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11、科员:九至十四级;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另外,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定。扩展资料:2015年1月,《关于建立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提出,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由低到高设秘书级、副科级、正科级、副科级、正科级五个职级。推广条件如下:晋升文员必须在级别25的文员工作至少8年。晋升到分科级需要工作人员级或至少12年的工作人员级,职级为23。担任副科长、乡科级副厅长15年以上、20年以上,晋升为科长。副晋升办公室担任正职、乡长、科员15年以上,年满19周岁。晋升为美国副主任或副主任县级15年来,等级必须达到17。《意见》还将“工龄”解释为自晋升或正式任用之月起的年度任期,即12个月后的一年。《意见》还规定,“对现有的每一个职位或岗位,将实行年度优秀奖考核,服务年限将缩短半年。”经考核确定基本胜任的,每届任期延长一年”。《意见》还明确了实行职级晋升制度的组织范围:县(市、区、旗)、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和参与行政单位的在编人员。高于行政层级的县(市、区)的党委、政府部门不纳入实施范围。例如,上海的崇明县和广州的天河区就不属于这一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