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繁荣发展社会科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传承人类文明,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鼓励创新的原则。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作为素质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三)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四)组织社会科学普及研究、人才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 (五)承担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高等院校(职校)可以建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鼓励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会科学工作委员会。第八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封建迷信和邪教。第九条 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第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 (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 (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七)民族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阳明文化、“三线”文化等特色文化; (八)新时代贵州精神; (九)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十)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民族学、宗教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心理学、考古学等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基础理论以及应用知识。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普及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培训、展览、知识竞赛、服务咨询等活动; (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公益广告; (三)利用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新媒体和传统口头传承,以及公共场所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利用各类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举办多种群众性文化活动; (五)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相关的其他形式。第十二条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周。 在社会科学普及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