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朝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宪法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定。制定、公布“宪法大纲”是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就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字样的宪法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君上大权”共14条,主要规定了皇帝在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宣布战争与媾和、宣布戒严、召集、开闭、停展集解散议会等方面的绝对权力,仅仅是将封建皇帝已经具有的独裁权力加以文字化而已。在“附录”部分,也罗列了一些臣民的权利义务,但对于每项臣民权利,均以“在法律范围内”作为限制语,并规定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清朝政府在其政权日益没落之际,仍企图用政治欺的方式,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宪法的形式确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与地位。《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与颁布,再次明白的表露出清朝统治集团的愚昧、顽固,遭到社会各界的强烈批判和反对,清朝政府陷入更深的危机之中。2、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的刑法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但并未正式施行。分为总则和分则,共53章,411条,另有暂行章程5条,对于传统旧律的基本精神并无根本性改动,在修订过程中由于保守派的坚持,最终出现了充满浓厚封建色彩、极端保守的暂行章程(1)抛弃了以往“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明确地将涉及罪名与刑罚及其运用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与罪名、刑罚无关的其他法律条款被排除在新刑法之外。 (2)在体例结构上也抛弃了以往旧律以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分类编纂的陈旧形式,改而采用西方近代以来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下设各章,逐条罗列的方式。 (3)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 (4)采用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现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取消比附原则、采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八议”等特权制度。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诞生 ⑴1911年11月30日召开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公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其实施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 ⑵特点: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府,机关实行三权分立 ⑶内容:A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时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 B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员组成,行使立法权 C临时中央审判所:行使司法权⑷评价:由各省都督的代表制订,不具有立法主体的广泛性,对于人民迫切需要的民主自由权利,未做任何规定,但却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诞生,促进了人民民主意识的觉醒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⑴性质、基本内容、历史地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A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 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统治权;明确划分各机关权限,使其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B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C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明文确立了国土疆域之范围⑵特点(VS鄂州约法、组织大纲)因人置法,限制袁世凯A削弱了总统权力,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B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增加了制衡力量,加强了对总统的监督C规定了极为严格的修改程序⑶地位:A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中华民国是新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国体:主权在民;政体:三权分立;确立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原则;规定国民的权利和义务B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破除了清朝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桎楛,为资本主义发展做了新的立法,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自由”C比较完整的反映了本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利益,是当时亚洲最优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权宪章。⑷局限:A对反帝的重大问题避而不谈(初衷是换取西方列强的承认和支持)B没有解决土地问题。最大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