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对作品拥有的权利分为两类。一类是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4项人身权。著作权的人身权与作者的身份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不能转让或继承。除发表权外,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也就是永久地受到保护。另一类是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作者利用其作品获益的权利,可以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让。财产权转让后,作者仍有人身权。著作权法规定了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其他等13项财产权。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及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其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及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作者对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登记不是著作权成立的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证明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