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 体育运动中的歧视行为正如我们所说明的,衡量歧视通常是困难的。为了确定一个工人群体是否受到歧视,研究者必须根据该群体与经济中其他工人之间的生产率差别进行校正。但在大多数企业中,要衡量某个工人对物品与劳务生产的贡献是困难的。这种校正较为容易进行的一种企业类型是体育运动队。职业运动队有许多衡量生产率的客观标准。例如,在棒球中,我们可以衡量一个运动员的平均投中率、回垒的频率、攻垒的数量等等。对运动队的研究表明,实际上种族歧视是普遍的,而且大部分的罪过在于顾客。1988年发表于《劳动经济学杂志》的一项研究考察了篮球运动员的薪水。它发现黑人运动员的收入比能力相当的白人运动员低20%。该研究还发现,篮球比赛中白人运动员占大部分的球队观众更多。对这个事实的一种解释是,顾客的歧视使黑人运动员给球队老板赚的钱不如白人运动员多。存在这种顾客歧视时,即使球队老板只关心利润,这种歧视性工资差别也会持续下去。类似的情况也曾在棒球运动员中存在。一项研究用60年代后期的资料说明了,黑人运动员赚到的收入比能力相当的白人运动员少。此外,即使黑人投球手的记录比白人投球手好,观看黑人投球比赛的球迷也比白人投球比赛少。但是,近年来对棒球运动员工资的研究并没有发现歧视性工资差别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