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该合法权利指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因此,你们的产品在该专利申请日前已经生产,故不会侵权,但仅限原有范围使用。
应该算是吧。你没看现在多少人在钻这种空子,你没申请的专利,我申请了,你就不能用,不管你早还是晚。申请了受保护,不申请不受保护。
证据成立的话,可以宣告专利无效。专利无效后,视为该专利自始即不存在。
谢谢,那我可以通过代理专利申请机构来无效掉这个专利吗,还是必需要亲自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才能无效掉他方,我可以让我们的客户来提供证明,我们的产品是在他申请专利日之前已开始生产的,这样的证明是否算有效有力的证据,或者我联系他表明我有证据是可以证明我方是在他方申请日之前就在生产的,让他知难而退,寻求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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