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水平SCI期刊
是需要投稿吗我们这边可以接收哦
3000字省级的期刊有的可以排一个版面,有的可以排一个半版,主要看你选择的杂志一个版面能排多少字。这里的3000字是按字符算的。不是字数
我也发文章,但从未交过版面费给杂志社。应该说,文章发表应该是杂志社给作者稿费,还必须奉寄样刊。要作者掏腰包的,应该就是作者想要提高知名度,与杂志社达成交易。有版面费之称的只有学术期刊。这东西很不好的。希望我的一得之见能对你有帮助
确实有很多期刊是不收费的,不过是不是大多数就不知道了,有些很不错的杂志也是收费的有些没有版面费但是彩图收费,
这是杂志社为了生存的一种方式,不同的杂志版面费不一样。
1000左右或者以上。贵的一般都是关注度,发的需求比较多,所以价格才会提高。
核心以下级别的期刊,应该中的难度都不大吧!主要就是挑个版面费便宜的就行。核心就比较难了,
当当网、卓越网、淘宝上没有?
山西青年杂志被认可,《山西青年》(半月刊)创刊于1976年,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省级正式期刊。《山西青年》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科学文化,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探索防灾科技教育、教学及管理诸方面的规律,活跃教学与科研的学术风气,为教学与科研服务。稿件要求来稿要求论点明确、数据可靠、逻辑严密、文字精炼,每篇论文必须包括题目、作者姓名、作者单位、单位所在地及邮政编码、摘要和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一般为导师)简介(包括姓名、性别、职称、出生年月、所获学位、目前主要从事的工作和研究方向),在文稿的首页地脚处注明论文属何项目、何基金(编号)资助,没有的不注明。
带地方省名的,都是省级的,
可以,联系我。
《汽车实用技术》《世界汽车》《汽车工程》
期刊名上带化工字眼的,价格是稍贵的,几百上千不等,看你对收录的网站、出刊的时间等有什么要求,很多的化工刊是2版起发的,也要看你的文章写了多少字符,才好给你推荐符合你发文章要求的价格合适的刊物。还有能收录化工类文章的综合刊是比较便宜的。
论文查重率10-30%,2000-3000字以上,中级以后发表的在副高评审合格之前永远有效。多省文件规定:中级以后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三篇以上。这事最好问高级职称系列教材总编、评委文力教授,搜:高级职称论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经济师论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经济师(农经师、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政工师、工程师、人力资源管理师、教师等任何问题)郑密路全国办等。北京一篇5000字,其他3篇3000字。未指定刊物名称。要求合法(有CN刊号且能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到)、正刊,不能是增刊、专刊、特刊。必须是第一作者,提前一年发表且能在在维普、知网、万方检索到。
就跟广告费一样
像是有这种潜规。。。很多杂志会向作者收取一定的版费,相当于软文广告费类型了。。如果人家规定,你不交,应该算是合同不成立。。。。投别处当然可以。。但别处可能也会收取费用。。。有的机构为在特定领域书刊发表学术研究,费用上万。。。
一般是按照国家这样的,一级的这种版面的话,一般是在300~500左右,如果在比较高的这种级别的话是需要1000~1500左右,一般是在10×10厘米做这种版面。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价(房)〔1996〕第157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5年市政府第21号令)的要求,现将《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一并规定如下: 一、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二、居住小区委托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 (一)《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各执收单位均须依照《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需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后,附各项费用预算,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二)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小区的公共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预算(利润率限定在12%以内)向市物价局申报,由市物价局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中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下浮不限。各物业管理单位的实际执行收费标准报市、区(县)物价部门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同时将各项费用的年收支情况报市物价局备案。 五、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它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 六、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从1996年6月1日起试行一年,以往规定与《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不一致的,以《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反映。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 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 一、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5〕市政府第21号令)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其它服务收费。 三、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以〔92〕首规办秘字第34号《关于“七五”-“八五”期间北京市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为依据,各项建设标准均超过甲类普通住宅建设标准的为高档住宅。 四、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的,应将所收房屋租金冲抵委托管理收费标准中所列“管理费”和“小、中修费”不得重复收费。 五、房屋中修费的使用由委托方自定。凡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修缮的,均按本标准支付。 六、本标准中“住户个人交费项目”中的2、4、5、6、7项,由物业管理单位按月计收,“产权人交费项目”一般可按年计收。 七、特约服务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居住小区内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的非标准化的服务,如接送小孩、小区开设的专车、为住户打扫室内卫生等服务。 后面还有一个 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表格,不知道为什么,试了好几次,百度都没法显示表格,显示出来的东西都一塌糊涂。如果你很需要这份文件的话,请将你的信箱留在这里,我给你发到信箱里好了。
必须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