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保护的不是技术方案,而是产品纯美感的设计。判定外观设计的侵害,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照片和照片与被告侵害的外观设计、被告侵害的外观设计的照片和照片进行比较。2、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应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3、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时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即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外观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观察.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被告侵权设计和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差异的,应认定两者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实质差异的,应认定两者相似。《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