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允许公务员有偿兼职。《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注意,违规违纪的前提是“违反有关规定”,该表述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遥相呼应:(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如果将“营利性活动”与所有商业活动划等号,认为公务员不应该有工资之外的其他收入,否则就是违法违纪,这样的理解犯了教条主义错误。禁止公务员参与营利性活动,目的在于保障公务系统正常运行,维护公务队伍的廉洁性。防止既做“官”又经商占尽好处,防止公私不分、以权谋私损害政府公信力,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对比可知,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送外卖、开网约车、出租房屋、当家教等商业行为不具有同党纪禁止的营利性活动相当的危害性。强硬让公务员不食人间烟火,禁止通过商业活动获得劳动报酬,既不现实也丧失了为人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