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除党籍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党章对于开除党籍,只在第38条中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第39条在规定“留党查看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开除党籍作出了100多条的规定。其中第14条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第31条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6条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第37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从第45条开始,直到第174条,分别对各种情况下应开除党籍作出规定。例如:第45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46条规定:“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47条规定:“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173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174条规定:“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