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对涉及专利产品的广告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广告法的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九条: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第六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