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单据不表示发票号码引起的纠纷 故我所提供的提单已符合ucp500规定,构成“装上船”的要求,提单正本是有效文件。至于提单副本属于不生效的参考文件,承运人不可能在副本提单上加注和签章。因此,我提供的提单已构成“装上船”的提单,已经单证相符。根据上述情况,你方应该接受单据,按时付款。 开证行收到ph进出口公司的申辩后又提出反驳意见: 对于gsp原产地证书不表示发票号的条款问题,我行并未修改信用证,经查对我申请人也未有申请过修改的情况。根据ucp500第13条规定,银行对单据审核的唯一标准就是以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不考虑什么联合国贸发会的规定。原产地证书上标明了发票号,就是表面上单证不符。 对于正本提单上有承运人批注内容,而副本也应该有该批注的内容。虽然承运人可以对提单副本不进行签章,但其各面内容均应与提单正本内容完全一样齐全。正本有,而副本没有,即构成单单不符。 根据上述情况,申请人无法接受该单据。请速告对单据处理意见。 最后,买卖双方经过反复交涉,又由于当时货物价格趋涨,买方才决定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