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申请适用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应当从原申请日起算。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未补办的,审查员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甲,其申请日为2009年10月15日,申请人于2012年9月1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该申请于2012年9月30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日提交分案申请乙。此时,针对分案申请乙,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仍应当从原申请日,即从2009年10月15日起算。由于递交分案申请乙时该期限已经届满,因此,申请人可以在分案申请乙递交日(2012年11月1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需要注意的是,分案申请的保护期限是从原申请日开始计算。这一点与要求优先权的申请的保护期限不相同,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实际申请日起计算的。对于分案申请,应当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缴。期满未补缴或未缴足的,审查员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以上一案例为例,由于递交分案申请乙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期限已经届满,因此,申请人可以在分案申请递交日(2012年11月1日)起两个月内补缴实质审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