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要分开讨论:第一,一般保证而言,担保法解释第31条变更了担保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但是应当明确记住担保法效率高于司法解释(用司法解释变更法律规定是否妥当不在咱们考生的考虑范围之列了。。。)。实践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在保证期间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期间中断,不然对债权人相当不公平,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可能也就6个月,打官司前前后后也要几个月准备。第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解释第31条则进一步明确了,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变期间。司法考试应该不会出这种题为难大家,2005年卷三第57题也特别强调“连带保证”,大概也带有回避矛盾的意思5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何种期间? A.诉讼时效期间 B.除斥期间 C.可变期间 D.不可变期间 答案: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