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顺序号指的是联合行文,一般的以主办机关为主体依据编制发文字号。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三部分组成。发文代字由发文机关自行拟定,固定使用,不能经常更改。年份用六角括号括起,顺序号不用括号。如“国办发〔1996〕2号”,即说明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在1996年所发出的第2号文件,“人外发〔1994〕1号”即为人事部外事司1994年发出的第1号文件。发文字号中的年度代码须用四位阿拉伯数字标识的公历年份,不应简化,如使用“87”、“93”等均属标识不正确。年度代码应置于六角括号“〔 〕”中。发文字号中的六角括号不是数学公式的中括号或方括号。相关如下公文发文字号包含的内容:1、份号,是指一份文件在总印数中的顺序号,标在文头的左上角。一般情况下,可以不使用份号。2、文件名称,由发文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位于文头的正中央,一般为套红印刷大字。发文年度一律用公元纪年全称,括于六角括号“[]”内,置发文机关代字之后,发文顺序号之前。发文顺序号不编虚号(即1不编001号),不加“第”字,发文字号标注位置一般应在文件名称正下方。3、几个单位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校部机关各部门简称和对内对外发文字号按有关规定执行。4、界栏线,指文头与正文之间的分隔线,党的文件红线中间断开轩一五角星,行政文件用一条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