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需要分别设立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由于技术领域范围的划分与专利创造性要求的高低密切相关,因此技术比对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就很重要。审判实践中,确定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注意事项:通常可按国际专利分类表确定其直接所属技术领域,尽可能确定在其最低的分类位置上;应体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的类型;不应写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区别技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