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 提高学习生物兴趣的几点做法 当前在生物学科的教学中,由于在考试的影响和指挥下,教师的教学过程过多的重视课堂教学和知识的传授,忽略兴趣的培养和提高。教师不得不去为传授知识而教学。虽然新课标和教材都非常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和学习兴趣的提高,往往事与愿违,学生也不是靠兴趣学习,而是为了升学和成绩的提高,没有达到在兴趣和爱好的基础上自主的学习和探究,为了使学生改变被动地,强压地学习变为主动地,自觉地学习,我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的。 一、营造和谐课堂和平等,民主的学习气氛。 当前的课堂教学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则是以一个合作者或组织者的身份参与教学活动,这就要求教师要运用“亲其师,信其道。”的心理效应,把爱心带进课堂,把微笑送给每一位学生,把激发兴趣鼓励学生学习的语言带进课堂,营造一种平等,宽容,民主,愉悦的课堂气氛,使学生在兴奋状态下学习,调整好自己的心态,调动学生的思维活动引发学生的发散思维,使课堂气分活跃,使每一位学生都能主动的学习,自觉的参与。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生的学习兴趣要靠教师的调动,兴趣调动起来了,主动性提高了,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教师要有一颗火热,诚挚的童心,要和学生打成一片,关心体贴学生,要把爱无私的奉献给他们,和他们交朋友,用友谊去感化他们。还要有一双公正无私的眼睛,和心口如一的语言。用圣洁的思想去陶冶他们,使学生从心底里感激,从道业上信服,去赢得较高的教学效果。 二、因的制宜激发兴趣,鼓励探究精神。 兴趣是学习的原动力,兴趣是指一个人力求认识某种事物或接近某种事物的心理倾向,它推动人们去主动观察。在平时教学中,我们应特别注重,因时,因地向学生提出发人深省的有趣的问题,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也是对学习过的内容的一种应用或复习。使学生再玩中学,在学中玩,在教学过程中把教学内容设计成可玩,或娱乐性的问题或活动。例如:在无性生殖的应用的一节中,我们就可以把学生根据自己的爱好分成几组,结合学校的环境条件,一部分到学校的绿化带内对木本植物进行嫁接,可以选用枝或芽,并计算成活率。一部分去探究扦插,用自己喜欢的花卉进行,也计算成活率。并记录自己的实验过程。根据中学生的特点可采用组与组评比,组内人与人评比。评比的条件由学生自己制定,教师指导,评出一,二 ,三等奖。培养了学生的实践精神,竞争能力和科学的探究过程。又如在讲述家蚕一节我根据学校的特点,让学生分组捕获蝴蝶或各种蛾类进行观察,分组时 可多可少,也可一人为一组或多人为一组,记录观察到的特征和现象,及捕获的过程,尤其在捕蝴蝶的活动中,学生的兴趣非常浓对所捕获的标本观察的非常细致,并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兴趣达到了高峰,在捕获的过程中对观察细致的同学给予表扬。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学习兴趣。因此,在生物教学过程中,要抓住时机,利用日常生活或活动中所见到的生物现象随时随地地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如,在校园的锄草活动中,可提出与植物有关的一些问题,什么是平行脉,网状脉,,直根系,须根系,植物根,茎,叶的特点等等。边活动,边观察,边讲述,边提出问题。这样,会收到 在课堂无法收到的效果。 三、重视实验,要严,细要求。 生物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科学理论的产生主要来自于实验,观察自然现象或事物,探究自然规律,或验证自然规律,都离不开科学实验,通过实验有助于学生加深对基础知识的理解,有助于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对培养学生的观察,分析,综合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科学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实验中要尊重事实,依靠证据,要有不厌其烦的精神,严谨的学风,实事求是,服从真理的科学态度,务求正确,准确,科学。这些优秀的品质都需要我们实验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养成,强化。例如,在制作洋葱鳞片叶表皮细胞临时装片的事业中,要求学生要严格按照步骤仔细的去完成,尤其是在撕取洋葱鳞片叶内表皮时,提示学生要注意撕取的大小,薄厚,无论反复多少次,直到合格为止,在制片时要求学生缓缓地放下盖玻片,做到无气泡。用显微镜观察临时装片时,要求学生仔细观察所看到的细胞的形态,大小能区分开每一个细胞,培养严谨的学风,和科学的态度。 四、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合作。 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传授给学生学习方法和获取知识的手段比教给学生知识还要重要,掌握学习方法可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当今社会知识更新和知识爆炸,因此,获取知识的方法更重要。在课堂教学中,要教会学生合作学习,合作探究,研究讨论,养成与他人合作,尊重他人的意见,这些是提高科学素质和研究的重要方面。为此教学中要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创造研究讨论氛围,倡导合作学习,在一定范围内讨论,辩论,培养合作精神。
希腊神话中的谬斯,兼职诗神,他的本职工作则是酒神,由此可见,那个文化深远的民族认为,酒之于诗是一种因果关系:因为酒,所以诗。而中国古代文人与酒的关系,同样是密不可分的。翻开中国古代文学史,我们不难发现,酒在魏晋文人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曹操“青梅煮酒论英雄”;“竹林七贤” 常集于竹林之下,肆意酣畅;王羲之与朋友们徜徉于会稽的名山秀水之间,诗酒风流,逍遥度日;陶渊明在“桃花源”中饮酒种菊,怡然自乐……为什么饮酒之风在魏晋文人之间如此盛行呢?有一种说法,是与服药有关。在鲁迅先生的《魏晋风度及文章与药及酒之关系》一文中提到,曹操的女婿、魏晋名士何晏首倡服药,他那时既有权又有钱,开始服用一种叫“五石散”的补药,“人吃了能转弱为强”,有着使人神清气爽、延年益寿的效果。服“五石散”不但极贵而且极麻烦,特别要紧的是服药之后必须饮热酒,不然便会有性命之忧。由于何晏带头,当时的才子王弼和大将军曹爽的外甥夏侯玄参与推波助澜,在统治阶级的社会名流中便服药成风,与之同时,纵酒也成为一种风气,一些寒门文人极普通老百姓虽然服不起药,却也喜欢打着这个旗号饮酒,乐得自由。 然而,各位文人饮酒的原因却也不尽相同。曹孟德曾曰:“何以解忧?惟有杜康。”曹操喝酒,是为了解忧。他忧的是什么?曹操当时最大的愿望是在他自己这一生中结束战乱,统一中国,他所忧愁的便是得不到众多的贤士人才来同他一道建功立业。因此,曹操喝酒,表面看似“以酒浇愁”的消极行为,实则表达了他阔达的政治家胸襟,求贤若渴的心情,建功立业的信心和积极乐观的精神。“竹林七贤”都喜饮酒,尤其以阮籍和刘伶最甚。当时正是司马氏正积极准备篡位的时候,这些人都是司马氏注意的人物,但他们都不买司马氏的账;他们在一起饮酒自然带有浓重的政治色彩。他们的对策是不拘形迹地饮酒,平时言谈举止也异于常人。比如刘伶喜在家中赤身裸体饮酒,有人说他的不是,他反而说我把天地当做房屋,房屋当做衣裤,你们为什么钻进我的裤子里面来了?阮籍则是以醉酒来搪塞司马氏的拉拢,他的名气很大,司马昭打算和他结儿女亲家。阮籍一醉就是两个月,使得司马昭没有提亲的机会,只好作罢算了。由此可见,他们饮酒是以买醉逃避不满的现实,是对魏晋政权交替中的一种自我保护行为,是一种消极的反抗。但这实实在在的纵酒却也正合乎人民当时在动荡生活得需要,并为破除礼教中一些限制饮酒的规律找到了依据。王羲之是东晋著名文士,为人率直、洒脱。他虽出身高门、却淡薄宦情,好隐居,与清淡名士交游,以山水吟咏为乐。王羲之与友人们寄情山水,“放浪形骸之外”,“引以为流觞曲水”,“一觞一咏”,尽情享受着饮酒创作的乐趣。王羲之能够创造出享有盛名的书法奇作《兰亭集序》,酒无疑成了助其形神相亲的妙剂。王羲之饮酒,是因为酒是其艺术创作的助推剂。东晋大诗人陶渊明的诗中总是有酒,他专门写有《饮酒》一组诗,酒已成为他的象征。古代文人爱酒的不少,能识酒中之深味的,从饮酒中体悟人生真谛的,陶渊明是为数不多的几个人之一,酒和陶渊明的生活及其文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梁代昭明太子萧统在《陶渊明集序》中却指出:“有疑陶渊明之诗篇篇有酒。吾观其意不在酒,亦寄为迹焉。”他认为陶渊明诗文醉翁之意不在酒,借酒以寄意。陶渊明饮酒,是追求酒所助成的物我两忘的境界。饮酒之风在魏晋文人之中如此盛行,尽管原因不尽相同,酒都扮演了精神寄托的角色。如果将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都称作乱世,也许并不过分。汉末的战乱,三国的纷争,西晋统一不久发生的“八王之乱”,西晋的灭亡与晋室的东迁,接下来北方十六国的混战,南方东晋王敦、桓玄等人的作乱,北方北齐、北魏、北周等朝代的一次次更迭带来的斗争,南方宋、齐、梁、陈几个朝代的更迭带来的争斗,以及梁末的侯景之乱,再加上东晋、南朝的北伐,北朝的南攻,在三百多年里,几乎没有多少安宁的时候。战乱和分裂是这个时期的特征。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敏感的文人们感受到了人生的短促,生命的脆弱,命运的难卜,祸福的无常,以及个人的无能为力,因此,酒及时地成为了魏晋文人所寄托的精神食粮。酒可以让他们暂时地摆脱形体桎梏,忘记乱世的烦恼,让精神得到一丝解脱,聊以慰藉遍体鳞伤的心灵。曹操“对酒当歌”,寄以求贤之渴,由此召集天下贤士,建功立业,终结束了天下三分的局面,统一了中原;“竹林七贤”买醉以逃现实之祸,纵使虚无、随便,放荡不羁,故作旷达,也只能将所有的不满和抑郁寄于一杯杯闷酒灌入腹中;王羲之与友人聚游,修祓禊之礼,曲水流觞,饮酒赋诗,寄以山水之乐;陶渊明更是“无酒不成诗”,真正把酒和诗浑然连成一气,将酒大量入诗,筑就士大夫的精神家园。魏晋文人与酒注定有着不解之缘,它们之间也就互相产生了深厚的影响。在曹操之前,没有几位文人墨客对酒加以青眼。孔子好酒,但他老人家那“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人生理想却与美酒没有丝毫的联系;庄周好酒,但梦迷蝴蝶、遨游九虚的他却没有把酒乘风的醉意;司马相如好酒,但子虚上林的瑰丽华美中却闻不到沁人心脾的酒香。或许在他们的眼中,酒与文化、与诗情画意是完全不沾边的。但曹操,正是曹操,将美酒倒入了中国文化之中。“对酒当歌,人生几何?譬如朝露,去日苦多。慨当以慷,忧思难忘。何以解忧,唯有杜康。”这饱含真气的诗句一出来,就有如茫茫黑夜中骤然亮起的一座巍峨的灯塔。给所有正在迷茫中的航行者照亮了道路,所有的文人贤士都顿悟了酒的妙处。他将酒带入了中国文化,酒也成就了他那“天下英雄,舍我其谁”的霸气。这种霸气,是青梅煮酒时的睥睨众生;这种霸气,是横槊赋诗时的踌躇满志;这种霸气,是自比周公的求贤若渴。正如曹操自己所言:“设使天下无有孤,不知当几人称帝,几人称王!”这种霸气,让后世之人从心底产生深深的敬畏之情。由于他们不羁的外表,疯癫的行为,“竹林七贤”也被人们称作“竹林狂人,他们用酒把自己从世界孤立出来,封锁起来,洁癖一般地守卫着他们清净透明的灵魂,他们的任何变态的行为,都是他们对黑暗的愤怒与对良知的守卫的耻辱者宣言。竹林之中,醉倒了一群疯狂的圣者,一群叛逆的天使。酒,同时也给他们造就了一个完美的精神世界,一个纯精神的存在空间,与绝望、黑暗、愤懑的现实世界完全隔离开来。王羲之适逢酒酣,乘兴挥笔,意气飞扬,潇洒自如,写下了号称“天下第一行书” 《兰亭集序》。酒醒之后,“更书数十百本,终不及之”。美酒的刺激,使他写出了后世书法家所难以企求的艺术珍品,博得一代名君唐太宗的异常珍爱,推为王书第一。而王羲之与友人们的“兰亭流觞”也成为脍炙人口的酒典和风雅之事。陶渊明是魏晋风流的杰出代表,他对酒的偏爱不言而喻,他将酒用优美的文字淋漓尽致地记录下来,流芳百世;“而酒,则是其人生艺术化的一种媒介”, 酒通过他的口喉,穿过他的肠胃,深入到了他的骨髓,融入到了他的灵魂,塑造了一个清高洒脱、怡然自得的中国文学史上第一位“田园诗人”。 魏晋文人与酒,永远诉说不完的话题,一个纷乱的时代限定了诸多文人特定的历史命运,而酒,正是酒赋予了各位文人缤纷的精神寄托;同时文人也将酒提升到了更高的地位,将其带入了中国文化,它们是特定历史下的完美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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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仅做参考,不一定能帮上忙。############<类型人物论>人们习惯于将艺术大家庭的成员称作七姊妹,如果你问一些知识分子:“在‘七姊妹’中最粗俗的一位是谁?”他们中的很多人可能都会说:“电影。”确实,就艺术气质而言,不管电影工作者多么不愿意承认,电影艺术在众姐妹中确实存在着某种自卑感。同时从事过文学、戏剧和电影创作的老前辈夏衍在给北京电影学院的学生上课的时候,曾开宗明意地指出:“要记住,电影说到底是一种俗文化。”他的见解也许在很多人看来有些偏颇,但如果你考察一下电影的历史和现状就会觉得他说的确实有道理。作为婴儿的电影降生的‘产房’是镍币影院。生活在最底层的劳工们辛苦一天之后带着满身的汗馊气走进黑洞洞的仓库,去看那廉价的、黑白光影颤抖的《工厂大门》。影院经营人在他们身边来回走动着,将一个空罐头盒伸到他们面前,他们便向里边扔上几个镍币,算作是电影票钱……看,电影的出身是多么贫寒,充其量不过是街头把戏的地位。为了使电影成为一种能够与文学、戏剧、舞蹈、音乐……这些高雅的姊妹等肩而立的艺术,很多电影工作者耗费了毕生的精力。爱森斯坦、伯格曼、雷诺阿、费里尼、安东尼奥尼……他们确实拍摄出了令知识分子不得不脱帽欣赏的作品。但是从数量上看,在百年来世界电影作品的海洋里,他们这些高雅之? 魉�嫉谋壤�帜苡卸嗌倌兀靠梢运凳俏⒑跗湮ⅲ∧压钟⒐�∷导液托∷道砺奂腋K固卦谒�挠跋焓澜绲拇笞鳌缎∷得婷婀邸防铮���乇泶锪怂�缘缬昂偷缬肮壑诘谋墒印K�衔�适掠肭榻谙啾龋�罢呤且恢执炙椎男问剑�笳咴蚋哐诺枚唷R虼饲罢呤歉�霸�嫉难ň右叭撕拖执�牡缬肮壑凇笨吹摹D憧矗���执�牡缬肮壑谟朐�嫉难ň右叭丝醋魇且换厥铝恕T儆校�闾�倒�兴�刺致巯肪缁蛘咭衾只蛘呶璧杆悴凰阋帐跽庋�奈侍饴穑靠隙�挥校�蛭��翘炀�匾寰褪且帐酢H欢�樗孀诺缬俺沙さ恼�龉�蹋�加腥嗽谔致邸暗缬笆且幻乓帐趼稹闭庋�奈侍狻V钡?933年鲁道夫.爱因汉姆还在他的著作《电影作为艺术》中讨论这个问题。 我常常考虑这是为什么?为什么电影艺术在人们眼睛里就会比其它的艺术姊妹要低俗?是电影工作者的水平低于从事其它艺术的人们?恐怕还不能作出这样简单的结论。有一点可以肯定:这与电影艺术的特性有关,正是这样的特性在很大的程度上使电影艺术成为夏衍说的“俗文化”的。 众所周知,小说是一种文字艺术。它作用于人们的第二信号系统,借助于读者的生活经验和想象力完成其艺术欣赏过程。尽管小说无法展现作用于第一信号系统的视觉场面,(即便是《老人与海》这样的小说,我们也很难真正体验到大海的视觉奇观。)可是,观众的参与和想象活动是艺术审美的生命,小说拥有了这样的特性便成为了一种高雅的文化产品。在小说(尤其是长篇小说)中,不仅人物命运能得到充分的展现,而且人物丰富复杂得难以言状的内心世界也能得到淋漓尽致的揭示。《奥勃洛莫夫》中的奥勃洛莫夫在床上一动不动地躺着,作者就能把他的丰富的内心活动展示给我们。也许,只有小说有这样的魅力:一部小说的情节或细节描写已经随着时间的流逝被读者淡忘了,然而那小说中众多的成功塑造的人物却在读者心中长存甚至伴随他们一生。我们不能不得出这样的结论:文字有利于塑造复杂的人物个性和千变万化的内心世界。在小说之林里,即便是象西德尼.谢尔顿或琼瑶这样的通俗小说作家,也依然必须在人物个性的塑造上下一定的功夫。 再看戏剧。由于戏剧的空间表现的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导致它不可能依靠视觉手段。因此戏剧的真正武器是对话。戏剧家们运用对话来展开情节和冲突,揭示人物关系和性格。如果对话过于肤浅,流于生活的表面,如果我们通过对话看不到人物心灵和性格中那些隐秘的层次,戏剧就会变成毫无戏剧性可言的浅薄的东西。所以,戏剧没有选择,既然它不能用视觉的奇观来哗众取宠,就只能靠对人性深刻的揭示来将观众吸引到剧场里来。正因如此,戏剧便获得了高雅的属性。无论是莎士比亚或是易卜生,无论是斯特林堡还是奥尼尔,戏剧大师们所追求的永远是性格的丰富性和对心灵的隐秘的揭示。正是戏剧的短处成就了戏剧的高雅。戏剧也羡慕过电影的通俗性所带来的金钱,也有人希望能创作出类似于警匪片、惊险片或恐怖片这样一些戏剧样式。但如您之所见,到现在我们也没看见有什么“警匪戏剧”、“恐怖戏剧”或“惊险戏剧”形成气候。娘胎里生就的高雅何须作东施效颦呢? 可是电影呢?电影拥有无与伦比的时空表现力,它可以表现高山大海和千军万马的古战场,可以展现星际大战和史前生物的肉搏。它拥有任何其它姊妹艺术所没有的视听武器。得天独厚的能力对人是不是有绝对的好处呢?比如一个长得十分漂亮的女孩儿,也许就因为她比别人漂亮便无需作更多的努力即能取悦于人。电影艺术的“天生丽质”正是这样地使它无需在人物塑造方面苦下功夫就能取悦于观众。它可以将冰海沉船、彗星撞击地球、龙卷风和大白鲨……所有人类能够想象到的惊心动魄场面都展现给观众,并且只靠了这些视觉的奇观本身便可以将观众在两个小时左右的时间里牢牢地吸引在影院的座位上。人物性格的塑造便成了可有可无的事情,更遑论性格的深度。稍有文化修养的人就能分辨出一部莎士比亚剧本与《泰坦尼克号》影片中人物塑造的高下,恐怕只有白痴才会把两者放在一个天平上衡量。好莱坞那些高成本的大片中的人物性格的落套和浅俗几乎成为那种影片的标致。不知是不是会有谁将一部影片在票房上的成功与该影片的文化品味看作是一回事儿?如果有,那一定是利用电影赚到了钱的人或渴望赚到钱的人,千万不能相信他的话。电影也有佳作,在佳作里也有脍炙人口的人物性格,但你会发现那常常就是借助了对小说或戏剧作品的改编,电影编剧的原创人物寥寥无几。而且您还会发现,改变自小说和戏剧作品的电影作品,尽管有着比原作更广泛的观众面,但看过原著的人往往会抱怨这些改编实在是糟改原著,至少失去了原著的深刻性和人生品味,充其量不过是原著的赝品。 在这里,也许应该为电影艺术说上两句公道话。我们无权要求任何门类的艺术都必须达到同样的人文深度。要求一部恐怖片也要深刻如契柯夫的《海鸥》显然是滑稽可笑的。毕竟在这个世界上不是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把深刻作为自己的审美目标的。恐怖片就象我们坐翻滚过山车,一时的刺激便带来了值得花钱的愉悦。以往我们总是要求电影艺术的任何样式都要追求人物性格的丰富立体性其实是根本错误的。在商业样式的影片中,我们根本无法做到也根本不必追求人物性格的复杂性。即如美国影片《生死时速》,在创作这样的影片的时候,编剧最需要下功夫的是讲好一个具有惊心动魄场面和让人透不过气来的故事,而导演的任务就是把文字提供的视觉奇观设计图逼真地展现在银幕上。人物的类型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这些电影样式商业成功的因素之一。就象麦当劳的策略一样,如果它的汉堡包和辣鸡翅不作定型化的生产,就不会有那样多的赢利。因为它必须用一种模式化的生产来培养人们固定的口味。最明显的例子便是美国的西部片,其中的人物都是固定不变的类型,那些无法无天的牛仔、那些孤单闯入敌阵的英雄、那些野辣辣但善良的妓女……所有这些就象定型生产的汉堡包,早已经培养起了一大批观众的口味,所以至今仍然保持着西部片的常盛不衰的观众群。香港的功夫片得到了西部片经营之妙吷,于是也成为中国唯一能够杀向好莱坞的电影样式。人物性格的复杂和立体,人物内心生活的深层结构,这些都必然会带来作品在主题思想上的艰深和多意,这也许从来就不是把票房看作生命的那些电影投资者的意愿。我认为好莱坞为代表的商业电影是很值得今天的中国电影人研究的文化现象。一天,有个电视台的记者问我:“您认为张艺谋和冯小刚谁更棒?”我反问他道:“你认为跳高的朱建华和打乒乓球的邓亚萍谁更棒?”我认为他们都不错。不能在商业喜剧如《不见不散》这样的作品上苛责冯小刚塑造的人物肤浅,这就好象我们不能听了相声抱怨它太不庄重一样。我们应该看到他的机智和幽默和叙事节奏的流畅。今天中国大部分的商业片不是太不深刻的问题,而是太不懂商业规律太缺乏商业想象力的问题,甚至是一个如何创作好类型人物的问题。 什么是类型人物?戏剧理论家和教育家贝克在他的著作《戏剧技巧》中有所描述。他认为剧作中的人物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概念化人物,他说:“概念化人物是作者立场的传声筒,作者毫不把性格描写放在心上。”第二种便是类型化人物,他说:“类型人物的特征如此鲜明,以至于不善于观察的人也能从他周围的人们中看出这些特征。”这种人物“每一个人都可以用某些突出的特征或一组密切相关的特征来概括”。第三种为圆整人物(Round Character),也有人翻译作“个性化人物”的。他说:“圆整人物在类型中把自己区别开来,大的区别或者细微的区别。”这种人物具有性格的多侧面和复杂性。他们的性格复杂到无法用简单的话语来概括和分析。贝克认为,类型人物在今天还大大地存在的原因如下:①人物性格特征有限并且鲜明,这样就易于观众领会和把握。②这样的人物容易创造,更容易编写。③闹剧和情节剧看重的是情节的戏剧性,这样的剧本哪怕它缺乏人物的个性化,观众仍然对同样的故事百看不厌(如罗马和伊丽莎白时代的观众)。事实上,中国人的叙事传统中更突出的是对类型人物的描写。而中国人的审美习惯也相当地固定在类型人物上。《红楼梦》除外,我国古典章回小说中的人物和戏曲舞台上的人物大多数便是类型化的人物(尚有一些概念化人物)。例如《三国演义》《西游记》和《水浒》中的人物:曹操性格突出的是一个“奸雄”,关羽则可以概括为“忠勇”,诸葛亮不过突出了一个“神”字。张飞性格全部集中在“直鲁”上。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艺术最大的特点便是夸张,表现在人物塑造方面便是人物性格的夸张。这种夸张的方法可以总结为强化人物性格中的某一特征。这样的方法能取得良好的剧场性,易于为更多的普通观众所接受。其实直到今天,中国观众的审美特点也没有太大的改变。记得《乡音》这部被专家看好的影片到湘西农村放映的时候,这部为农民创作的、表现农民的影片在农民中却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他们抱怨说影片“分不出好赖人”来。中国农民喜欢人物立场和性格一目了然。就象中国戏曲舞台上人物,脸谱本身就有了综合地表述立场和性格的功能。这种审美习惯在电视剧中表现得就更加明显。专家们对《还珠格格》获得那样大的轰动效果瞠目结舌,觉得不可思议。“小燕子”就人物塑造而言性格何其夸张简单,简单得几乎有点二百五!可为了看“小燕子”竟然能够万人空巷!其实,琼瑶是个聪明人,她明白中国人的审美习惯,所以对所有剧中人物都采取了类型化的处理原则。您回过头去看看,《西厢记》里的那个? 炷铮��鲂愿裎薹蔷褪歉觥傲胬�砂�保�欢�幢蝗嗣强诒�两瘛O衷谟忠恢弧傲胬�砂�钡摹靶⊙嘧印狈衫戳耍�懿患矣骰��穑咳绻�阆赶阜治鼍突岱⑾郑�恳桓龃蠛齑笞系牡缡恿��缰械娜宋锲涫刀甲叩氖抢嘈腿宋锏穆肥���纭犊释�泛汀渡┠铩分械呐�鹘侵�倘韪褐亍⒁缘卤ㄔ贡闶峭怀龅囊焕�N颐羌负蹩梢远涎裕 �绻�桓鲇笆颖嗑绮换峤�宋镒骼嘈突��恚�秃苣崖�愦笾谖缚冢�闯霭傩障舶�淖髌防础?BR> 将剧中人物作类型化处理也不一定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生活中的现实性格通常都是模糊的和多成份的,因此也是说不清道不明的。现在,剧作家要从那个人物之性格的综合成份里选出一个或两个特征作夸张处理,就有一定的难度。首先你必须决定选择什么。如果你选择的那个人物性格的特征是大家已经看烦了的,观众就会觉得太旧。比如,我们一些表现部队生活的作品总是爱重复这样一些类型:傻大黑粗的农村兵、调皮捣蛋的城市兵、好妈妈式的教导员、性情直鲁的连长……其实这在《霓虹灯下的哨兵》中出现的时候大家还是觉得挺好的。但现在这种类型几乎便成了定型,就让人觉得有些东施效颦了。描写青年的类型人物也有很多的重复,例如以往写所谓的好青年,总不外是说话木讷、见了异姓就脸红;如果写女记者一定是风风火火、疯疯癫癫、敢爱敢恨……这样的人物看多了,就让人觉得中国的影视编剧没有想象力,光会跟在别人的后面克隆。可见,真正的问题还不是反对人物类型化的问题,而是一个反对人物定型化的问题。其实,在中外很多的优秀作品中,优秀的类型人物不但不会被观众厌弃,反而会得到大家的喜爱。例如卓别林创造的那个象鸭子一样走路的绅士流浪汉便是个极好的例子。这个小人物除了永恒的善良本性以外,最突出的性格特征就是永恒的尊严。无论情况多么艰难窘迫,也无论对手多么强大可怕,他总是拼命地保持着自己的绅士风度和尊严。俗话说“人穷志短”,可卓别林却把它反了过来,去表现了一个可怜滑稽的小人物超越常理的尊严,就十分具有创造性和独特的想象力了。因为卓别林是流浪汉出身,他一定知道在每一个受欺侮的灵魂深处都有一种深藏的渴望:保持住作人的尊严。他正是聪明地抓住了这一点。再如,在日本山田洋次的《男人辛苦》系列影片里也有个家喻户晓的类型人物寅次郎。在日本,几乎没有不知道阿寅的。这个将眼睛眯作一条缝的胖子性格格外的单纯鲜明:他善良仗义多情却又懒散而不拘小节。每天大大咧咧、无所事事,却常常大言不惭。山田洋次真是个聪明人,他在这个人物性格上的类型化处理可是十分有学问的。在日本这个高度现代化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大多数日本人被西方人形容作每天只知道工作的“蓝蚂蚁”。给人的感觉是,大多数日本人中规中矩、一丝不苟、性格压抑、不苟言笑、感情轻易不外露,例如一个日本人向你点头说着“哈依”并不一定就表示他同意你的意见,你很难知道他的真实想法是什么。然而,在高度紧张的工作和生活节奏中,其实很多的日本人心里都有与现实相反的渴望。他们渴望着能冲出刻? 宓纳�罟旒d烊魉嬉獾厣�睿�芄煌�墙鹎��亚楦锌吹帽仁裁炊贾兀�芄徊蛔⒁馍纤净蛉魏稳说牧成��ǹ�乇泶镒约旱娜魏吻楦小���庖磺斜闱∏∈巧教镅蟠胃秤璋⒁�摹H嗣谴影⒁�砩峡吹搅俗约核淙黄诖�丫谩⑾胱鋈从植荒茏龌虿桓易龅摹U饩湍压职⒁�馊擞姓庋�玫墓壑谠盗耍∑涫担�土�谥泄�难�飞先巳耸熘 �陌ⅲ岩彩歉隼嘈突�宋锪ǎ≌飧鲂愿窦�瓤湔诺慕巧��钔怀龅男愿裉卣鞅闶恰熬�袷だ�ā薄N颐鞘翟谑遣荒芤蛭�飧鋈宋锍鲎晕按蟮淖骷衣逞副氏戮蜕��亟 ��榻岬皆舱�宋锏娜ψ永锶ァK邓�抢嘈突�娜宋锊⒉灰馕蹲欧穸ㄋ�纳羁绦浴O喾矗��绱蠹宜�彩兜哪茄��诎ⅲ焉砩霞�刑逑肿胖泄�斯�裥灾械牡湫吞卣鳌S纱丝杉��桓稣嬲��壑谒�舶�睦嘈腿宋锛炔荒苁遣环哑��湍艿美吹模�膊荒苁强寺〉慕峁�D潜囟ㄊ且淮尉哂懈鲂缘拇丛欤�嵌陨�钌钋懈形虻慕峁�@嘈腿宋镉Ω檬且恢终嬲�牡湫停��哂猩缁嵘�畹钠毡樾院托愿竦南拭餍浴?BR> 我认为,学会写类型人物应该是编剧的影视基本功。其实人物塑造也象绘画一样,在学习绘画的时候常常有两种练习:一种是速写,一种是素描。速写要求用极其简练的笔法和线条甚至有些夸张地将人物勾勒下来,而素描则要求对人物作空间层次的细致描画。类型人物就好比是速写,如果你没有抓住一个人物性格鲜明个性特征的能力,也很难对人物多重成份的性格作全面的描述。更何况,即便是在那些以圆整人物为主角的电影作品中,类型化人物依然是不可少的。剧作家用了这样的技巧来描写次要人物。要知道,在电影剧作中,毕竟叙事的时间有限,在两个小时的甚至更短的篇幅里,你要想将所有的剧中人物的性格都作圆整化的处理是根本不可能的。同时,那样也是根本就没有必要的。因为没有主次就意味着喧宾夺主。这时,你又不能将次要角色处理得个性全无,那样的做法观众也不会接受。最好的办法就是抓住这些次要角色的某一个突出的性格特征作夸张处理。例如,在日本电影《远山的呼唤》中,作者对主要角色耕作和民子都作为圆整人物来塑造,写出了他们复杂的性格成份。这两个人物细腻复杂的情感和内心世界使我们感到了人物性格的现实性。可是,影片中的虻田以及民子的弟弟和弟媳,就作了类型化的性格处理。这样的方法不仅增强了戏剧性,也反衬了耕作和民子这对中年人的深沉情感和性格的圆整性。在国产影片《牧马人》中,编剧对许灵均和李秀芝这两个男女主角作了圆整性格的刻划,但对郭PIA子却作了类型化的性格处理,而这个人物却使作品增色不少。获得了东京电影节大奖的日本影片《谈谈情,跳跳舞》中那个舞蹈动作怪异的青木也是个很成功的类型人物。这个人物使影片在总体基调的严肃性上增添了几分活泼和轻松。影片的编导者一定非常清楚,任何艺术所产生的效果都离不看对比,在一部影片中庄谐共在才能相映成趣。 电影艺术家并不回避类型人物,以写不写类型人物这一点上是不能区分艺术家和匠人的。但艺术家毕竟与匠人不同,艺术家是创造新的类型人物的人,而匠人则是重复前者创造过的类型人物的人。 要想创作出充满新意的、性格鲜活的类型人物也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这就好象齐白石之画白菜,虽然仅仅是了了数笔,便能跃然纸上,这却是多年实践的结果。初学影视编剧的朋友往往心太急,却忽视了磨刀不误砍柴工的道理。其实,如果你平日不多作些观察和训练,要想几笔就写出一个鲜活的人物来是根本不可能的。我的意见是,大的剧本固然要写,但忙里偷闲地多搞写小品文或影视剧作小品也是很有效的学习方法。例如下面就是我平日里完成的人物性格速写练习:在这里,我想申明的一点是,电影并非都是夏衍先生说的“俗文化”。类型电影只是电影中数量最多商业性最强的那一部分。在世界电影史的长河中,有很多电影艺术家为将电影提升到能够同其他艺术姊妹比肩而立的高度作出了执着的努力,也产生过众多的成功之作。所以,上面我们谈到的类型化人物仅仅是电影人物的一种,比较为普通观众喜爱的那一种,却不是电影人物的全部。我们不能就此得出结论:电影艺术就是下里巴人的玩艺儿,因此只能将剧作中的人物作类型化的处理。相反,电影艺术也创作出了大量的性格丰满的、多层次和多侧面的性格。电影艺术经过百年的跋涉发展到今天,在如何看待电影人物和如何塑造电影人物性格方面有着显而易见的观念变化和形形色色的不同认识。让我们将这些问题留待下一次来讨论吧。
毕业论文是教学科研过程的一个环节,也是学业成绩考核和评定的一种重要方式。毕业论文的目的在于总结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具有综合地创造性地运用所学的全部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使他们受到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标题标题是文章的眉目。各类文章的标题,样式繁多,但无论是何种形式,总要以全部或不同的侧面体现作者的写作意图、文章的主旨。毕业论文的标题一般分为总标题、副标题、分标题几种。总标题总标题是文章总体内容的体现。常见的写法有:①揭示课题的实质。这种形式的标题,高度概括全文内容,往往就是文章的中心论点。它具有高度的明确性,便于读者把握全文内容的核心。诸如此类的标题很多,也很普遍。如《关于经济体制的模式问题》、《经济中心论》、《县级行政机构改革之我见》等。②提问式。这类标题用设问句的方式,隐去要回答的内容,实际上作者的观点是十分明确的,只不过语意婉转,需要读者加以思考罢了。这种形式的标题因其观点含蓄,轻易激起读者的注重。如《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是单干吗?》、《商品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吗?》等。③交代内容范围。这种形式的标题,从其本身的角度看,看不出作者所指的观点,只是对文章内容的范围做出限定。拟定这种标题,一方面是文章的主要论点难以用一句简短的话加以归纳;另一方面,交代文章内容的范围,可引起同仁读者的注重,以求引起共鸣。这种形式的标题也较普遍。如《试论我国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正确处理中心和地方、条条与块块的关系》、《战后西方贸易自由化剖析》等。④用判定句式。这种形式的标题给予全文内容的限定,可伸可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文章研究对象是具体的,面较小,但引申的思想又须有很强的概括性,面较宽。这种从小处着眼,大处着手的标题,有利于科学思维和科学研究的拓展。如《从乡镇企业的兴起看中国农村的希望之光》、《科技进步与农业经济》、《从“劳动创造了美”看美的本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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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啊 蠢
这个写的方面有很多,,来我有写好的 亲
就是比较二者不同。我写过中西文化差异,可以发给你看看
儿童发展心理学很好
其文虽短,其味无穷——短篇小说《可怜的维纳斯》赏析白小易的短篇小说《可怜的维纳斯》(见《萌芽》一九八二年第1期),全文虽不足两千字,却写得非常成功,读后回味无穷。现就这篇小说的主题、人物性格刻画、结构和语言方面的特色,谈本人的一点粗浅认识。一小说写的是这样一个故事:一位美术学院的学生看中了年轻美貌的小卖店的女售货员,想方设法去接近她,千方百计博取女售货员对他的好感,以至向女售货员求爱。出于对男方的关心,女售货员只得向他吐露了真情:原来她是一个安着一条假腿的残疾人。男方得知实情后,由震惊到失望,最后终于离开女售货员而去,小店从此再也见不到他的身影。小说是以第一人称“我”(女售货员)来写的,“我”就是这一事件的见证人。通过“我”所遭遇的不幸,小说揭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主题:怎样才算美?年轻人,尤其是年轻大学生应当怎样去看待美,应该树立怎样的审美观?怎样才算美,应该怎样对待美?作为一个美术学院的学生,“他”对这个问题是很容易回答的。“他”知道维纳斯的雕像是美的,“他”甚至可以具体地说出它美在哪里,指出它身上的每一条曲线。“他”还知道把现实生活中的姑娘的面貌与维纳斯相比较,甚至可以指出它们之间的极细微的差别。分析得头头是道,讲得天花乱坠。请听“他”对“我”的一套赞美辞:“你真美,拿维纳斯和你相比,惭愧的只能是维纳斯,而决不是你。你的眼睛能使维纳斯低下骄傲的头来,你的红晕能让维纳斯那苍白的脸无地自容,你才是生活中的维纳斯……我爱你!”可见“他”并不是不懂得美。但是,“他”真正懂了没有呢?没有。他看到了维纳斯的面容美,却没有,但应该看到她是断了胳膊的。同样,“他”看到了“我”的面容美,却没有也不会想到“我”是一个断了一条腿的残疾人。“他”所说的、所指的只不过是一种外表的美,而对维纳斯的真正的美学价值,对生活中内蕴的美(心灵的美)却不能发现,更不能理解。因此,当“我”向“他”说明自己是一个残疾人时,他没有勇气,也不可能有这个勇气说“我爱你”。当真正的美向“他”敞开大门时,“他”没有鼓起勇气走进去,而是临阵退却了。以至“他”不能,而且永远不能得到生活中真正的美,尽管“他”把所学的美学理论背得滚瓜烂熟,但“他”在这方面永远是一个无知者。年轻人往往只顾看事物的外表,而容易忽视事物的本质。在审美观上,他们往往会被各种表面的美所迷惑,而不善于发掘内在的美。小说中的“他”的态度无可否认地具有某种代表性。尤其是在年轻的大学生中间,具有这种审美观的人恐怕不在少数吧?因此,小说中提出的这么一个问题,确实是发人深省的。这篇小说,对于年轻人,尤其是年轻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二通过人物的性格刻画来揭示人物的精神面貌,是这篇小说的一个显著的特点。作品中的主要人物“他”是一个自私、庸俗、无知的大学生,这在“他”的言谈举止中得到了充分的表现。“他”那样热烈地追求“我”,在“我”面前竭力装出一副诚实谦恭的样子,以此来博取“我”对“他”的欢心。当然,“我”是有自知之明的,“我”并没有高攀之意,但有感于“他”的诚恳,向“他”吐露了真情,希望能得到“他”的宽慰,求得“他”的谅解。但是出乎“我”的意料,当“他”得知真情后,只是震惊、失望和无地自容,往日那夸夸其谈的口才,那说出“我爱你”的话时的勇气都不知到哪里去了。“他”没有谅解 “我”,更没有宽慰 “我”,极度自私的心灵占据了“他”的心房,约束了“他”的行动。“真的?”简短的两个字,既是“他”在失望之后发出的哀鸣,也是“他”自私心理的总表白。这种自私发展的结果是不管“我”的心里多么难受,竟别“我”而去,从此销声匿迹。为什么“他”不敢再向“我”表示爱情呢?其主要原因在于他的头脑中还存在着庸俗的传统观念。“他”是一个大学生,本来向一个女售货员求爱,已是降低身份,更何况“他”所追求的是一个残疾的姑娘呢?“你怎么没考大学呢?”这好象是对“我”的处境的惋惜,其实是庸俗的传统的尊卑观念在“他”头脑里作怪。因而也就决定了“他”在得知了“我”的内情后会弃“我”而去。尽管“他”把美学理论讲得头头是道,把赞美高调唱得铿锵悦耳,但是“他”并没有懂得什么是美,如何去追求并得到美。“他”追求的只不过是“我”的外表的美,而失去的却是“他”自己的心灵中的美。因此,“他”是一个无知者。但是,说“他”无知倒不尽然,在有的时候,“他”比任何人都“聪明”。比如说“他”为了得到“我”的欢心,并进而达到向“我”求爱的目的,故意在“我”面前装出一副诚实的样子,说“我”错给了“他”两张宣纸(其实“我”并没有错给),由此获得了“我”对“他”的好感。之后,“他”对“我”是一次次的接近,一连串的微笑和一系列的客套话,宛然是一个举止文雅、谦恭有礼的君子,进一步获得了“我”对“他”的好感。当“他”认为时机已成熟时,便滔滔不绝地向“我”唱赞歌,把“我”吹得比维纳斯还美,并正式向“我”求爱。直到真相暴露、懊丧离去的时候,“他”还说了一句“太对不起你了”,仍然装出一副通情达理的样子。但是,这一切“聪明”恰恰显示了“他”的无知。在短短的不到两千字的作品中,能够把人物的性格刻画得如此淋漓尽致,我们不能不佩服作者的功力。三从必然中突出偶然,从偶然中显示必然;看来是情理之中,却是出乎意料之外;看来是意料之外,其实是情理之中。时而奇峰突起,时而“柳暗花明”,这是这篇小说在结构方面的一个特色。在“我”与“他”的关系上,作者首先用大量的笔墨来写“他”对“我”的热烈追求以及“我”对“他”的好感,极力渲染出一种男情女意、情投意合的气氛,给读者造成一种男女双方必然走到一起的印象,可谓是情理之中了。为了突出这一气氛,加深读者的错觉,作者有意识地让作品中的主要人物“他”尽情表演,把“他”的性格发展逐步推向高潮。“我爱你!”便是“他”的性格发展高潮中的一个极点。然后,作者笔锋一转,借“我”之口道出了真相,引出“他”的态度的180度转弯,这在读者心目中是出乎意料的,因此感觉到这一事件的发展有些偶然。然而,作者正是利用这个必然中的偶然,让“他”的性格得到本质的展示,让“他”的灵魂在矛盾冲突中得到亮相。从而把人物形象刻画得更加丰满。“我”的命运是偶然的,但是这偶然中却显示着必然。作者在“我”的悲剧发生之前,早已为我们设下了许多伏笔。只要读者细心地去阅读体会,就不难看出,“我”的恋爱悲剧、“我”的被丢弃的命运是必然之中的了。作品在进入具体事件之前,安排了一段不长的“我”的议论,点明了“我”的身世、处境和“我”在这个处境中的想法,指出了“我”在大学生面前产生了压抑感,这种压抑感形成的原因明的就是“我”的地位低下,暗的就是“我”的生理缺陷。尽管“我”的面貌比较美,但是,这致命的“压抑感”早已安排了“我”的命运。“我”的命运也是由“他”的性格发展所决定的。在看来男情女意、情投意合的平面图上,其实已经埋伏着“我们”感情破裂的裂痕。比如“他”那伪装的诚实、不正确的审美观以及脱口而出的“你怎么没考大学呢”的只言片语,早已暗示着“他”在得知“我”是残疾姑娘时会离“我”而去,而“我”则不可避免地会有被丢弃的命运。四语言含蓄幽默,于肯定之中寓否定,于悲哀之中求欢乐,于风趣之中寄嘲讽,是这篇小说在语言方面的一个特色。在作品开头没有进入具体事件之前“我”的议论中,有此一句:“……命运似乎嫉妒我的这种清静了,终于像在无味的菜汤里加进味精一样,把一个,怎么说呢,就算是喜剧吧,投进我的生活中来了。”乍听起来,这句话的意思是肯定的。它在说即将发生在“我”和“他”之间的是一个具体喜剧色彩的事件。但凡接触过下文的读者都知道,对于“我”来说,即将发生的事件并非具有喜剧色彩,而是充满着悲剧的色调。作者在肯定它是“喜剧”的意旨下,正寓着对“喜剧”的否定。当然,说它是“喜剧”也未尝不可。因为在这个事件中,“他”扮演的角色确实滑稽可笑,但不是欢笑,而是嘲笑。这种嘲笑中包含的不是肯定而是更高程度的否定。在叙述了“我们”之间的关系破裂之后“我”的议论中有此一句:“我想起他给我留下好印象的那天,明白了,笑了,哭了,最后还是笑了。”这当中有痛苦,也有欢乐;有哭,也有笑。从“我”的处境看来,应该是痛苦,应该是哭。但事已至此,“我”痛苦,“我”哭又有什么用呢?固然,“我”曾哭过,但在哭过之后,“我”彻底醒悟了,因此“最后还是笑了”。但这不是欢笑,而是强作欢颜,苦中作乐的笑,是对庸俗的人、庸俗的传统观念、庸俗的社会道德的有力嘲笑。作品结尾的一句话讲得颇风趣。它是这样写的:“我突然想到,假如那断掉胳臂的维纳斯也是一个活物的话,她真不知会失去多少‘爱’她的人呢!”只要略会思索的读者都不难领会这段话在风趣后面包含着的深刻的意义:生活中的维纳斯(“他”是这样称呼“我”的)已经失去“爱”她的人,维纳斯是活物的话,也必然逃脱不了“我”同样的命运。为什么呢?因为我们都是残疾人,因为庸俗的传统观念和社会道德在支配着人们。因此,在这风趣之后,其实包含着对庸俗的传统观念和社会道德的控诉,包含着对庸俗的道德观念支配下的人们的有力嘲讽。
何提高教学质量论我能比较多
3000字左右的美术鉴赏
都是可以的哦,,,这个我就可以搞定,,行的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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