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是具体负责选稿、校对、排版、定稿工作的人员。 编委可以是编辑组成的,也包含一些专家和领导,主要决定杂志的发展方向、风格等。 一般都称呼老师,或者“某工”。
编辑委员会编委会,既某一著作、教材、期刊、丛书等出版物的编辑委员会的简称。
编委不一定参与编辑工作, 可以被咨询, 编辑就参与, 称呼一般是某编辑, 对资深编辑, 也有人称老师的
编委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简称。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是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编办”。一般县级以上行政区都设置有编委。编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拟订辖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管理和指导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管理和指导辖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二)组织拟订辖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辖区机构改革方案。审核辖区各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设区市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并管理辖区各级各类人员编制总额。指导、协调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三)协调辖区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辖区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研究提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职能认定意见。 (四)审核或审批辖区及各部门的派出机构和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设区市党委、政府副处级以上机构设置和调整事宜。审核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机构编制分类。负责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或双重管理部门需要承办的机构编制有关事宜。 (五)审核辖区人大、辖区政协、辖区法院、辖区检察院、辖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辖区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设置和调整事宜。审核因特殊需要设置的相当于县级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事宜。 (六)组织拟订辖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制定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审核各设区市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审核或审批辖区直属事业单位或直属事业机构,以及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指导并协调设区市及以下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设区市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审批设区市科级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审批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审核辖区的各群众团体的机构编制事宜。负责辖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指导辖区开发区(园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拟订辖区以上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辖区以上开发区(园区)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八)负责机构编制日常管理。负责对辖区机构编制的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和机构编制标准化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以及编制使用核准等工作。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制约机制。 (九)负责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十)负责辖区机构编制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和机构编制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辖区机构编制统计工作。指导辖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利性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承办辖区和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编委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简称。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是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编办”。一般县级以上行政区都设置有编委。编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拟订辖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管理和指导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管理和指导辖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二)组织拟订辖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辖区机构改革方案。审核辖区各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设区市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并管理辖区各级各类人员编制总额。指导、协调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三)协调辖区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辖区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研究提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职能认定意见。 (四)审核或审批辖区及各部门的派出机构和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设区市党委、政府副处级以上机构设置和调整事宜。审核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机构编制分类。负责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或双重管理部门需要承办的机构编制有关事宜。 (五)审核辖区人大、辖区政协、辖区法院、辖区检察院、辖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辖区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设置和调整事宜。审核因特殊需要设置的相当于县级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事宜。 (六)组织拟订辖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制定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审核各设区市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审核或审批辖区直属事业单位或直属事业机构,以及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指导并协调设区市及以下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设区市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审批设区市科级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审批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审核辖区的各群众团体的机构编制事宜。负责辖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指导辖区开发区(园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拟订辖区以上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辖区以上开发区(园区)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八)负责机构编制日常管理。负责对辖区机构编制的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和机构编制标准化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以及编制使用核准等工作。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制约机制。 (九)负责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十)负责辖区机构编制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和机构编制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辖区机构编制统计工作。指导辖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利性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承办辖区和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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