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专利提交申请后,受理后1个月内缴费即可。如果有其他原因导致未能缴费的,视为该专利被撤回。根据专利法第29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意思是说,如果你第一次是2010年6月15号提交的专利,因为未缴费被撤回后,你在2011年6月14号前再向专利局递交,申请日还是以2010年6月15号为准。需要注意的是,你重新申请时,需要提出书面声明要求优先权,一般在申请表上有这一栏,并且在二次申请的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原申请文件、受通之类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