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报纸,杂志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都是10%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0%。这一税率即是通常所说的低税率。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农业产品。6、金属矿采选产品。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8、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自2007年1月1日起)。9、二甲醚(自2008年7月1日起)、盐(自2007年9月1日起)。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扩展资料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7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2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延续免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