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文章LZ自己去组织一下吧) 例 某甲于2001年5月加入某合伙企业,后于2002年10月宣布退伙,当时进行了退伙结算,在弥补当时帐面亏损的基础上分配了利润,并分割了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2002年12月,合伙解散清算时查明:企业财产价值100万元,有外债160万元,用企业财产清偿后尚有60万元债务,其中有包括新“发现”的30万元发生在2001年3月,另20万元发生在2002年9月,还有10万元发生在2002年11月。 (一)相似点 都存在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况。 (二)区别 1、前者属于普通合伙,后者属于有限合伙,概念与性质不同。 2、责任形式不同 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一般承担有限责任(在其被善意第三人合理认为是普通合伙人时,会在个案中象普通合伙人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特殊普通合伙中,全体合伙人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在特殊情况下,无过错的合伙人才承担有限责任,而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