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非住房所要缴纳的房屋租赁税主要有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其中房产税是以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城建税是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乘以城建税率(根据地方的不同一般分为7%、5%、1%三档);教育费附加是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乘以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不超过4000的减除费用800;4000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该纳税的金额,然后再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2、而对于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则是以租金的4%计算缴纳,营业税是3%的税率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个税是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出租住房是免征印花税的,城建税是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乘以城建税率(根据地方的不同一般分为7%、5%、1%三档),教育费附加是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乘以3%计算缴纳。扩展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6号)第八条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了扩大个人出租不动产享受税惠的适用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都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将个人房产出租后获得租金收入,无论是预收款,还是现时收款,只要一次性收取后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超过3万元,则依照16号公告规定按以下公式缴纳增值税: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当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足3万元时,则依照53号公告规定予以免征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缴纳增值税的,还需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