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不属于销售业务,增值税法要求作视同销售处理的原因有二,其一,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本身消耗的原材料、支付的加工费中,已有一部分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了的;其二,如果这些非应税项目直接耗用外购的包含有增值税的货物,则计入这些非应税项目的材料成本中包含有增值税。因此,为了使各非应税项目成本便于比较,非应税项目领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应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在移送货物时,按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及其所用货物的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之和,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账户;按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账户;按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若购进货物时明确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不视同销售。 例4: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本月将自产的a产品100件用于本企业生产车间的改建工程,该产品售价为200元/件,单位生产成本160元/件,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9 400 贷:库存商品 1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应按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税所得额。 (五)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存货投资并非销售业务,而是一种资产转变成另一种资产的经济业务,不改变所有者权益。但这种转变使存货未经“销售”而进入消费,因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和加工费中记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就流失了,购买货物已记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也流失了。因此,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税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应按所投资货物的计税价格乘以适当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与投资货物的公允价值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投资货物的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账户;投资货物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账户;按应纳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