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力地促进了电子政务的相关应用。电子公章作为电子政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以不断发展和应用。作为传统意义上的公章,无疑是代表政府机关、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权威及法人资格,是普通公文生效的标志。而在信息网络时代,电子公章则是传统政务与信息网络系统的桥梁,具有传统意义公章所具备的一切特质。有效的电子公章一般应满足以下基本原则:(1)可用性。可实现公文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保护和盖章实体的身份认证。(2)安全性。攻击者无法伪造公章,也不能盗用已盖章公文中的电子公章。(3)形象性。要求保留传统公章的视觉效果。(4)唯一性。电子公章与传统公章一样不允许存在备份,它的存在和应用必须可核查。此外,作为公章应用时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使用的角度,一枚电子公章允许拥有多名合法使用者;从盖章效果的角度,同一公章不同成员的盖章效果应保持一致;以验证的角度,接收方只需验证公章的单位身份,而系统的管理员要能区分具体盖章操作者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