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分公司负责人的风险有以下五个方面:一、分公司负责人可能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分公司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所获收入归公司所有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同时规定违法忠实义务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三、分公司负责人可能被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四、分公司负责人可能被限制出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五、分公司负责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时,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司法实践通常法定代表人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