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规范用字的正常秩序。《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招牌、广告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特殊情形除外,如文物古迹和部分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于题匾和招牌的手书字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禁止使用繁体字、简体字、异体字,禁止使用错别字,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含有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等。经营者在其门头牌匾广告中使用不规范字体,损害了我国规范用字的正常秩序。(二)影响城市形象。沿街悬挂的门头牌匾广告是城市文化的表现方式之一。一个城市的门头牌匾使用繁体字、谐音字、错别字等不规范的字体,会给人留下城市品位不高、管理不规范的印象,有损城市形象。(三)误导青少年识字。青少年正处于学习字词的最佳时期,且辨别字词正确与否的能力较弱。门头牌匾广告上的不规范用字,极易误导青少年,将错别字或谐音字认为是正确的用字,或者明知是不正确的用字,因为耳濡目染形成了思维定式而将其认为是正确的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