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恩老师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千百年来,无数的人们都喜欢用这句话来赞颂我们的人民教师。那不是空口说来,而是我们的老师真的拥有像春蚕和蜡烛一样无私奉献的精神,所以这个比喻并不过分。 亲爱的老师,在那落叶纷飞的时节,我们这群迷茫的孩子,走进了校园,当我们第一次面对课本,那上面密密麻麻的字眼,带给我们的不是知识,而是无穷的疑惑。是您!是老师!用那和蔼可亲的笑容、清脆的声音,让我们以快乐的心情学到了知识。您在课堂上,那么生动、那么形象、那么具体地把书本上死板的知识,叙述给我们听,让课堂充满了乐趣,带给我们无限的想象。 老师,您把希望的羽翼插在我们的身上,想让我们飞得更高、更远。正是这样,您在无形的小事中,教会我们如何做人、如何处事。当我们感到迷茫时,您便化身为指路明灯,带领我们在大海航行;当我们感到挫折与失败时,您便化身为勤劳的园丁,为我们除去周围的杂草;当我们伤心时,您便化身为天使,为我们分忧,让我们快乐起来,重回活泼少年、、、、、、您的关爱无处不在,那些点点滴滴的回忆,填满我的心海。 老师,因为你们的辛勤劳动,感动了所有的人们,所以有了每年9月10日的教师节,那是你们的节日,它的诞生,是为了让人们在这一天感谢老师除了奉献别无所求、无怨无悔、认真负责。过几天就是一年一度的教师节了,我在此要代表全体同学对伟大的老师说一句“老师,谢谢您,您辛苦了!” 诗词歌赋,颂不完对您的赞颂,加减乘除,算不出您的贡献。您是甘露,用那点滴的水珠滋润我们的心田,您是雨伞,用自己来为我们遮风挡雨,您是方向盘,在前面指引我们走向正确的道路。 给我印象最深刻的一次是:我们班有一位同学,他在开学的时候就一直学习兴趣不浓,玩心很重,甚至还做一些坏事,认识的同学都很讨厌他。这个时侯,我们的老师们“挺身而出”主动去帮助那位同学,没想到好心没好报,那位同学还辱骂老师,一点都不领情。可是老师并没有因此而放弃对那位同学的帮助,反而更加地关心他,还在专家那里去咨询了怎么样帮助学坏的学生,引导他们走向正路。结果还是让大家很欣慰的,那位同学在老师的不懈帮助下终归重新把心放回了学习上。 老师从不向别人倾诉自己的辛苦,但他们默默地培育了一代代的国家栋梁,自己的劳动成果布满天下。真是应了那句话——“桃李满天下”。 在最后,我和所有的同学祝愿老师们身体健康、年轻永驻
保护环境 节约资源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效利用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安全生产事故频次,防止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生命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制定并执行环保政策和措施,致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已经成为我国民生工程的关注点。 中国化工业价值链的发展,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显赫的地位,但是,环境污染问题,在化工领域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存在的问题,是不可懈怠和轻视的;改善化工安全生产和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安全防患意识,提升环保部门的环境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采取治理和应对突发环境事故,是当前急不可待的任务。 我们能够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和企业成功经验,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提升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能力,是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地区区域性经济发展中,已经注意到了本位主义和牺牲环境为代价所带来的最终恶果,国家环保总局(现环保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清洁生产运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示范项目,以促进中小型企业的认知和意识,足有收效。 安全地生产、清洁地生产,企业的获益包括:提高安全生产、环保能力,降低事故、员工受伤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以及改善与加强当地社区、工业、价值链、买方市场的综合效益,相关经验将作为成功案例,为中国企业的环保工作,提供宝贵经验。 国际劳工组织估计,6亿人在受到包括环境问题在内的各种影响,每年约有230万男子和妇女与工作有关,包括近36万死亡事故,估计有195万宗与工作有关的疾病的疾病死亡。由此总总,全世界平均4%GDP的总量被消耗掉,有什么“低碳经济”可言呢?对于生病的工人的保护,每年的费用在持续发生,疾病和损伤引起的就业——不仅是劳工权利,而且是一项基本人权。 对于中国,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而不危及后代人的利益,政府,地方政府和业界应制定和实施更加严厉的安全生产、清洁生产、高效利用自然资源等法规和政策,以减少对中国本土、人类环境的污染。 国家对环境保护问题,包括环境污染的防治与控制、自然生态保护、核安全监管、环境安全保护等,政策应当先行。对于以省级主要领导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应当充分利用经济杠杆策略,过去比较注重经济份额的考量,以“政绩”应迅速转为对国家法规和政策执行力的考量,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过程。
大约要5页左右吧
看个人的速度吧,各专业的速度也不一样,10-15天差不多。你说的大学生如果是指大专、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话,大专和本科在字数要求上相差无几,8000-10000字左右,长的也不会超过15000字,通常情况下半个月左右差不多就可以写完了。1.准备工作。先选择论文方向,搜集资料,琢磨出几个题目跟导师沟通,在导师的辅导下定一个题目。2.准备资料。先在知网、万方、维普、龙源等网站上下载跟论文相关的资料,进行阅读后留下有用的,做到心里有数。3.拟提纲。到这个环节就基本上论文的大致框架已经成型了。4.正文写作。根据题目、提纲和搜集到的参考资料正式写论文,一天写个2000-3000字应该问题不大。一篇大学生论文正式动笔的时间大概也就是2、3天,加上前期的准备工作和初稿完成后的修改、润色、调整,半个月左右的时间是足够了的。当然也不尽然,特别是工科的论文可能要画图之类的时间稍长点。还有写作速度偏慢追求完美的,那就多留出一些时间以免时间来不及。
硕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一般应不少于40篇,其中外文文献一般不少于20篇。博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数一般应不少于100篇,其中外文文献一般不少于总数的1/2;参考文献中近五年的文献数一般应不少于总数的1/3,并应有近两年的参考文献。本科毕业设计主要参考文献要求10篇以上,其中外文文献2篇以上(指导教师认定为特殊类型的论文,可以不列外文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必须是公开出版、发表的(含网上下载)着作或期刊(论文),统一放在文后,并按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进行自然编号,序码加方括号。但期刊论文中应该引用多少文献并没有明确规定,你该引用足够支持你论文的文献,而数量则视领域内存在的文献而定。如果你的课题很新,可能没有太多文献可以参考引用,相反地,如果你是进行先前已经所过的课题,可能就有很多文献。另外,这也关系到你的文章类型,综述文章通常会有很多参考文献。
合同的本质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达成意思一致的方法和形式并不仅限于书面合同合同法的根本价值是保护双方意思自治和促进交易,且合同法的规定并没有穷尽和排除其他合同方式(正如合同法规定了十几种有名合同,但无名合同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法保护书面合同的同时,也保护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达成的合同。很多时候书面合同都有助于解决纠纷;但一些具体情况中,书面合同的订立可能有一定困难,法律同样保护这些合同及其背后的当事人意思表示。
项羽的毛病 其实,项羽的毛病还远不止于此。 韩信离开项羽投奔刘邦后,曾与刘邦有一次长谈,谈话的内容主要是谈项羽。刘邦问韩信,萧丞相一而再、再而三地向寡人推荐将军,请问将军有什么计策教导寡人呢?韩信并不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却反问:如今与大王东向争权天下的,岂非就是项王?刘邦说是。韩信又问:大王自己掂量掂量,如果论个人的勇猛和兵势的精强,您比得上项王吗?刘邦默然良久,说:我不如他。韩信起身一拜说,这就对了。便是我韩信,也认为大王不如他。这就奇怪。明知刘邦比不过项羽,却要背叛了项羽来投奔刘邦,岂不是犯傻?韩信当然不傻。他向刘邦透彻地分析了项羽的为人,分析了项羽必然会失败的心理和性格上的原因。依照韩信的说法,项羽至少有两条致命的弱点,即“匹夫之勇”和“妇人之仁”。但在我看来,根据这一谈话,还起码得再加两条,即“小家子气”和“小心眼儿”。� 先说“匹夫之勇”。 项羽这个人,应该说是很勇敢的。他这辈子,似乎没怕过什么,只有别人怕他。他的身体也好。《史记》说他“长八尺余,力能扛鼎”,可以想见其英武魁伟、肌肉发达、孔武有力,当不让今日之斯瓦辛格辈,很能让一些崇拜所谓阳刚之气的女孩子们心仪。公元前207年,赵王君臣被秦兵围在巨鹿,告急的羽书雪片般飞来。当时救赵的诸侯之兵凡十余壁(营垒),却无不做壁上观,只有项羽率楚军破釜沉舟,一以当十,与秦军血战九次,动天的杀声把诸侯将士的脸都吓白了,这才大破秦军,救出赵王。有这样的胆量,又有这样的体格,项羽便觉得如果不让它们有用武之地,实在是一种浪费,可惜了的。所以项羽便常常要逞威逞武。他虽然是主帅,却喜欢冲锋陷阵。每次战斗,都身先士卒,自然也都所向披靡。往往是,项羽的兵器还没有出手,只不过瞪眼一呵,对方便魂飞魄散,肝胆俱裂,目不敢视,手不能发,屁滚尿流,一败涂地。这样的战绩,很是不少。我相信,每来这么一回,项羽心里一定充满了快感。� 这种快感甚至使他忍不住要同对方的主帅决斗。他对刘邦说,天下不得安宁这么多年,不就是因为我们两个吗?干脆我们两个打一架,谁打赢了,天下就是谁的,何必弄得天下人都跟着受罪!这真是英雄气概十足,贵族派头十足。可惜刘邦不吃这一套。他才不会和项羽单兵独练,徒手过招呢!于是刘邦咯咯直笑说,刘某斗智不斗勇。我相信,刘邦说这话时,也一定是一脸的痞笑。� 从审美的角度看,刘邦的表现一点也不酷。但从政治学和军事学的角度看,刘邦却是对的。战争是政治的延续,是政治斗争的最高手段。战争的胜负,说到底,是政治斗争的胜负,至少也是战略战术的胜负,与主帅个人力气、身材的大小没什么关系。项羽把打仗看得跟打架一样,也就是把政治视同儿戏了,简直就是孩子气。谁都知道,“兵不在多而在精,将不在勇而在谋”。项羽自己也不是不知道,否则他就不会去学兵法,不会说不学“一人敌”而要学“万人敌”了。可惜,事到临头,他学的“万人敌”一点也用不上,用得上的还是“一人敌”。可见项羽实非帅才,不过是一个特别霸蛮特别有力的匹夫。 早就有人比较过“匹夫之勇”和“君子之勇”。路见不平,拔刀而起,一言不合,拳脚相加,这是匹夫之勇。因为只要有几分血气,有几分力气,不要有任何志向和修养,随便什么人都做得到,而且也不会有什么辉煌的战果,因此是匹夫之勇。什么是君子之勇呢?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麋鹿兴于左而目不瞬,骤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这就是君子之勇。显然,君子之勇表现的是沉着,是定力。苏东坡说,这是因为“其所挟也大,其所致也远”的原因。也就是说,为了远大的理想,可以暂受一时之辱,或不计眼前的得失。所以,“敌进我退”不是懦弱,“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走”也不是怯懦。当然,一味蛮干,为当下的面子不顾远大的理想,也不是勇敢。刘邦被项羽一箭射中前胸,腰不能直,便顺势弯下腰去摸脚趾头,还大骂说:臭小子,射中我的脚,然后掉头就跑。这就有些机智,也可以说有些狡猾,但不能说就是窝囊和胆小。 匹夫之勇是一人之勇,将帅之勇是万人之勇。战场上是不能没有勇敢的,所谓“两军相敌勇者胜”。但是,这里说的勇,是全军之勇,而不是个人之勇。当然,在某些时候,将领的身先士卒,确能起到鼓舞士气的作用,在冷兵器时代就更是如此。然而,项羽的冲锋陷阵,却并不完全是为了鼓舞士气,有时也是为了自己逞能过瘾。结果,由于他过于个人英雄主义,反倒让其他将领和士兵觉得自己可有可无,哪里还会有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司马迁批评他“奋其私智”(只靠个人),“欲以力征”(只靠暴力),两条都说到了点子上。� 再说“妇人之仁”。� 妇人之仁和匹夫之勇好像是矛盾的。其实项羽这个人原本就很矛盾。他的性格中,有勇敢的一面,也有怯懦的一面;有残忍的一面,也有温柔的一面。项羽自称西楚霸王,事实上也够野蛮霸道的。他性情暴烈,恃强沽勇,杀起人来一点都不手软。会稽郡守殷通和他前世无仇后世无冤,而且还是打算和他们合伙起义反秦的,说杀就杀了。卿子冠军宋义夸夸其谈,其实是个蠢货,虽然对项羽有点那个,毕竟并没怎么样,也说杀就杀了。(宋义,故楚令尹,好言兵。他曾预言项梁失败而不幸言中,只说明他有观察能力,不能证明他有指挥能力。他当了统帅后,犯战略错误还自以为是,又张贴布告说“猛如虎,狠如狼,贪如羊,不听话的,都斩首”,结果反被项羽所杀。) 还有怀王,一个半点用也没有的“义帝”,项羽指东他不敢指西,项羽指南他不敢指北,要他搬家他就搬家,要他让地他就让地,又没碍着项羽什么,居然也派人把他谋杀了。最惨的是秦王朝的二十万降兵,项羽居然在一个夜里把他们全部击杀坑埋。二十万人哪!二话不说就杀了,项羽只怕连眼睛都没有眨一下。� 然而在鸿门宴上,面对刘邦,他却下不了手。 是因为刘邦与他无冤无仇吗?殷通也与他无冤无仇。是因为刘邦于他有恩有德吗?刘邦先入咸阳,已让他恨得咬牙切齿。是因为不知利害关系吗?范增已经说得非常清楚:刘邦“其志不在小”,又有“天子之气”,实在是必欲去之的心腹之患。是没有能力杀吗?以项羽之武功,叫谁三更死,谁还能活到五更?何况刘邦名为项羽座上客,实为阶下囚,里里外外都是项羽的人,连樊哙都对刘邦说现在人家是菜刀砧板,我们是鸡鸭鱼肉。是没有机会下手吗?机会多的是。至少在樊哙进帐护驾前,是没有问题的。可任凭范增又是递眼色,又是打暗号,项羽就是默然不应,终于让刘邦这只烤熟了的鸭子又飞了。气得范增恨恨地骂道:“竖子不足与谋(这小子真不配和他谋事儿)!” 其实范增早已看透:“君王有不忍之心。”所谓“不忍之心”,也就是“妇人之仁”。� 但,项羽不是很残忍的吗?怎么又会“不忍”?� 实际上,项羽表面上看很强硬,其实内心很脆弱。项羽是一个很爱面子的人。爱面子的人内心都很脆弱。惟其脆弱,才那么爱面子。因为他受不了半点伤害,这才要拚命护住自己的面子。项羽的自刎乌江,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面子的考虑:“纵江东父老怜而王我,我何面目见之!”于是便留下了一句关于面子的名言:“无颜见江东父老。”为什么无颜相见呢?除心中有愧外,还因为受不了那份怜悯。对于项羽这样一个一生要强的人来说,怜悯即是伤害。因此他宁愿去死。杀了自己,他的面子才挽得回来,他心里也才好过一些。� 项羽就是这样一个内心冲突性格矛盾的人。说穿了,他其实是一个不幸被推向了战场和屠场的孩子气十足的行为艺术家。他并不多想杀人,却不能不杀人;并不多想打仗,却不能不打仗。因为除此以外他别无选择。他不可能有别的活法,也没有别的方式可以体现他的生存价值,完成他的行为艺术。他毕竟是通过杀人开始他的人生历程的,也毕竟是通过战争来走完他的人生道路的。因此,他又爱杀人,又爱打仗。但是,他的勇敢背后其实是怯懦,他的残忍背后其实是柔情。他杀人如麻,内心深处却有一种恐惧心理。他战无不胜,心理深层却有一种失败情结。正因为内心恐惧,才会不断杀人。正因为害怕失败,才会急于求胜。只有那不断流淌着的鲜血才能洗刷他因懦怯而感到的羞耻,也只有那一个接一个到来的胜利才能慰藉他那痛苦不安的心灵。 于是我们看到,他在向刘邦挑战时,是那么地沉不住气:用不着把那么多人拖在战场上,就我们两个打一架算了!这岂非证明他对这场战争早已厌倦,只想早早了结?这也岂非正好证明他对失败早已恐惧,便希望用这种对他来说最为便当也最有把握的方式以求一胜?因此,当他听见四面楚歌时,既不调查也不研究,更不愿动脑筋想一下这是不是敌人的计谋,立即就认定是自己打败了。因为他心理深层早有一个“失败情结”。我甚至相信,他的心底会响起一个声音:“这一天终于来了!这一切终于了结了!”� 就在项羽因终于失败而松了一口气时,他那内心深处的、残忍背后的柔情也就升腾起来了。胜负成败、生死存亡已都没有意义,惟一值得牵挂的是骏马名姬。这也是他惟一之所钟情,是他把一生都交给了征战杀戮之后保留下来的一块纯情之地。“骓不逝兮可奈何!虞兮虞兮奈若何!”这是何等地温柔体贴,这是何等地多情缠绵!难怪要“泣数行下”了。据说项羽这个人,是比较容易流泪的。韩信说,他看到手下的将士受伤生病,都要流着眼泪去送汤送饭。但这次,他是为自己。� 一个血性男儿的真实情感和内心世界便都在这数行热泪之中了。� 项羽确实是很有些儿女情长的,这正是他艺术家气质的一个组成部分。他甚至还有些婆婆妈妈。韩信说他“言语呕呕”,也就是说话啰嗦、琐碎。我们不难想象他平时在军营里的形象:提着饭篮流着眼泪,拉着伤病将士的手絮絮叨叨地问寒问暖,诉说家常。如果不是韩信亲眼所见亲口所说,一般人很难相信这个“力拔山兮气盖世”的汉子还会有那么多的温柔和缠绵。� 其实项羽的“仁”是敌对双方都公认的。韩信说项羽“恭敬慈爱”,陈平说项羽“恭敬爱人”,高起、王陵则说项羽“仁而爱人”,看法相当一致。对于刘邦,他们的看法也相当一致,那就是简慢无礼,还喜欢侮辱别人。这些话都是当着刘邦的面说的,应该说相当可信。实际上刘邦也正是这样。他喜欢骂人。骂萧何,骂韩信,骂手下所有人。不高兴时骂,高兴了也骂。即便要封人家官爵,也要先骂一句他妈的,活脱脱一副流氓土匪山大王的嘴脸。至于待人接物,治国安邦的各类礼仪,他更是一窍不通,甚至不知礼仪为何物。他极为蔑视厌恶讲礼的儒生,说是一看见他们头上的帽子,就想扯下来当尿壶。儒生名士郦食其(音丽异基)去拜访他,他居然大大咧咧地叉开两腿坐在床上,两膝上耸着让两个女孩子给他洗脚。于是郦食其正色说,足下既然打算诛灭无道的暴秦,就不该这样傲慢无礼地接见老先生。刘邦这才连忙起身,整整衣冠说对不起,然后请郦生上座。萧何向他推荐韩信,讲了一大通道理,他挥挥手说看你萧何面子,就让他当将军好了。萧何说你让他当将军他也会走。刘邦又说,那就当大将军好了,你叫他进来吧!萧何说,你这个人,向来就简慢无礼。如今要拜大将军,怎么就像使唤小孩一样(如呼小儿耳)?怪不得韩信要走了。刘邦这才答应择吉斋戒、设坛具礼。刘邦之无礼,实在和项羽的温情重礼形成鲜明的对照。� 这也不奇怪。项羽是贵族,而礼仪恰是贵族必不可少的修养,项羽当然懂得以礼待人和行礼如仪。刘邦是流氓,哪有这份修养?当了公,当了王以后,虽然也逐渐变得人模狗样,但一不小心,还是会露出泼皮本色。未央宫建成后,做了皇帝的刘邦大宴群臣,乘着酒兴,居然对已是太上皇的刘大叔说,老爸呀,过去您老人家总说我无赖,不如二哥会干活,现在您看看,是二哥的产业多,还是我的多?殿上群臣也跟着起哄,山呼万岁,大笑为乐,完全不成体统。 然而,恭敬爱人的贵族项羽,却不如简慢骂人的流氓刘邦得人心,这又是为什么?� 韩信他们回答了这个问题。高起和王陵在总结刘项的成败得失时对刘邦说,陛下慢而侮人,项羽仁而爱人。可是陛下派人攻城略地,打下来就赐给他,这就是与天下同利了。项羽呢?打了胜仗不论人家的功劳,占了城池不给人家好处,当然要丢天下了。韩信说得也很明白:项羽这个人,为人还是挺不错的,很关心体贴人。可是,别人有了功劳,原本应该封土赐爵的,他却把那印信捏在自己手里,摸过来摸过去,弄得印角都摸圆了也舍不得给人,这简直就是妇人之仁。的确,同封土赐爵、升官发财相比,嘘寒问暖、送汤送饭又算什么呢?比起刘邦的大把送钱、大片赏地、大量封官来,项羽确实小家子气。� 项羽的小家子气有时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他占领了咸阳,却放着现成的皇帝不做,现成的帝都不住,只是烧杀掠抢一番,把金银财宝漂亮女人装满了车子,又跑回彭城(今江苏徐州)当西楚霸王去了。这就简直和阿Q的思路一样:只知道把秀才娘子的宁式床搬回土谷祠,不知道可以干脆住到秀才家去。有人劝项羽说,关中地势险要,土地肥沃,建都于此,可定霸业。他却说,富贵了不回老家去,岂不是穿着漂亮衣服在黑夜里出行(衣锦夜行),谁看得见?这真是小家子气!所以这人当时就议论说,人家都说楚人不过是大猕猴戴高帽子(沐猴而冠),果然!� 说这句话的人当场就被项羽扔到锅里煮了,但项羽的没有出息,却也几乎成了公认的事实。王伯祥先生认为,衣锦还乡的说法,不过是项羽的托辞。他的真实想法,是因为楚的根据地在江东,又放心不下楚怀王。其实,那个有名无实的傀儡楚王、项羽自己扶上台的放羊娃子又何足挂齿?而夺得了天下又在乎什么根据地?当年南下的清军如果在占领了北京后又跑回奉天去,还有大清王朝吗?� 这就是小心眼儿了。正是这小心眼儿,使他谋杀怀王,从而失去人心。也正是这小心眼儿,使他疑心范增,从而失去臂膀。小家子气已让人看不起,小心眼儿更让人受不了。于是,他身边那些有能力有志向的人如韩信、陈平便一个个都离他而去,只剩下一匹骏马一个美人和他心心相印。� 项羽的孤独,是他自己造成的。项羽的失败,也是他自己造成的。� 范增其实是项羽身边最忠心耿耿的人。� 范增是居巢(今安徽巢县)人,“素居家,好奇计”,是个诸葛亮式的人物。项梁起兵时,他已经七十岁了,仍毅然从军,随项梁、项羽南征北战,显然是很想成就一番事业的。他看问题往往高屋建瓴,切中肯綮。他曾对项梁说,陈胜的失败是理所当然的。秦灭六国,楚最无辜,所以谶语(带有预言性质的民间流言)说“楚虽三户,亡秦必楚也”。陈胜首义,不立楚王之后而自立为王,势头肯定长久不了。阁下世世代代是楚将,如果再拥立一位楚君后代以为号召,就一定会众望所归。这话说得很是在理,项梁也照办了,果然效果很好。刘邦先入关中后,他又对项羽说,刘邦在老家时,一贯贪财好色,这次入关,居然秋毫无犯,一个铜板不拿,一个女人不碰,可见其野心不小。此说简直就是一针见血。由是之故,项羽对他很是尊重,尊他为“亚父”(仅次于父亲),唤他为“阿叔”,与齐桓公称管仲为“仲父”、刘阿斗称诸葛亮为“相父”差不多,陈平也认为他是项羽不多几个“骨鲠之臣”的头一名。� 然而这位亚父却被刘邦轻而易举地离间了。计策也很简单:项羽的使节到刘邦军中时,刘邦用特备的盛宴款待。正要入席时,又装作仓皇失措的样子说:我们还以为是亚父的使者呢,原来是项王的。于是撤去宴席,用劣等食物打发那使者。这个计谋,其实“小儿科”得可以,然而项羽居然中计,立马起了疑心,对范增做起小动作来。范增是何等精明的人,便对项羽说:“天下事大定矣,君王自为之!”然后拂袖而去,回家的路上就死了。 刘邦、陈平这小小的、一眼就能让人看穿的阴谋诡计居然能够得逞,全因为项羽那小心眼儿。一个堂堂的贵胄居然小家子气,一个八尺大汉居然小心眼儿,表面上不可思议,仔细一想也不无道理。贵族其实是很容易变得心胸狭窄的(尽管不一定)。因为贵族之所以是贵族,就在于高贵,而高贵者总是少数人。这样,贵族的圈子就很小。一个人,如果从小就在一个小圈子里生活,心胸就不大容易开阔。即便以后到了广阔天地,由于那天生的高贵和高傲,也不容易和别人打成一片。因为他无法克服内心深处那种高贵感,常常不经意地就会流露出居高临下的派头。加上他们养尊处优,不知人间疾苦,因此即便是真心实意地关心他人,也给人装模作样的感觉,因为他们关心不到点子上。比如项羽就想不到,将士们出生入死浴血奋战,图的是什么?还不是封妻荫子耀祖光宗!可是他该封的不封该赏的不赏,只知道流些鳄鱼眼泪送些汤汤水水,这算什么呢?� 贵族的另一个毛病是清高。清则易污,高则易折,所以他们的内心世界往往很脆弱,也容易变得小心眼儿。因为他们在洁身自好的同时,也常常对别人求全责备。这样的人当隐士倒没什么,当统帅便难免疑神疑鬼。结果自然是圈子越来越小。陈平就说过,项羽身边都是廉洁自好、注重风骨、讲究节操、彬彬有礼的人,刘邦身边则是些贪财好色的鸡鸣狗盗之徒。但哪些人多哪些人少,哪些人能干事哪些人干不了,不也一目了然吗?� 事实上,贵族由于高贵,可能会有两种性格两种心胸。一种是非常的宽容,一种是非常的狭隘。宽容者的逻辑是这样的:我既然至尊至贵,也就犯不着去排斥什么了。这就像汪洋大海,惟其大,则无所不可包容。狭隘者的逻辑则是这样的:既然我是惟一的高贵,其余也就不是东西。这就像雪山冰峰,惟其高,什么也容不下。狭隘的贵族一旦贬入凡尘,就会处处格格不入;一旦由破落而发迹,又往往会十分小家子气。他会把一切都归功于自己高贵的气质和不凡的能力,不承认别人还有什么功劳。他也会把一切都据为己有,而不愿与他人共享。因为在他那里,别人原本不是东西。这种心态,在他自己是高贵,在别人眼里就是小气。项羽便恰恰是这样的人。� 同样,流氓由于卑贱,也可能有两种做派两种德行。一种是猥琐卑鄙,一种是豪爽大方。前者多半只能占些小便宜,当些小差使,或做些小偷小摸的勾当,出不了头也没想过要出头。后者则倘有机缘,便往往能成大业。第一,他们反正只有光棍一条白纸一张,想什么也是白想,就不妨想大一点,比如“弄个皇帝当当”。有此念头,又有机会,没准真能“心想事成”。第二,他们一无所有,一旦有了,多半是不义之财,或白拣来的,反正不是自己劳动所得,也就并不心疼,不妨“千金散尽”,博得“仗义疏财”的美名。第三,他们自己一身的不干净,哪里还会挑别人的毛病?自然特别能容人。何况他们是从最底层上来的,也最懂得世态炎凉和人间疾苦,知道人们追求什么惧怕什么,要收买人心,总是能够到位。有此知人之心容人之度,再加上豪爽豁达出手大方,便不愁买不到走狗雇不到打手,也不愁没人拥戴没人辅佐。一旦天下大乱烽烟四起,更不难趁火打劫乱中夺权。刘邦便正是这样的人。� 刘邦的最后获胜,并非没有道理。 有句老话,叫“得人心者得天下,失人心者失天下”。刘、项的得失,确实应该从人心上去考察。� 那么,他们两个对人又怎么样呢?� 大体上说,项羽关心人,刘邦信任人。 关心和信任原本都是可以得人心的。但问题在于,项羽关心人,关心不到点子上。刘邦信任人,却是信任到极点。前面说过,陈平这个人,是有“盗嫂受金,反复无常”之嫌疑的。至少他的收受贿赂是一个事实。然而刘邦只是找他谈了一次话,便给予他高度的信任。刘邦问陈平:先生起先事魏,后来事楚,现在又跟寡人,难道一个忠实诚信的人会如此三心二意吗?陈平回答说,不错,我是先后事奉过魏王和楚王。但是,魏王不能用人,我只好投奔项王。项王又不能信任人,我只好又投奔大王。我是光着身子一文不名逃出来的,不接受别人的资助,就没法生活。我的计谋,大王如果觉得可取,请予采用。如果一无可取,就请让我下岗。别人送给我的钱全都没动,我分文不少如数交公就是。刘邦一听,便起身向陈平道歉,还委以陈平更大的官职。后来,陈平向刘邦建议用银弹在项羽那边行反间计,刘邦立即拨款黄金(铜)四万斤,随便陈平如何使用,也不用报销(恣所为,不问其出入)。结果,陈平略施小计,果然弄得项羽疑心生暗鬼,对范增、钟离眜等心腹之臣都失去了信任。� 就不仅是用人不疑,而且是豁达大度了,与项羽的小心眼儿正好相反。刘邦为人,确实大方。这种大方也许在他老妈加倍替他偿还酒债时就已培养起来了,但更重要的应该说还是因为他“其志不在小”。他要攫取的,是整个天下,当然也就不会去计较一城一池的得失,更不会去计较那几个小钱。为了这一“远大目标”,他也能忍。比方说,克制自己的欲望。公元前206年,刘邦自武关入秦,进入咸阳。面对“宫室、纬帐、狗马、重宝、妇女以千数”,他不是没动过心。樊哙劝他出宫,他连理都不理。这也不难理解。一个小地方来的痞儿,见到如此之多的奇珍异宝、如花似玉、金碧辉煌,哪有不眼花缭乱、心神恍惚的道理?只怕喉咙里都伸出手来了。但听了张良一番逆耳忠言后,他毅然退出秦宫,还军霸上,而且干脆人情做到底,连秦人献来犒劳军士的牛羊酒食都不接受,说是我们自有军粮,不忍心破费大家,弄得秦人喜不自禁,惟恐刘邦不能当秦王。刘邦这一手,干得实在漂亮。比起后来项羽在咸阳大肆掠夺杀人无数烧城三月,显然更得人心。� 刘邦能克制欲望,也能控制情绪。公元前203年,韩信攻下齐国七十余城,偌大一块地方,都成了他的地盘。手上有这么多本钱,韩信便想同刘邦讲价。他派人送信给刘邦说,齐人伪诈多变,是个反覆之国,南边又与楚国接壤。如果不立一个假王来镇守,只怕形势不定。当时,刘邦正被项羽的部队团团围在荥阳,太公和吕氏也都在项羽手里,一肚子气正没地方发。一看使者来信,不免火从心底起,怒向胆边生:王八蛋!老子困在这里,天天等你来救,你他妈的却要当个什么假齐王!便破口大骂。张良和陈平心知这时得罪韩信不得,便暗中踹刘邦的脚。于是刘邦接着又骂:没出息的东西!男子汉大丈夫,建功立业,平定诸侯,那就是真王了嘛,当的什么假王!这样一种随机应变的功夫,项羽是没有的。这样一种克制自己的能力,项羽也是没有的。这事要搁在项羽身上,他肯定二话不说便立马去杀人,而且非亲手杀了韩信不可。� 这就不是性格问题了。没有谁会有“忍”的性格,忍都是逼出来的。有两种忍。一种是在强权强暴面前不得不忍气吞声。这与其说是忍耐,不如说是无奈。打又打不赢,拚命又没有本钱,不忍,又能怎么样呢?这就不能算是忍了。真正的忍,是在想做而又可做的前提下忍住不做。比如明明想占有秦宫的财宝、女子,也占有得了,却自动放弃,这就非常不易。显然,只有这样一种忍,才是真正的忍。也就是说,真正的忍,是自己战胜自己,是自己对自己下手。忍,心字头上一把刀,是拿刀子戳自己的心啊!一个对自己都能下手的人,对付别人的时候大约也不会手软。所以,能忍的人都心狠。刘邦是非常狠心的。有一次,楚军追击刘邦,刘邦为了逃命,居然把自己的儿子和女儿都推下车。车夫夏侯婴三次把他们抱上车来,又三次被刘邦推下去。夏侯婴实在看不下去,说,事情虽急,不可以赶得快些么?为什么要扔下他们不管呢?刘邦这才带着孩子一起逃命。俗云,虎毒不食子。一个可以弃亲生儿女于不顾的人,其内心深处之狠毒残忍,也就可以想象而知。 所以,当范增发现好色贪财的刘邦进了咸阳居然秋毫无犯时,他就清楚地意识到这是一个极其凶险残忍的敌人,不尽早翦除,必养虎留患。可惜,很多人当时都没能看出这一点,包括项羽,也包括韩信。 韩信的错误 韩信也是被刘邦杀掉的,尽管直接下手的是吕后,也尽管刘邦为此忍了很久。 韩信这个人非常有意思。他差不多一半是刘邦,一半是项羽。与刘邦一样,他也是一个能忍的人。南昌亭长嫌弃他、戏弄他,他忍了。拍絮漂母可怜他、数落他,他忍了。后来,淮阴县城的市井无赖故意羞辱他,他也忍了,而且当真从流氓无赖的胯下爬了过去,引得满街的嘲讽耻笑。说实在的,能忍如此之辱,并不容易。有哪个血性男儿能受此侮辱呢?就连韩信自己,也是几近忍无可忍。司马迁说他听了那无赖的话以后“熟视之”(盯着他看了很久),其间大约正在进行激烈的思想斗争吧!但最终,他还是忍了。毕竟,忍,不等于怕。柏杨先生说得好:心胆俱裂,由衷屈服,是瘫痪了的奴才。跳高之前,先曲双膝,则是英雄豪杰。如果稍一挑衅,就愤怒上前一口咬住,死也不放,那就是螃蟹了。韩信不是螃蟹,而是英雄。惟其如此,他才有资格批判项羽是“匹夫之勇”。因为他知道,受到流氓挑衅时,项羽是忍不了的,一定会跳起来一拳打在那混蛋的鼻子上。
不给分 谁给你写?商业社会 没有免费的午餐!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英文缩写为AI。它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 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它企图了解智能的实质,并生产出一种新的能以人类智能相似的方式做出反应的智能机器,该领域的研究包括机器人、语言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和专家系统等。人工智能从诞生以来,理论和技术日益成熟,应用领域也不断扩大,可以设想,未来人工智能带来的科技产品,将会是人类智慧的“容器”。好的
旅游地的地域性、旅游活动的季节性、另外还有人们的可支配收入和闲暇时间等等,再根据这些因素,举例说明并提出你自己的看法,我想你会写出有深度的论文来
摘要:结合实际工程,笔者就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这一话题,谈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在具体工程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可供参考。/html/Constructs/20091126/html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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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财政收入虽然大幅增长,但由于中国转型期财政支付改革成本不断增加,支持经济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以及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因而伴随积极财政政策而来的公共风险也在加大,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增长很快。 由此可见,积极财政政策已完成其历史使命,财政政策的调整、转型势在必行。 2、可行性 稳健财政政策的实施有它的可行性。表现在: (1)积极的财政政策实施带动了投资、信贷增长偏快,结构性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引发的通货膨胀,势必影响到宏观经济的发展,如果继续实施这一政策,不仅不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快增长,而且易于形成逆向调节;不仅不利于减缓通货膨胀的趋势,而且易于加剧投资与消费比例失调程度,加大经济健康运行的风险和阻力,对此,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已不合时宜,应当适时转向。 (2)从规避风险的迫切性看,也需要加快调整现行的财政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实施,主要是通过政府大量发行国债进行基础建设投资而实现的,一方面使得经济的增长过份依赖于国债的发行,另一方面,也使得国债的规模越来越大,到目前为止,仅长期建设国债累计额就达到了9100亿元之巨,而且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偏高,经济中积累了大量的或有负债,增加了财政运行的压力。 (3)积极的财政政策实施,使得我国经济已基本上走出通货紧缩期,进入新一轮的上升期,经济自主增长的能力明显增强,社会上已有大量的资金在涌动,人们的投资意识在逐渐增强,足以缓和由于政府减少投资而带来的对经济的波动。 3、目标 财政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手段,其目标的确定必须服务服从于国民经济宏观的总体要求。稳健的财政政策要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和中央宏观调控大局,宏观上既要防止通货膨胀苗头的继续扩大,又要防止通货紧缩趋势的重新出现;既要坚决控制投资需求膨胀,又要努力扩大消费需求;既要对投资过热的行业降温,又要着力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因此,稳健的财政政策必将有助于防止经济大起大落,控制通货膨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 4、主要内容 稳健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四句话,十六个字:控制赤字、推进改革、调整结构、增收节支。 (1)控制赤字,就是适当减少中央财政赤字,但又不明显缩小,松紧适度,重在传递调控导向信号,既防止通货膨胀苗头的继续扩大,又防止通货紧缩趋势的重新出现,体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的要求。 (2)推进改革,就是转变主要依靠国债项目资金拉动经济增长的方式,按照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的原则,在继续安排部分国债项目投资,整合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保证一定中央财政投资规模的基础上,适当调减国债项目资金规模,腾出更多财力,用于支持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为市场主体和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公平和相对宽松的财税环境,建立有利于经济自主增长和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体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 (3))调整结构,就是在对总量不做大的调整和压缩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国债项目资金投向结构,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有促有控,对与经济有关的、直接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等的“越位”投入,要退出来、压下来;对属于公共财政范畴的,涉及到财政“缺位或不到位”的,如需要加强的农业、就业和社会保障、环境和筹”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要求。 (4)增收节支,一方面,在总体不增税负或略减税负的基础上,通过严格依法征税,堵塞各种漏洞,把该收的收上来,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应收尽收本身就是宏观调控。另一方面,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特别是控制一般性支出的增长,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上花大力气,下大功夫,体现配合宏观调控和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总之,根据我国国情和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从实际出发,中央确定了财政政策的取向,做出了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以代替积极的财政政策,这是一种客观的、必然的、符合现实的科学选择。 三、展望 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是中国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阶段。“十一五”时期中国经济仍将处在高位运行态势。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实施以扩张为主的积极财政政策。但经济结构性矛盾的解决,特别是加快农业、能源交通、教育科技、消费服务业、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发展,还需要保持一定的财政政策力度,尤其是财政面临支持各项改革、支付改革成本的压力较大。因此,也不宜实施全面紧缩的财政政策。因而“十一五”时期特别是前期应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为了达到良好的效果,应用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公共卫生体系、义务教育制度。 2、运用税收手段对企业科技创新、环保、循环经济等项目加大税收扶植力度;对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低层次重复建设等项目的企业进行重税。 3、放开针对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行高科技、环保、旅游等的投资。 4、及时推出物业税、加大地方政府的经济实用房的规模,切实控制房地产的投机,减轻居民的支出压力,稳定社会,提高其他领域的消费。 5、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稳定粮食最低收购政策、坚决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继续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6、转变城市居民就业观念、通过培训、发展第三产业、继续引导民资、吸引外资投资实业,努力降低失业人口率,创造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刘海涛,冯海燕积极到稳健财政策的转型分析中国林业企业,2005,72(5):37-39 2、金人庆关于财政政策的几个问题维普资讯http// ,2-12 3、苏明,陈少强中国当前的财政政策及趋势上海经济研究,2005,9:15-20 4、曹紫辉当前我国财政政策的取向及实施的相应措施集团经济研究,2005,177:98 5.陈爱东 制度变迁中的我国财政政策效应分析及对稳健性财政政策的建议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4):37-4
西方对高校进行意识形态渗透有哪些方式等。浅议高校形势政策教育发展历程与现状。增强高校形势政策教育的实效性探议。高校形势政策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加强经常性形势政策教育。党校应重视和加强形势政策教育。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结合本地实际加快中原崛起。形势与政策论文题目较多,而且每年时事政治和政策不同,主题关键词也不同,可以结合以上标题进行相应的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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