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质审查是指专利局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对发明是否具备专利权的条件作出决定的审查制度。 进行实质审查的前提是申请人提出关于进行裨审查的请求。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要求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三年内随时请求专利局对其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1)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说明书是否已对发明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3)权利要求书在说明书中是否有根据。(4)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5)如果申请人对申请已经提出了修改或者分案申请,它们是否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专利局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人不合专利法规定的,应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修改后专利局仍认为不合专利法规定,应驳回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也给予了规定: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参考资料:1、余光中主编《WTO大百科全书 》第一册光明日报出版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