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或者文化教育培训、职业培训。以上34所学校招收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的学生,只有通过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且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加盖主考普通高校和自学考试办公室印章的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学校自行颁发的证书不具有学历证书性质。以上34所学校与其他学校联合办学的,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联合办学的内容和形式要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