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范围:5类人不能报考公务员 按照新《公务员法》第四章第26条,以下5种人,均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其他情形的。在这5种情形中,对于第5种,一般而言,我们其实不必理会。因为,按照法律规范的管理,第5种情形属于一种兜底条款。对于大家而言,最重要的是前4条不能触碰。一旦触碰前4条之一,意味着你终身和考公务员无缘。 开除党籍不能考公务员我们都知道,参加公务员考试,如果你是共产党员,本身是具备极大优势。这是由于近年来的很多公务员招考职位,都限定了只有党员才能报名。与此同时,在多地的公务员考试中,党员身份往往都是“入场券”之一,甚至是必要的前提条件。但是,党员身份是优势,如果党员违规违纪、被党组织除名,这也就意味着你和公务员考试永远无缘。因此,如果你现在是一名党员,一定要倍加珍惜自己的身份、倍加爱护自己的身份。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能考公务员对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通常我们的概念里,对于这一类人有一个更为通俗易懂的描述——老赖。也就是说,这类人的显著特征是欠钱不还,而且是经法律宣判之后都拒不还钱的人。过去,老赖只是限制出行消费等,现在,对于老赖的限制,上升到了考公务员的层面。因此,如果一个人在诚信上有问题,当然也不能纳入公务员考试的招考范围。 此次《公务员法》修订,除了开除党籍、老赖不能考公务员外,其他3种不能考公务员的情形,都属于旧有的规定。作为考生,如果想报考公务员,同样也不能有其他3种情形,否则,同样会永远与公务员失之交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