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费报销管理规定一、机关事业单位享受统一供暖的职工个人取暖费报销按本规定执行。二、职工个人住房取暖费原则上由住户中为主的男职工报销,双职工的由房屋产权人所在单位报销。非个人产权住房或产权人死亡的,具体按下列规定程序报销:属单位分配住房的,经单位同意,由分房单位报销;住户中只有一名职工的,由该职工所在单位报销;住户中有两名以上职工的,由为主的一名男职工所在单位报销;无男职工或男方失业的(凭失业证)及军人家属,由为主的一名女职工所在单位报销。三、离、退休人员取暖费由离、退休前所在单位报销。四、伤亡职工户家中无其他职工的,由发给家属和子女抚恤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单位缴纳至子女成年为止。五、职工拥有两处以上住宅的,单位只承担一处住宅的取暖费。六、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主视为从业(在职)人员。七、职工取暖费报销限额按以往管委会规定执行,超额面积自行负担。其中:机关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含享受同级别分房待遇人员,下同)在160平方米内据实报销;机关副局级领导干部和经区党工委批准进入局级以上领导班子的开发区正处级干部在120平方米内据实报销;机关正处级干部在110平方米内据实报销;机关其他干部职工在95平方米内据实报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职务在上述相应限额标准内报销,其他干部职工按95平方米限额报销。八、由管委会办公室、房产管理部门、社会事业管理局等单位管理的职工周转性住宅取暖费,由管理单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