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剽窃(Self-plagiarism)[1],又名“再循环欺”(recycling fraud)[2],是指重复使用作者自己作品中重要的、相同的或近乎相同的部分内容而没有告知这样做或没有引用原文献。这类文章通常被认为是复制品(duplicate)或重复发表(multiple publication)。就学术伦理而言,如果被复制的先前作品的版权已经转让给其他出版机构,这样做是违法的。通常,自我剽窃只被视作严重的学术道德问题,因为这些复制的作品也常被作者宣称为新的“成果”,如学术出版领域的论文成果和教学方面的成果[1,2]。但这种情况除法律意义以外,不适用于公共兴趣的文本,如通常发表在报纸或通俗杂志上的关于社会、行业和文化方面的见解。还有,如学术成果发表在专业学术期刊之后再改写为新闻稿发表在报纸等大众媒体也不算作自我剽窃。有了这种认知的背景,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经常发现某人的一篇文章重复发表在多家报章杂志或被转载若干次,也没有人谴责其重复发表或一稿多发了。在学术领域,自我剽窃,是指作者在后续出版物中重复使用他们自己已经发表的或已有版权的作品,但又没有引用前面的出版物[3]。判定自我剽窃往往很难,因为有限的重复使用材料不论在法律上(如“合理使用[fair use]”)还是伦理上都是可接受的。有人辩称,自我剽窃术语自相矛盾,站不住脚[4]。因为根据剽窃的定义,主要指使用他人的作品,而不是自己的。Stephanie J Bird[5]就认为,“自我剽窃”术语是一个使用不当的名称。但是,该词语用于指潜在不道德发表的特定形式。Stephanie J Bird将“两次或多次冗余发表”(”dual or redundant publication”)这种道德问题判定为“自我抄袭”。在教育领域,自我剽窃还用于指学生提交同一篇文章去取两门或以上课程的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