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关于公文标题中书名号的使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作了明确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扩展资料对于公文标题中的引号,必须慎重使用。该用书名号而误用引号是错误的,如《中共中央关于委托中央党校创办“求是”杂志的决定》。这里的《求是》杂志是书刊名称,不能改用引号。同样,随意滥用也是不允许的,例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洁”问题的决定》,其中的“清正廉洁”表意明确,完全没有必要用引号加以强调。对于公文标题中的引号、括号和书名号的使用,一定要严格区分其界限,不能混淆滥用;要注意掌握它们的不同特点和功能,以便使拟制出来的标题合乎要求,从而更好地维护公文的规范化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