微;信息网络环境与少儿图书馆层次分化关系分析 赵芹;三网融合促进图书馆资源数字化共享 王瑛;机构联盟知识库建设模式 朱志伯;吴海霞;高校图书馆学术资源门户的建设与实现 孙鹏;拓片保藏中的防护措施 韩辰飞;公共图书馆的区域集群化建设与延伸服务 于荣全;杨杰;基于建构主义的大学图书馆个性化信息服务 徐宾; 论信息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王知津;戴玮洁1-5图书馆与社会阅读 包洪岩;兰小筠5-8未来图书馆载体形态变革前瞻 王文风9-11基层图书馆在城市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苏燕玲11-13高职院校图书馆绩效管理反馈机制研究 张晋鹤14-16多校区高校图书馆管理问题及对策——以西安科技大学图书馆为例 张治红16-18基于控制论的图书馆管理反馈机制 杨广宁19-21公共图书馆文献政府采购自主权问题研究 褚乃骥22-24图书资料政府采购利弊分析——以天津图书馆为例 刘铁24-26高校图书馆设置馆员助理的实践与体会 孙占山27-28+48高校图书馆电子阅览室运维管理策略 张辉;谢奇;关晶29-30高校图书馆宣传工作探要 郭丽艳30-31少儿图书馆数字资源的营销策略 孟广菊32-33基于读者满意度的馆藏建设实证研究──以华东师范大学图书馆为例 胡文华34-37基于知识共享的高校图书馆资源整合研究 陈冬梅37-39高校图书馆教学资源数据库建设初探 郭金子40-42军事院校图书馆特色馆藏资源的构建——以武警昆明消防指挥学校图书馆为例 李蓉43-45基于学科馆员的文献资源保障体系构建 张红军46-48机读格式下地方文献的规范著录 苏利49-50例说古籍普查著录之疑难问题 周思繁51-53图书馆套入数据著录问题分析 任鹏53-55《中图法(儿童版)第3版》TP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类目修订刍议 梁宇歌56-58高职院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与途径 王志国59-61图书情报机构在网络信息服务业中的定位 张进英61-63公共图书馆网站少儿活动的宣传定位与创新实践——以黑龙江省图书馆绿荫青少年网为例 程岩64-66基于读者需求的高校图书馆微博信息互动策略 蒋德凤67-70图书馆知识咨询服务提升策略 朱丽丽70-72从参考咨询到知识服务的能力再造 陈妍艳73-75基于微博的图书馆服务研究 刘开琼75-77RFID技术引发图书馆服务模式变革 张东方78-80参考咨询服务走向知识服务的实践与思考 傅云霞80-82云端图书馆面临的挑战与发展对策 胡春波83-84浅谈手机移动图书馆的信息服务 刘蔚冰85-86高职院校学生参与图书磁条改造工作的尝试 刘晓红87-89打造文化品牌 推广全民阅读——抚顺市图书馆读书节活动断想 杨光;刘艳90-91+141泛在信息社会公共图书馆的公众信息素养教育 李晓云92-93数字化阅读与党校图书馆建设 解姝94-96儿童经典阅读推广活动探微——以重庆市少儿图书馆为例 张蓉;王玲96-98少儿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几个基点——以沈阳地区少年儿童图书馆为例 戴杰99-100论少儿图书馆辅导员的素质能力维度 王祎101-102基于SOA的关联数据的高校图书馆知识服务架构 赵卫军103-105自助图书馆语音电话服务系统功能设计——以深圳图书馆为例 代凤明106-108音乐图书馆中乐谱资源库自动采编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纪婧怡;李岳;韩博109-112云计算视域下图书馆的服务安全 吴海春112-114基于TPI系统的教育特色数据库建设 楼剑锋115-117远程控制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 王家兵118-120多媒体技术在高校图书馆导读系统的应用 成爱萍121-122顾炎武论经学与诗学 郑丽君123-125+129近现代藏书家典籍捐公简论 王安功126-129胡曦所著客家文献考 张显慧130-131图书馆开放存取资源利用研究文献综述 张材鸿132-136国内外Human Library服务理论与实证研究综述 曾婷137-141中国当代藏书家的风采 陈素梅;于亚芳142-143
哈哈,数量与质量呗
共和国
1学前教育专业发展现状目前我国培养学前教育专业的院校已由早期的中职幼儿师范转为中职幼儿师范、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范大学组成的梯级培养;专业结构也形成了由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组成的立体式培养,近年来,各地又在探讨培养初中起点的“五年一贯制”学前教育;在各层次院校培养过程中,又按照学生的兴趣与特长形成了按专业方向的培养模式,如:学前教育英语方向、学前教育体育方向、学前教育艺术方向等。此外,随着对幼儿园教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的呼吁下,各省又展开了针对现有幼儿园教师的“国培计划”,此项计划的展开为提高现有各级学前教育教师专业素质提供了很好的平台。近几年是我国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快速发展的阶段,各地幼儿园师资缺口很大,笔者通过问卷调查和走访部分幼儿园对刚刚毕业从事学前教育的学生工作能力作以了解,主要问题还是集中在对工作的适应性慢、在某些突发事件的处理与教育方面的能力相对较差等。2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当前,我国开展学前教育培养工作的院校层次完善,各个层次的院校在其培养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过程中侧重点也略有不同,同时也形成了各自的办学特色。学者王剑兰曾经对我国培养学前教育的中专、专科和本科三种培养层次的教育培养模式作了比较,得出的结论是“:中师侧重艺体技能训练,本专科侧重专业理论的学习;本科比专科更重专业理论的学习研究,专科比本科较重视艺体技能的学习训练”。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教育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其中各类层次幼儿园对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教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发达地区的幼儿园和一些双语幼儿园不仅仅看中学前教育专业教师的学历,更加重视其综合职业能力。2011年12月12日,教育部颁布出台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提出“幼儿园教师是履行幼儿园教育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其中对学前教育专业教师的各项专业知识与能力作了相关规定。笔者依据相关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及走访部分幼儿园,在分析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综合概括出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1基本素质与能力基本素质与能力是每一位学前教育专业工作人员必备的最基本的素质与能力要求,它是能够完成学前教育工作的最低保障。具体要求如下。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应当认真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健康的心理和身体素质,对幼儿教育事业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沟通与语言表达能力,掌握一门及以上外语并能进行双语教学;具有一定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具有一定的艺术素养。2专业素质与能力专业素质与能力是学前教育专业工作人员区别于其他行业工作人员的专业要求,它是顺利完成学前教育工作和国家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具体要求如下。(1)具有从事幼儿教育的专业素质与能力①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从事学前教育工作主要的对象是幼儿,每个幼儿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学前教育教师应当关心热爱幼儿,尊重个体的差异性和个性化发展,积极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②了解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儿童在其成长过程中首先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他们大多数情况下在积极主动地自我探索世界、认识世界,在努力发现和学习过程中不断地发展着自身的认知能力、社会参与能力、完善个性等心理活动。但就个体的发展而言,有共同的规律也存有个体的差异,因此,学前教育教师应当充分了解儿童的发展规律,并应努力在教学活动中积极探索和研究儿童发展,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③能够开展正常教学活动的能力。应该熟知健康、语言、社会、科学和艺术五大领域的教育内容和培养目标,并能够将各领域的学习目标与儿童发展的实际生活紧密联系起来,使其有机整合成促进儿童科学发展的连贯课程体系。④能够创设和利用适合儿童发展环境的能力。环境在儿童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儿童在其生长过程中应有适宜其身心发展的环境。因此,学前教育教师应能为儿童创设一种安全和谐,能够促进儿童成长、学习和游戏的教育环境,以利于儿童的情感、态度、身体等全面发展。⑤应急事件处理与教育的能力。在幼儿园的日常工作中,儿童的活动教育活动不仅仅局限于常规的教学活动,偶尔会有一些突发事件的发生,在遇到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学前教育教师应冷静处理相关问题并应利用事件的规律对儿童展开教育活动,此类教育形式通常是儿童乐意接受并记忆深刻的活动。⑥具有教育创新能力。儿童教育有其自身的规律性,长期以来学前教育工作者总结出不少优秀教学经验,为推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做出了良好的贡献。然而,当今社会需要更多的创新型人才,学前教育领域亦是如此,学前教师应当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因为教师的创新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儿童的创新意识,激发他们创新能力。因此,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应当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努力培养和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⑦组织和管理能力。虽然学前教育的工作大多在幼儿园开展,但是儿童教育工作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整合幼儿园、家庭和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完成这一活动,在完成相关活动过程中组织与管理能力的高低决定着此次活动开展的顺利与否。因此,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锻炼自身组织和管理能力,只有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才能在日后儿童教育工作中组织协调各方资源,为儿童教育工作拓展更为广阔的空间。(2)具有一定的文艺素养与能力从事学前教育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学素养和艺术素养,并具备一定的艺术能力。人的文艺爱好源自遗传和从小的耳濡目染,学前教育工作者的文艺素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幼儿在相关方面的兴趣和发展,因此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应当加强各方面的文艺素养与能力。(3)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学前教育工作主要从事儿童教育与管理,为了能够积极有效的开展相关工作,在教育过程中积极探索儿童教育的发展规律,研究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科学方法,并用以指导儿童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应当注意培养自身科学研究的能力,为成为未来一名研究型幼儿教师而努力。(4)具备一定信息技术能力当前,教育界的信息化程度非常高,利用各种信息媒体和技术开展有效的教育活动在学前教育领域也显得非常重要,在儿童教育过程中利用多媒体、计算机等,不仅有利于促进儿童的学习效果,而且会逐渐培养儿童的信息意识。因此,具备信息意识并掌握一定的信息技术已成为学前教育专业必备的能力。(5)具有与国外学前教育合作交流的能力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与国际接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玛丽亚•蒙台梭利(MariaMontessori)、瑞吉欧•艾蜜莉亚(ReggioEmiliaApproach)等学前教育体系对我国各大幼儿园办学理念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应当掌握一门及以上的外语,并加强口语交流能力,为将来在从事学前教育工作中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做准备。
您说的是多种不同的数据库。sci是国外的数据库,国内的核心期刊数据库有分很多种。sci是科学引文索引,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的。国内的核心期刊又分了7个核心期刊数据库,所以sci里有可能会有国内的核心期刊。
_aspx
医学 讠仑文的要点有很多的,科技语言、科学逻辑思维方式等等,你是指什么方向的?
哈哈,数量与质量呗
哈哈,数量与质量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