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部分新录用(聘)用人员工龄认定问题的函川人函〔2005〕94号省司法厅:你厅《关于转报〈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关于我局新录用公务员工龄确认的请示〉的函》(川司政〔2004〕5号)悉。由于工龄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为避免产生矛盾,在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前,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新录(聘)用人员的工龄认定问题函复如下,请遵照执行。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与被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起始时间为其参加工作时间。二、由于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破产,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一次性领取了一定的经济补偿费用后,重新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与被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被录(聘)用单位再次领取经济补偿费用时,则只按被录(聘)用后的工作年限计算。三、国家从2003年开始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按照公开招募、志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方式,到我国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其志愿服务西部的时间与被正式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工作时间从到志愿服务单位报到之日开始计算。四、上述人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后,连续工龄认定问题,省直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主管部门认定,市(州)县的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明确认定程序。五、本通知自发文次月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执行。六、在本通知执行前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且符合上述计算连续工龄条件的工作人员,涉及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从本通知发文次月起按新确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执行,以前相关待遇不予补发。七、工龄问题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人事厅。特此复函。二○○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