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第三条规定:1、对公示举报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2、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并在任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3、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党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或司法处理;4、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扩展资料经过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各地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当前,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和规范。1、公示对象 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象。2、公示范围 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应向社会公示;部门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在其所在的工作部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公示;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3、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对拟任职务是否公示,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4、公示方式 需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让群众及时了解公示内容,并为群众广泛参与创造条件。5、公示时间 确定公示时间既要有利于群众反映意见,又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一般以7―15天为宜。具体时间视实际情况确定。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