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正发理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办理某项审批手续的,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这里面有些是申请人基于时间、精力、经济方面的考虑不愿将程序进入下去,故意不去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有些是申请人不了解法律和审批程序耽误了手续时间造成的失误;有些则是确有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实际操作中,专利局无法区分这些不同情况,所以对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都要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通知书中写明视为撤回的原因。申请人职有正当理由,应当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