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法律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一条 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该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该国国民的待遇《专利合作条约》 第四条 专利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负责受理中国国民,或者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提出的国际申请,并按照条约、条约实施细则和条约行政规程的规定对该国际申请进行检查和处理。根据中国与其他的条约缔约国签订的双边协定,专利局也可以受理该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向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该申请应当包括请求书、说明书、一项或者几项权利要求、一幅或者几幅附图(需要时)和摘要各一份。《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第一条 WIPO除履行各联盟的行政工作以外,还开展一系列的活动,其中包括:(i) 准则制定活动,具体涉及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准则与标准;(ii) 计划活动,具体涉及向各国提供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和技术援助;(iii) 国际分类和标准化活动,具体涉及各工业产权局之间开展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文献方面的合作;以及 (iv) 注册和申请活动,具体涉及与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以及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有关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