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有以下情形的,专利局在进行实质审查的过程中会将该申请予以驳回:(1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2)申请的主题不是发明;(3)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4)申请的主题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5)申请人不是就该项发明首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人;(6)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申请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7)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的规定;(8)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详细论述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 理由和法律根据。在决定部分写明驳回的理由,并根据《专利法》第38条的规定引出驳回该申请的结论;驳回决定一经发出,除要求更正因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专利文件中出现的错误和要求改正错别字的信函外,申请人的任何呈文、答复和修改均不再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