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1.1 总则 为了推进中国在专利申请、审查和出版等方面的标准化;为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自动化系统建设相配套并为之服务,使审查员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保证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单位)在电子申请模式下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文件规范化,保证专利申请单位名称的统一,便于对申请单位身份的唯一性进行确认;并利于专利申请文件可以方便地输入计算机数据库,以便于公众检索,实现专利信息的交换和共享;特制定本标准。 1.2 制定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代码标准的基本原则 1.2.1 先进性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符合国际上先进技术发展的方向,能够满足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的发展需要。 1.2.2 简单实用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简单实用,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便于执行。 1.2.3 开放性和易维护性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和易维护性,便于修订和扩充。 1.2.4 充分借鉴已有标准原则。对已有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原则上应当遵循和采用。不能直接使用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经修改使用。 1.3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代码标准原则: 1.3.1 代码唯一性、固定性原则。专利申请人代码和专利权人代码都是唯一的和固定的。确定一个代码只对应一个申请人或一个专利权人的规则,每一个代码不随它的拥有者的法律意义的消失而被他人使用。从而使代码易于使用和管理。 1.3.2 代码的编码方式实用性原则。依据本标准的条款1.2.2项,代码的编码方式既要有利于管理部门内部的编定、实施、管理和维护,又要有利于外部人员和机构在了解、使用上的便利,力求简单实用。 1.3.3 持续改进原则。本标准应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完善,有利于用户使用。 1.3.4 专利术语规范性原则。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代码标准涉及的相关术语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注释并公之于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享有对专利术语的唯一和最终解释权。 1.3.5 代码使用延续性原则。专利权不发生转移或继承时,专利权人代码直接沿用专利申请人代码。当专利权发生转移时,被依法重新确认拥有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仅在不具有自己的专利申请人代码的情况下,才由代码管理者另行赋予专利权人代码。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属于单位性质的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专利审批流程管理者。 其他方面的本标准使用者。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性注解。 专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就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提交专利申请并请求被授予专利权的人,包括单位或个人。 专利权人:以发明创造提起申请,被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因转让、赠与、继承而被依法确认拥有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也是专利权人。 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或独立支配的)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以自己名义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代码:用一个数字、一组字母或者一个数字字母组合来代表一个具有固定意义的对象。 国家、地区和政府间组织代码:采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标准ST.3(STANDARD ST.3)附件A的第1部分(ANNEX A,SECTION1)规定的国家、地区和政府间组织代码。(详见附录1) 唯一性:一个代码只代表一个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并且一个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只用一个代码表示。 固定性:一个代码所表示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和表示一个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代码一旦确定后就不再改变。 大流水号:一组从一个特定数字开始的连续的数字,在其中后一个数字比前一个数字大一。 校验位:从一个数字、一组字母或者一个数字字母组合(简称为源数据)经过计算得出的数字、字母或者数字字母组合。将源数据和校验位一起传输或者书写,可以校验在传输或者书写的过程中是否有错误发生。 专利审批流程管理者:在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批和流程管理过程中对申请文件及相关数据进行处理、管理和维护者。 代码管理者: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门负责某类专利代码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