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章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发票开具时 间与收人 确认 时间不一致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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