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perty翻译而来的,它是智力劳动者对其智力活动取得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权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利,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系列权利的统称。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及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自我国加入WTO之后,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保护趋势日益增强,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日渐为国人所认识,也越来越成为企业的新的经济增长点,有时对企业的发展甚至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本文着眼于阐述如何对企业的专利权进行保护,以增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
所谓专利权,是指国家授予申请人在一段时间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的权利。目前,我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专利法》所保护的这三种专利各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对它们的保护方式具有一定程度的同一性,笔者认为企业应从如下几个方面保护自身的专利权。
首先,企业应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申请并取得专利权。专利权不能自动取得,国家对其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企业必须履行《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申请程序,以书面的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专利授予专利权。企业应特别重视专利权的申请。当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时,如果预计到新产品或新技术将会给自己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且该产品或技术又很容易遭受仿冒的话,就应当在该产品或依照该技术直接获得的产品生产之前进行专利的申请,而不要为了追求短期的市场效益先把产品投放市场,然后再去申请专利。新颖性是专利权取得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如果在产品投入市场后再去申请专利,就会因丧失新颖性而导致申请被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后驳回;即使通过审查被授予了专利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该专利无效,导致该专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可见,企业只有及时申请专利权并获得授权后,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权不受侵犯。
其次,企业应该在其内部建立专门的专利管理制度或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进行专利权的管理。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企业在依法取得专利权后,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应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三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在专利权被授予的当年就要开始缴纳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因此,如果企业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将会在保护期届满前终止。另外,企业所设的专利管理机构还应负责专利的许可使用、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及与专利权相关的委托开发合同等事宜,以切实在这些方面保护企业专利权,发挥专利权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作为委托方与他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于本企业,否则,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应归属于受托方。由此可见,企业对于专利权进行专人管理的必要性。
再次,企业应注意避免因专利人才的流失而导致的对于本企业专利技术的侵害。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往往是由企业所拥有的人才所决定的,而涉密人才尤其是专利人才的流失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掌握最有价值的知识资本的人才越来越成为现代企业提升竞争力、加快企业发展的宝贵资源。在人才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人才争夺更加激烈的情况下,如何降低人才流失给企业带来的技术方面的损失,确实是企业管理者面临的一大难题。世界著名的英特尔公司曾经有过这样的教训。公司创业初期,其天才设计师费根设计的第一代微处理器8080获得成功,该产品给公司开创了巨大的市场。但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费根在关键时刻离开了公司,还带走了两名重要的技术人才,另起炉灶,重组了一个新公司,推出了比8080还要先进的新产品,夺走了英特尔公司的大部分市场。这个打击几乎使英特尔公司一败涂地,直至若干年后英特尔才重新崛起。这样的教训是惨痛的。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往往是掌握企业核心技术的人员,这类人才的流失,往往会导致企业赖以生存的核心技术的泄露。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带给企业的损失将是巨大的,尤其是这些核心技术人员跳槽到竞争对手企业或另起炉灶,企业将面临严峻的竞争压力。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对于核心技术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接轨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如企业建立对于核心技术人才的激励机制;建立工作分解机制,强化对核心技术人员的分类管理。对于某一研究项目通过运用工作团队——项目组(或研究小组)来完成,即使某个技术人员跳槽到其他企业,其也会因缺乏这样的工作团队而难以对企业的核心技术构成实质性的威胁;强化对于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的担保机制。企业可以与核心技术人员事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限制措施,要求核心技术人员在离开企业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工作,并义务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同时给予相应的物质补偿。这些措施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核心技术人员的流失,从而保护企业的专利权。
最后,企业应重视对于专利权受侵害后自身所应采取的救济措施。
由于专利权的保护技术难度较大,很多证据又极易灭失或不易取得,因此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会因为怕麻烦或其他种种原因放弃了对自己专利权的保护,使自己的损失无限制地扩大。其实,目前我国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如包括海关保护在内的专利权行政保护、专利权司法保护等。另外,在专利权的司法保护中,依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企业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因此,企业只要在生产经营中加强专利保护意识,关注市场动态,及时搜集被侵权的证据和合理确定要求侵权方赔偿的金额,企业就会比较容易地获得专利侵权赔偿。而且,企业自身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行为还会对意图侵权人起到警戒作用,使其意识到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所应付出的代价而对于侵权望而却步。
综上所述,被称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和护身符”的企业专利战略,是在市场环境下获取竞争优势最重要的手段,而企业专利权的保护在专利战略中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