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一般对报销的要求:(1)、费用报销及时性,即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在其归属期间内报销,但税务局也没明确说超过归属期就不给报销,所以可能税务局在报销期限上也有自己的心里预计吧;按照我多年从事的财务经验,税务局的心理预期一般情况在六个月以内。(2)、发票开具内容应与企业日常经营相关,即私人消费即使开具公司名称也不能在公司报销,日常生活用品发票不得报销。(3)、发票应开具公司全称,发票开具个人、或发票公司名称开具不全的不得报销。2、发票新规(1)、2017年7月1日之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填列纳税识别号的不予报销入账。(2)、自2016年7月1日起地税发票不得作为报销依据,所以对于在2016年7月1日之后取得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不予报销。不予报销。(3)、自2016年7月1日起地税发票不得作为报销依据,所以对于在2016年7月1日之后取得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不予报销。(4)、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期延长至360天,超过360天不得认证抵扣。(5)、2018年1月1日起不得使用未变更税号(三证合一)企业开具的发票作为报销依据(原因:三证合一最后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