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几点思考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已有20多个年头。经过几番努力,几番改进,发展是非常神速的。20年来,已从当初的年收入16万元,发展到1999年的41424亿元,增长了258900倍;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92年的009%上升到1999年的364%。从笔者所在的广东省来看,自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实施至1999年,收入翻了两番,1999年达652亿元,平均年增长335%,在诸多地方小税种中逐步发展成为地方收入的主体税种。从比重上看,1998年,广东省个人所得税占工商税收收入比重、GDP比重分别为534%、060%,全国则分别为395%、042%。�如囿于自己的进步来看,可以陶陶然了。但从世界上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比重的364%就有很大的差距了。自1799年英国创立个人所得税近200年来,该税种发展迅速,纷纷为各发达国家特别偏爱、特别重视的税种。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示,各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美国为4851%,加拿大为4122%,澳大利亚为5519%,日本为3672%,英国为3540%,韩国为1397%,菲律宾为10�52%,泰国为10�87%,土耳其为4519%……93个发展中国家平均值为1092%,21个工业化国家平均值为2904%。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所占比重,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综上所述,我国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很快,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差距很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就税收征管的差距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个人收入清晰化问题。收入不清晰,何以明白征税?现实经济生活中,我国工资外收入占个人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个人储蓄存款虽已实行真名制,但其他金融资产尚未实名化,个人存量资产的申报制度尚未建立,分配体制仍然混乱……个人收入隐蔽化,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控税源。�其次是征管技术落后,法规不完善的问题。面对纷繁复杂的纳税申报,很多地方还在用手工操作;各地改革进程不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实现统一的征管软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个人所得税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规定的税率档次过多,以及内外个人股息及各项扣除规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项目按次(月)分别扣费计税等,给了偷逃税以可乘之机……�最后是部门配合、税制配套问题。国际经验表明,单一的个人所得税无法有效地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必须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才能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充分发挥整体调节作用。那么,如何缩短差距,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呢?我们认为,应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本身的缺陷去研究改进的途径,从最容易做或最容易显效的几个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