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病人家属的心理护理(摘要):在临床工作中我们发现单纯性地为病人做心理护理往往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只有通过家属的积极配合,通过家属与患者之间的亲密关系和熟悉的表达方式,使病人的心理护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使护理计划得以顺利实施,既有利于病人的康复,又能减少护患纠纷的发生。(关键词):病人家属 、心理、护理近年来,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心理护理已成为现代护理模式和护理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病人是否能得到及时正确的医治。疾病治疗的成败与护理工作质量有密切的关系,要提高医疗护理质量,除了给病人做好基础护理外,还必须注意病人的心理状态,了解和掌握病人的心理需要,消除各种不良的心理因素,以取得病人的积极配合。因此,护理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各科病人的不同心理特点才能做好心理护理。由于疾病来的突然,自觉症状明显,病人没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因而往往产生紧张及焦虑。有的病人病情重,害怕疾病恶化,表现出急躁情绪,病人对反复检查及治疗缺乏耐心,有时对医护人员的态度表现为生硬、粗暴。病人对入院后进行的必要诊断方法和综合治疗措施不了解,有些还会增加痛苦,病人在接受不熟悉的医疗操作中产生恐惧和不安心理。部分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人,考虑到经济问题,老人和小孩的抚养问题,以及今后的工作,生活问题,而产生种种忧虑。在临床工作中我们发现单纯性地为病人做心理护理往往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只有通过家属的积极配合,通过家属与患者之间的亲密关系和熟悉的表达方式,使病人的心理护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使护理计划得以顺利实施,既有利于病人的康复,又能减少护患纠纷的发生,然而我们同时发现大部分家属也比较紧张、焦虑、恐惧。他们过分照顾病人、夸大病情,对医务人员提出过高要求,所以我们要想做好病人的心理护理,首先要做好病人家属的心理护理。在此我就家属的不同心理表现进行相应护理的体会如下:1 患者家属的主要心理问题1.1 焦虑和紧张:入院时对疾病缺乏认识,对环境陌生感到焦虑和紧张,反复询问病情希望得到肯定的答案,或不断打听医护人员的情况,希望得到经验最丰富的医护人员的医治;住院期间由于病情变化而引起的焦虑与紧张,要求医护人员不断观察,反复陈述病情,担心遗漏病情变化,还有由于长期住院经济负担较重而引起的焦虑,不安心治疗,要求减少检查或提前出院。1.2 恐惧与缺乏安全感:家属对疾病预后产生恐惧感,对其他相同疾病患者预后敏感,尤其是急危重患者家属更是悲观,避免谈及生死问题甚至字眼;由于心疼病人而对各种注射和侵袭性检查治疗产生的恐惧,家属常表现为患者在接受检查和治疗时不敢去看,或者躲开的行为。1.3 怀疑和不信任:对疾病的不了解,查阅网上或书籍与医生的诊断进行对比,并以自己查阅的资料为准,对医生的治疗方案表示怀疑,并拒绝配合医护人员的各种护理治疗;对医护人员的年龄、性别、言语、着装等外在条件和表现引起的不信任,怀疑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要求更换主管医护人员;因医疗设施和环境的局限性引起对治疗能力和条件的怀疑,便挑剔住院环境和设施,要求转院等。1.4 同病相怜感:相同疾病的患者家属之间亲和力极高,非常容易沟通,有同病相怜感,尤其是绝症或重症新人入院患者家属对老病人的经验信任程度超过医生。1.5 依赖感:患者家属对病人日常生活上的照顾也依赖护理人员,对自己缺乏信心,生怕自行的行为会伤害病人。1.6 容忍:对患者不正确的行为容忍和支持是许多家属的共同表现,他们对病人不合理要求尽量满足,甚至许多过激行为如辱骂医护人员也不劝阻,特别是一些绝症患者的家属,任其放纵,并对医护人员的制止表示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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蒜黄栽培技术要点 一、选好场地 可使用小温室或在温室的后墙火道上或走道下栽培,也可科用地窖栽培。窖栽,则挖一个半地下式菜窖,地上部分高5米,用砖砌或垒土墙均可。地下部分深7米、长12米、宽7米,在窖的南部留一小窗,在窖内用砖砌成长方形小土池,池高60厘米左右,留出走道。窖顶盖蒲席保温遮光。栽培池面要平,铺砂或砂壤土6厘米左右,耙平后播蒜。 二、选择良种 栽培蒜黄要选用发苗快的紫皮蒜、自贡大益、四瓣蒜等品种,生产出的蒜黄健壮整齐、耐寒、抗病,产量高。在播栽前要剔除腐烂或瘦弱的蒜瓣。 三、选蒜浸种 选用个大、瓣粗、均匀一致的种蒜。栽植前先将蒜种用高美施活性腐殖液肥500~600倍液浸泡24~48小时,让其吸足肥水,浸后捞出,沥干水分,再堆闷8~12小时催芽。 四、精细播种 将厢底整平,再铺一层10厘米厚的营养土。营养土由7份菜园土、7份细沙、2份有机肥配成。播种时将蒜瓣均匀整齐地播入土中,密度以互不相挨为宜。床面覆细沙5~6厘米,用木板轻轻拍平、压实、淋足水分。 五、播后管理 播种后蒜黄的管理主要抓好以下三点:麦秆遮光。播种后用麦秆覆盖,全床遮光,不漏光。控制温度。出土前,白天温度控制在25℃、夜间18℃~20℃,以促进早发芽。出土后到苗高26厘米时,白天温度控制在18℃~20℃、晚上14℃~18℃,促苗快速生长。采收前4~5天,温度应控制在12℃左右。适时浇水。前期应浇足水。齐苗后浇一次透水,以后6~9天浇1次水。水源要用温度较高的地下水,而不用冰凉的河水。每隔7天用1%的磷酸二氢钾或2%~3%的尿素水喷1次。 六、科学收获 当蒜苗长至30~40厘米高时即可收获,收割时下刀部位应适当浅些。收割后浇一次透水,每平方米追施尿素5~10克加3~5克磷酸二氢钾,再进行遮光管理。间隔15~20天可再次收割,能割2~3茬。
遇到难的问题,爸爸跟我争辩,我说我的理,他说他的理,常争得脸红耳赤最后,有时爸爸弄错了,有时我想的不对,不管怎样,题目是完完全全的明白了 闲着的时候,我教爸爸玩游戏,爸爸和我一起跳绳,和我一起打球,和我一起玩剪刀石头步,爸爸就像我的小伙伴 不论爸爸是老师还是朋友,爸爸就是爸爸,爸爸的言语和行动中都显露出爸爸来 感谢你,爸爸 松柏说:即使立根在破岩中,我也要千磨万仞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擎起一片苍穹,因为这是我的责任。 青山说:即使匍匐在阴暗的大地上,我也要承受顽石荆棘的撕扯,在路绝之处坠落一条白练的美丽,因为这是我的责任。 宋代哲学家张载说: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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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写作的顺序1按照提纲自首至尾2先写思考成熟的部分,最后焊接起来。(若不知从何写起,就这样写)写此不管彼,只求一意法。(二)引用材料的方法1直接引用法引证。推论,尊重,显示自己并非标新立异,不乏同道。(拉赞助)2先斩后奏法先概述观点,然后指出某人某文已详言之(加注参见)3映带法崇山峻岭,又有清流急湍映带左右。研究韩愈,不妨提及东坡;研究明清诗,也可上溯到汉魏。4戒剽窃。学会运用,而不是照抄。(三)论文的整体要求准确,概括、简练,严谨客观,平实,文采。不可以孤立的看问题,要注意上下影响。(四)段落、标点规范(五)语体的要求要简约典雅。第五章修改、定稿文不厌改,要改得死去活来。我有范文
论文是指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论文的格式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毕业论文为例,分为封面,题目,目录,内容摘要,正文,注释等这几部分,一篇论文不仅对格式有要求,对纸张和页面,字体也都有要求。1、封面:关于封面不同学校的封面格式设计不同,要使用学校统一的封面格式或者先咨询一下导师。2、题目:题目要写的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最好不超过20个字,对于本专科毕业论文一般无需单独的题目页,如果是硕博士毕业论文才需要单独的题目页。3、目录:目录居中,自动生成,4号宋体,双面打印,若不够双页则独立成页,需要标明页码,正文各一级二级标题,后面是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4、内容摘要:四号宋体,段落要左对齐,首行缩进2个字符,5倍行距,摘要的内容一般为作者所研究的目的、内容、方法,一般为150字到300字,中英文需要一一对应,英文摘要需用第三人称。5、正文:正文的字体为四号宋体,5倍行间距,双面打印,字数为5000字以上,本科文学学士毕业论文通常要求8000字以上,论文的正文分为三个部分,前言,本论,结论,前言要简单扼要,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即可,本论是论文最重要的部分,要写出作者在运用各方面的研究方法和实验结果,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结论部分就是总结一下全文,加深题意。6、注释:注释一般采用小五号宋体,这部分就是把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对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参考文献序号用方括号标注(如[1]、[2]),排印在该页底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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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可以参考百度文库--4iJSGv0W-7sHXggo9S8GhZl9Qcs_jvwDy5nOPZVa00_I5G9jlwQosy4ejj80Ztq602TQ_7h8Synu0lKQkufU-2ttCBg5QqmY7kc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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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情报资料后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 它是科学文献的一种。 格式与写法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特别是阳性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在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 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 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 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研究的作者,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 参考文献虽然放在文末,但却是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因此,应认真对待。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关于参考文献的使用方法,录著项目及格式与研究论文相同,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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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化工企业是连续性生产的流程型企业,其中的 企业管理 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化工企业管理 论文 ,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化工企业 管理论文 篇一 试谈化工企业 成本管理 摘要:成本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管理绩效、提升整体竞争实力的一项综合指标。企业低成本竞争制胜的关键就在于,抓好成本管理、优化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挖掘企业潜力。文章主要论述了化工企业的特点及现状, 并提出了化工企业成本控制的意义及成本控制的 注意事项 ,并得出结论。 关键词:化工企业 成本管理 探析 一、化工企业的特点及现状 1、化工企业的特点 化工企业是连续性生产的流程型企业,在实际生产的各个管理过程中,生产流程过程的计划、调度及监控等等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因此,对化工企业来讲,一定要保证生产线的稳定和持续安全的发展,并做好环境保护 措施 ,这也是化工企业得以降低产品消耗、降低成本的关键和前提条件。 2、化工企业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化工企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一些产品开始供大于求,不得不降低产品的价格,同时也迫使企业不断降低成本,从而提高价格的优势,但这个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因此,要求化工企业要适当的调整产品的结构和阶段性的厚利产品,以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目前,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持续与升级,已对一些企业造成了明显的影响,尤其传统的制造业受到了更大的影响。近期由于下游需求的骤然减少,使得国内化工市场的很多产品价格快速下探,如据相关媒体调查 报告 ,青岛化工、化肥行业就因下游对化工产品需求的减少而销售困难,最后导致企业减产,有些还停了工,造成开工率严重不足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当前化工企业产品价格的下降,出口的不畅、产品滞销、前期高位买进原材料,加之人工、管理成本上升,已成为化工企业面临的严峻问题。同时也在考验着化工企业供应链的问题,企业为了保证资金链的正常运转,就必须结合当前的实际,适时的调整自己的成本,做好企业的成本控制,并制定企业控制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并落实。 二、成本控制的内容和意义 1、成本控制的内容 成本控制是企业结合自身的情况在一段时间内预先制定的成本管理目标,由成本控制的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在企业生产消耗之前及各个生产过程中成本控制的过程中,对影响企业成本的因素和条件采取了预防手段和相关措施,以保证企业预先制定的成本管理目标得以实现的一系列管理形为。企业在做好成本控制的过程中,所运用的一系列工程原理,对企业生产各个环节所耗费均要进行计算并调节,同时也严格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从而寻求一切可能降低成本的途径。 2、成本控制的意义 日本佳能公司中国区新任总裁小泽秀树曾坦言,利润率提高的秘诀在于成本控制,从研发、设计到生产销售这一系列的过程都做了严格控制,在保证优质产品的同时,把产品成本降下来,从而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保持了良好的利润。对企业尤其是化工企业而言,要想科学、有效地进行成本控制,其首要工作便是正确认识“成本”的意义。 成本控制不等于节约,其反而是一门花钱的艺术,如何把每一分钱花得恰到好处,这是我国企业在新的商业时代须共同面临的问题。具体到化工企业,传统的成本管理仅以企业是否节约为依据,片面强调节约和节省,但 国际 上先进的成本管理理念认为,以节约成本控制为基本理念的企业只是土财主式的企业,现代企业应有的成本控制要求从战略的高度去实施,即不是削减成本,而是提高生产力、缩短生产周期、增加产量并确保产品质量。 三、成本控制的途径及注意事项 1、成本控制的途径 (1)剔除成本管理的症结 化工企业要想做好成本管理,就必须深入到企业管理的内部,并做好深入研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剖析及时解决,现有化工企业成本控制过程中主要的症结是:对成本缺少细致的研究,导致成本得不到充分的挖掘、企业成本指标没有进行细化到各个职能部门、企业没有形式系统的成本管理体系、成本管理没落实到人。因此,化工企业要想剔除以上成本管理的症结,就必须从企业管理的各生产环节、生产工序及各层次和岗位入手,深层的、系统的进行统筹安排,将成本控制定位在系统工程范围内。 (2)建立高效的良性控制体系 化工企业要想做好成本管理,就应建立成本效益中心,并将成本控制目标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并落实到人,明确成本控制目标责任,使成本控制工作达到处处有责任人,都能有明确成本责任区域、成本指标和 考核 目标,这需要做到:企业应树立正确的成本管理意识,做好全体员工的成本管理 教育 ,使每一位员工都有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成本责任,使其能积极参与到企业的成本控制当中来,使他们勇于承担降一分成本即增一分效益的责任;企业还应明确收支指标,利用科学的预测确定责任成本和利润指标,并形成责任指标体系;并将责任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使企业的成本控制的整体效果达到最佳;并建立良性的成本动态管理,做好成本控制的事前、事中控制,并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期企业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效果。 (3)找准成本控制的关键点 生产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即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对成本形成的各种因素,据事先拟定的标准严格加以监督,发现偏差及时纠正,从而将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资源的消耗和费用开支限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这一过程的实施关键在于找准成本控制的入手点对症下药,其中可从成本中占比例高的方面入手,或从可控制费用入手,又或从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入手。 从成本中占比例高的方面人手,若将成本简要地分为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及其他费用,一般来说,材料费用在产品成本中所占比例为60%-80%,人工费用占5%~10%,其他成本占10%-15%,则牢牢抓住所占比例较高的成本部分,企业的成本控制目标便比较容易达到。 从可控制费用入手,将产品成本分为可控成本和不可控成本(相对而言),不可控成本一般指管理人员工资、折旧费和部分企业管理费用等企业决策而形成的成本,常在企业建立或决策实施后已经形成,因而企业更应从材料用量、物料消耗量、材料进价、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资金非等可控费用入手,进行企业成本控制。 从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入手,在成本控制制度基础上,建立与之相关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靠制度和激励与约束的方式调动员工控制成本的主观能动性,把节约成本与控制者的切身利益相连,用奖惩方法把企业被动成本控制转化为全员的主动成本控制。 2、成本控制的注意事项 成本控制要讲究三大原则,即全面介入原则、例外管理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其中全面介入原则即成本控制的全部、全员、全过程的控制,例外管理原则指成本控制要将注意力集中在超乎常情的情况,经济效益原则要求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以较少的消耗,获取更多的成果。在化工企业实施生产管理时,应遵循上述三项原则,同时加强 财务管理 和成本控制。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而成本控制又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成本控制还应做到,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切实保证财务核心作用的良好发挥;正确处 理财 务管理与 会计 核算的关系,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财务管理为重点,抓好会计核算工作,加大财务管理力度,充分发挥财务管理与成本控制的职能和作用;建立财务人员工作业绩考评和奖励制度,充分调动财会人员积极性,培养财会人员善于理财、善于管理的能力;以资本的保值增值为宗旨,建立资本金制度,防止企业行为短期化,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合理筹集、分配资金,优化资金结构,加速资金周转,力求投入小、产出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结语 创新管理思想,站在管理的高度挖掘成本降低和获取效益的潜力,以尽可能少的成本支出取得更大的产品价值,充分运用现代成本控制方法强化企业竞争力,指导化工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传统的成本含义仅指产品的制造成本,如产品的直接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和应该分摊的制造费用等,但在真正的市场经济体系下,进行成本控制过程中,化工企业应将成本的含义变得更为宽泛,并要树立整体思想,将成本控制的范围扩展到整个企业。 化工企业管理论文篇二 化工企业的环保管理方法探讨 【摘 要】随着现代工业化建设的不断加快,对化工企业的现代化环保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理念作用下,化工企业思考通过何种方式促进整体功能的实现,在环保管理中细化每一个管理环节,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当前化工企业环保管理的现状出发,围绕环保管理在化工企业中的特殊管理模式运用,从多方面构建化工企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适应的技术运用,促进整体功能的全面发挥。 【关键词】化工企业;环保管理;经济要素 化工企业作为具有独特性质的企业发展,在环保意识不断提升的大背景下,通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处理,从化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尤其是围绕化工企业与经济环境发展相适应的角度,从防腐材料的选取、环保意识的建立、环境保护措施的应用等多方面,形成化工企业良性发展的良好模式。 1 简述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1 民生福祉的客观需要 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条件下,环境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化工企业担负着重要的职能,尤其是在企业个性化发展的前提下,环保问题成为了民众最关心的话题,其中,化工企业废水、废气、废料的处理问题,更加是民生问题,因此,加强化工企业的环保管理,是关乎民生的重要因素。 2 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对于化工企业来说,处理好环境保护的问题,是寻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化工企业只有更好的处理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等问题,在构建良性发展的氛围中树立更好的发展环境,采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处理,将能收到更好的效果。因此,只有从环保的角度出发,才能更好的促进化工企业的快速发展。 2 分析化工企业环保管理的现状 1 意识不浓厚 在一些化工企业中,主要将追求经济效益作为主要指标,对于环境保护的投入不够,也没有形成浓厚的环保意识,尤其是在具体的措施运用,没有形成长效机制,知识敷衍形式的采取一些措施,对于企业的环保发展和现代化的技术处理水平等没有全面的运用,一些企业主对环保的意识没有形成,造成环境保护在企业生产中的负面效应增加,影响企业的良性发展空间。 2 不合理建筑节能产品的滋生 随着低能耗建筑节能等新能源技术的推广,很多产品应运而生,人们通过利用低能耗建筑节能理念来达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却忽略了投入产出的比例,造成资源的浪费。在生产建筑节能产品的时候,产品的作用已经远远低于所消耗的资源,虽然从资金方面看,可利用的资源在资金使用上比较低,但是从一定程度影响了新能源的作用发挥。 3 探讨环保管理方法在化工企业中的运用 1 依托 科技 改进环保 经济要发展,环境也要保护。在改进环境的措施上,思考如何提升科技水平来降低经济发展对环境的破坏程度,并把先进的环保成果转化为先进的生产力,构建规范有序的环境技术研发体系,让环境保护作为新兴的科技技术产品,实现经济的加快增长。积极推动环保产业化进程,逐步规范环保产业市场,打破地方与部门分割,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和污染治理设施资质运营制度,积极推动环保设施运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竞争有序的环保产业宏观调控和运行体系,促进环保产业 健康 发展。 2 高温和隔热部位的防腐蚀涂料系统构建 火电厂的碳钢管道会涉及到高温部位,需要使用耐高温涂料进行防护。新建火电厂的碳钢管道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的温度范围,可选用相应的耐高温涂料。 化学 固化类涂料,如环氧树脂涂料和聚氨酯涂料产品,最大可以耐120℃的高温,因此,在120℃以下,可以采用通常的防腐蚀涂料系统。需要注意的是丙烯酸聚氨酯面漆在100℃以上,浅色的涂膜会发黄,不过这并不影响其防腐蚀性能。醇酸铝粉耐热漆以及有机硅酸改性的醇酸树脂漆可以耐200℃的高温。 3 构建绿色环保管理模式 在化工企业的环保管理中,既要形成全面化的环保管理意识,对环境保护加强重视,同时也要从实际发展的客观条件出发,围绕环境保护与化工企业的个性需求,在充分考虑节能与环保的基础上,通过现代化的信息处理能力,在环境保护的设备更新、人才投入等方面,加强资金的使用,构建环保的发展空间。并在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上,将经济效益的追求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实现两者的共赢。 4 形成强有力的监管机制 要想实现对化工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还需要有严格的管理机制,尤其是在发挥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的作用下,将化工企业的环境保护纳入常规性的工作监管,融入舆论监管与现场检测的管理模式,深入到化工企业的每一个工程环节、生产环节,强化对化工企业每一道程序的全面管理。建立联动整治机制。对于环境污染问题,在监督检查的同时,进行专项任务以及排污征收等工作,制定监察 工作计划 ,在环境监测的配合下,提供各项环境破坏的真实性数据。并形成联合执法组,对有严重超标、产品不合格、污染严重等一些现象的,及时做好记录,监察部门在收到有关环境污染的举报或者信访问题时,可提前1天 通知 环境监测部门,在环境监测的迅速监测下,给予严格执法,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4 结语 从当前化工企业的现实发展来看,环境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与企业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化工企业要从环保的角度出发,围绕环境保护的每一个环节,突出运用常规化、常态化的环保管理方式,时刻将环境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管理因素,实现化工企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同进步的良性模式。 【参考文献】 [1]曹树星,闫小林既有居住建筑计量采暖系统改造的能效探讨[J]山西建筑,2010(01) [2]姚远 对几种绿色环保型墙体保温绝热材料的介绍[J]现代商贸工业,2007(10) [3]李晓莲发展绿色安全节能适用技术提高墙体保温材料使用寿命[J]城市住宅,2010(10) [4]万晓霏,唐平龙,张栋煌外墙保温技术及环保节能材料探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03) 化工企业管理论文篇三 浅谈化工企业环保管理 摘要:随着可持续 发展战略 的进一步实施,环境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不再只是 口号 ,各种环保政策纷纷出台,环保企业屡见不鲜。在保护环境的大背景下,那些重污染类的企业除了关门大吉之外,就只有顺应社会需求,加强环保管理这一条路了。对于化工企业这种污染源多、污染程度大的企业,必须根据保护环境国策的指导,探索出新的环保管理方法,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因此,本文就如何改进化工企业环保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化工企业;环保管理;问题;对策 引言:随着近年来越来越严重的雾霾问题,人们越发的重视环境保护。煤化工企业是一个新兴的企业,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其在环境保护的问题上一直处于血雨腥风中,承受着巨大的谴责和非议。面对此种困境,化工企业只有利用现代化科技,以环境保护为管理目标,尽力从根本上减少污染源,从排放、处理上减小污染程度。加强化工企业环保管理,环保与生产二者齐抓,将环保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科学、有效的化工企业环保管理方法体系。这样才能将化工企业改造成环保型企业,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深化。 一、化工企业环保管理的重要性 (一)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 只有保护好环境,人类才能长久的生存下去。环境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人们生产、生活等多方面的发展。所以,作为我国基本国策的保护环境,是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都必要落实的。保护环境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任务,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化工企业想要长远、可持续的发展下去,就必须落实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进行环保管理,实现化工企业发展与经济环境发展相协调。 (二)环境保护关乎民生福祉 人们在享受着化工企业带来的各种生产、生活便利的同时,也饱受着化工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危害。过度索取和破坏 自然 环境,为了经济效益不断牺牲环境和资源,由此造成的恶果,必然是由人类自己承担。所以,人们开始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化工企业环境保护成为了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化工企业不但肩负着企业自身发展问题,还承担着环境保护的重任,其中化工企业废水、废气、废料的处理问题更是备受关注。加强化工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造福人民的客观需要。 (三)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 现阶段,化工企业想要继续发展下去,并收获良好的经济效益,必然要先处理好环境保护问题。化工企业不能再单一的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必须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者齐头并进,寻求最优方案。正视环境保护管理问题,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处理好生产过程中的废气等问题,构建良好的环境保护体系,实现化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化工企业中环境保护管理是化工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化工企业中环保管理的现状 (一)企业决策者环保意识不浓厚 化工企业普遍都将经济效益作为企业重点,没有环境保护意识,忽视环境保护管理的作用,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投入不够,导致化工企业在环保道路上越走越偏。虽然已经有了开始进行环保管理的化工企业,不过依旧只是少数,而且也是近期才进行的。大多数的化工企业的决策者从心里就没给予环境保护足够重视,在环保管理具体措施运用时,一没有建立长效机制,二只采取知识敷衍形式的措施。从领导层面就缺乏环境保护意识,更不要说企业内部的员工。只是走形式的环保措施,缺乏现代化技术支持,怎么能达到环境保护的真正目的。只会不断增加化工企业的负面效应,影响企业的良性发展空间。 (二)盲目开发新节能产品 随着低碳节能口号越喊越响亮,各种新能源技术不断推广。一些化工企业盲目追求低能耗的建筑,大量的打着低能耗的幌子的产品 孕育 而出。化工企业想要通过生产此类建筑来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却忘记计算生产过程中自己的投入和产出之间能否达成所预期的效果。在生产此类产品的同时,所消耗的资源已经远远大于产品所能达到的作用,既造成了资源上的浪费,又导致了新的环境问题出现。 三、化工企业中环保管理 (一)提升化工企业环境保护意识 首先是要加强化工企业决策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看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才会在生产产品、经营企业时,以环境保护为中心;才能在环保工作上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技术。尽管环保管理工作在投入之后短期之内是很难看到明显的回报,但其回报都是在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中体现出来。一个化工企业的发展方向如何,完全是由企业决策者来掌舵的。化工企业想要不再以短期的利润作为企业的重点,不再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发展企业,而是以支持环保而追求企业的长远利益为目标,这些 决定 权都掌握在企业决策者手里。因此,只有化工企业的领导对环保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化工企业才能将环保工作做的更好。 (二)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支持环保 化工企业想要做到经济与环保二者齐抓,在改进环境方面上,首先要考虑的是通过提升科技水平的方式使经济发展对环境不会产生破坏同时,将科技创造出来的先进环保成果变成促使经济可以继续增长的先进的生产力,如此良性循环才是最优方案。其次是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参考其它行业的先进 经验 ,高标准严要求,禁止环保未达标的化工企业进行市场。最后环保部门要积极推动环保所运用的设施,要其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逐步建立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环保产业运行体系。 (三)构建起一套绿色环保管理体系 除却化工企业要拥有相当强的环境保护意识,还要营造出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从客观条件上将化工企业的工作出发由原本的经济改变为环境保护,不过在考虑环境保护需求的同时,不要忘记节能减排。化工企业要加大在环境保护的设备、人才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构建起一整套的绿色环保管理体系,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双赢。 (四)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 想要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真正的有效开展,就一定要建立起全面的监管机制。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化工企业所做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严密监管,环保这个概念深深的植入到化工企业的所有工作和生产环节当中。建立起完整的整治制度,要做到赏罚分明,针对违反环保制度的,经检查发现后针对问题进行专项的整治;而环保工作做好的,必须给予适当的鼓励或金钱奖励。并且与环境监测部门相互配合,这样一旦化工企业有超标排放、污染严重等现象的,第一时间反馈给监察部门,严重处罚违反规定的化工企业。 (五)把好工艺选择和设备订货关 目前市场上出售的环保产品质量以及技术,还有制定出相应的衡量标准和规范,而且市场现在还不存在专门的化工企业所使用的环保设备。这样就会诱使环保设备生产厂家,为了谋取更多利益,用其他行业的环保设备冒充化工企业的环保设备。化工企业首先要了解企业的自身特点,适当的进行 市场调查 ,从价格、运行成本、技术含量、处理效果等方面进行考察,来选择最适合自己企业的产品,不可盲目听从厂家宣传。 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就目前我国化工企业的发展现状来看,还是需要不断努力攻克保护环境这一巨大难题。毕竟化工企业是无法脱离环境保护的,所以,不断加强化工企业环境管理工作,时时刻刻铭记着环境保护的职责,促进化工企业的发展与环境保护共同进步,真正实现化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猜你喜欢: 企业现代化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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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是党政机关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制作出来的书面材料,一般包括命令、议案、公告、通报、请示等内容;而企业中的公文大致包括报告、会议记录、公司及产品介绍、讲话稿等内容。公文写作存在着一定的方法和技巧,合理且恰当的使用方法和技巧不仅能够降低公文撰写的难度,也能够使撰写人员准确把握主旨,语言表达清晰明了,公文质量也能够得到提升。 一、细心搜集资料 一般情况下,公文写作对实践的要求很严格,所以,公文撰写人员要想在短时间内效率和质量兼顾,就要在平时工作中对资料进行细心的搜集,从而为写作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一旦公文写作时间要求十分紧迫的时候,就可以根据平时积累的资料进行筛选,防止因为没有写作资料出现无从下笔的情况。所以,在公文写作中最首要的前提就是进行资料的搜集和积累,公文撰写人员要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相关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定期将搜集好的资料进行分类,对相关资料做好记录,久而久之,公文撰写人员在形成一个自己的资料库的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知识,才能不断提高公文撰写的质量,即使在时间紧迫的时候也能保质保量的完成公文的撰写工作。 二、明确公文主旨 公文写作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解决实际问题,这就使得公文写作的目的性极强,公文写作的目的性直接决定了公文习作的主旨,形成了公文的重要决定性因素。所以,公文撰写人员要明确公文的写作目的,才能明确公文主旨,在行文过程中才能更加明确和流畅,避免在行文过程中因为主旨不明确导致无法进行写作的情况发生。另外,公文写作中的主旨和领导的意图直接相关,所以,公文在写作过程中通常都是根据领导的目的和想法进行写作,所以,公文撰写人员在会议中要认真聆听领导发言,准确领会领导讲话的重点内容,结合公文撰写的实际情况,将工作内容、工作中心和领导讲话的主旨互相结合,继而有效明确公文主旨。 三、选择好公文文种 现在,公文文种比较多,即使都是公文,但也存在很多不同的区别,也就使不同的公文文种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不同,适用的范围也就不同,所以在公文写作之前必须要对公文文种进行选择,从而最大程度上发挥公文的使用效果,一旦公文文种选择不当,就会导致公文写作中出现不协调,表达意义不明确的现象。这种情况就要求公文撰写人员应该对公文的种类和文种进行详细的了解,这样才能在写作之前根据公文所要表达的主旨选择合适的公文文种,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公文文种在功能和特点上也不尽相同,需要公文撰写人员格外留意。 四、明确写作思路 公文写作要求作者要有清晰的写作思路,能够明确自身的写作思路,对所要表述的内容,分不同的步骤,层次,开头和结尾进行构思。在公文的写作中,对于同一文种、同一类型的公文写作,因为公文的内在逻辑性基本相同,所以其写作大体思路是一致的,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公文写作相对简单。大多数的公文写作思路都可以运用“三段思维法”进行构思和写作,但是这中方法仅仅限于一些大概的思路,针对于具体的小细节来说,在写作思路中应该进行更加细致的划分。 一般来说,告知类的公文写作的目的和作用是让读者能够对某一件事情了解和知晓,并不对读者进行要求,所以公文写作的大致思路就是为什么这样做,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在公告、通告、通知、报告,甚至是命令、决定、请示、批复、意见等相关的公文内容都可以应用这种方式进行写作。另如祈使类的公文写作思路一般为告知读者发文者想要做某件事情,要求读者应该如何做,采取相应的行动执行,大致的写作思路就是为什么这样做,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所以,对于公文的写作思路进行明确能够掌握各种公文写作的思维模式,在公文写作的过程中快速沥青写作思路,从而达到快速写作的目的。 五、确定文章的结构模式 作者的思路都会通过公文的结构模式表现出来,其直接反映在公文的层次安排当中。例如,在公文撰写中的“三段思维法”主要通过对公文的三个部分进行写作,主要表现为事情的起因,各种事项和结语三个部分,这是公文内容的逻辑机构,在大多数的公文中都比较适用,可以作为多个公文的模式进行套用。一般,公文的开头起因或缘由主要写明发文的原因、目的等内容,使读者明确发文的目的,公文开头部分的写法中通常都有固定的模式,一般为目的式、概述式、根据式等方式。公文中间部分一般都是围绕公文的主旨和文中进行撰写,主要进行问题的分析、情况的概述、相关决策的而制定和问题的解决等一系列的内容和措施,从而使读者明白应该如何去做,在公文中间部分的写法中通常为条款式、小标题式、分段组合式等形式。公文结尾部分的撰写一般是对结尾部分提出相应的要求、号召、请求等内容,一般习作形式为总结式、强调式和呼应式等形式。但是,还存在着一定特殊的情况就是公文写作中并不会对结尾有特殊的要求,文章分为两段式且文章正文写完后顺其自然的结束即可。
书名:东周列国志(中国古典小说名著百部大字本)作者:冯梦龙(明)蔡元放(清)出版社:华夏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8年1月 内容概述:作品描写了春秋战国时代“列国”故事。《东周列国志》从西周末年宣王三十九年(公元前789)写起,到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统一全国结束,包括春秋、战国300多年的历史,内容极其丰富复杂,所有情节、人物都是从《左传》、《国语》、《战国策》、《史记》等书中汲取来的。它将分散的历史故事、人物传记,按照时间的先后串联起来,冶为一炉,成为一部结构完整的历史演义。读后感想:这个帮不了了。我还没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