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第三条: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创办期刊的程序向部宣传司重新申报,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其它项目的变动,由部宣传司审批。第五条:期刊需要出版增刊的,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需注明发表日期)、增刊总字数、印数、印张、定价、出版日期、印刷单位等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六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出版与本系统、本行业业务有关的专业“年鉴”,可以作为期刊申报,申报程序同创办期刊程序相同。第七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非正式期刊,由部宣传司审批,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备案。非正式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非正式期刊创办程序办理。第八条:部宣传司负责统一核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记者证,并负责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备案。各期刊需要领取记者证的,应向宣传司提出申请,并填写《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和《期刊社领取记者证登记表》。 丢失记者证的,可以在登报声明之日起半年后予以补发;持记者证人员脱离采编岗位的,应退交记者证。第九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期刊,只能由经登记的主办单位办,不得以任何形式同其他单位搞协作、合作或委托出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期刊承包给个人或集体。严禁出卖、转卖、出租、出借、转让“期刊登记证”。第十条:部宣传司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第十一条:各期刊出版后应及时向部宣传司送缴样本(三本)。第十二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定期向部宣传司报告以下情况: 1、每半年报送一次期刊宣传报道情况(6月25日、12月25日); 2、每年12月25日报送正式期刊发行总数、非正式期刊的总数,以及期发行量、次年首期征订数、本年度与次年同期增减率等情况; 3、每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5日内,报送期刊变更情况:包括期刊名称、主编、副主编、刊期、开本、定价、页码、发行范围、文种、刊社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 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现有正式期刊及非正式期刊名录一、正式期刊: 《司法行政》杂志 部办公厅主办 《人民调解》杂志 部基层司主办 《法律与生活》杂志 法律出版社主办 《中国律师》杂志 全国律师协会主办 《函授通讯》杂志 全国律师函授中心主办 《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 预防犯罪与改造研究所主办 《法医学杂志》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上海) 《政法论坛》杂志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行政法学研究》杂志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比较法研究》杂志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现代法学》杂志 西南政法学院主办 《法学》杂志 华东政法学院主办 《法律科学》杂志 西北政法学院主办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中南政法学院主办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 《劳改劳教理论研究》杂志 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主办二、非正式期刊: 《司法业务文选》 部法规司主办 《新生报通讯》 部劳改局主办 《函授教学》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研究生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政法图书馆》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政法高等教育》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