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依法生效的合同而言,在其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债务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实施履行行为。债务人在履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一些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1)双务合同,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力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