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珠宝首饰设计者对珠宝首饰设计作品所拥有的权能作为专利权来保护具有现实困难 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见,我国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珠宝首饰设计作品符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即珠宝首饰设计是一种具有一定形状或构造、具有应用新技术特征并可以以工业方法再现、有一定创新性的产品;同时珠宝首饰设计作品是对珠宝首饰这种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构成珠宝首饰设计作品的是珠宝首饰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珠宝首饰设计作品是以美作为其原则和其精神实质的。 从以上可看出,将珠宝首饰设计者对珠宝首饰设计作品拥有的权能界定为专利权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将这种权能界定为专利权的一种,从专利法的角度予以保护有着很难克服的缺陷,这是因为: 其一,专利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但是根据我国专利法中对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定义,珠宝首饰设计作品的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标准难以确定; 其二,要获得专利法的保护首先必须是在专利局注册在案的专利,专利的申请是一个复杂而又耗时的过程。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为例,专利的申请人要向北京中国专利局或中国专利局制定的专门代办处提交书面申请文件。之后,还要经过初步审查才能确定是否授予专利。由于现在消费者对珠宝首饰的消费个性化意识的不断加强,人们对珠宝首饰的消费也讲究装饰,讲究时尚,讲究个性,同时人们的消费口味也不断处于快速的变化之中,这使得珠宝首饰设计的潮流变化很快,一款珠宝首饰设计作品刚面世几年甚至几个月便已被列入淘汰款式之中。复杂而又耗时的专利申请过程显然是与之格格不入的。可能一个珠宝首饰设计专利刚被申请到手,它就已被消费者和市场淘汰了,它不但不能为设计者带来任何的利益,还徒增了不少的麻烦。这也正是将珠宝首饰设计作品用专利权法来保护最大的困难所在; 其三,专利申请要缴纳申请费,在专利权存续期间还要缴纳专利年费。如果珠宝首饰设计者为其珠宝首饰设计作品申请外观设计的专利,尽管每年的费用不高,但这却是一笔无谓的额外开支,白白增加了自己的开销,增加了成本。3 将珠宝首饰设计者对珠宝首饰设计作品所拥有的权能作为著作权来保护更有利 著作权与专利权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著作权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专利权保护的是作者创造的思想内容。实际上某种珠宝设计的思想可能为许多人(设计者)所拥有,但用什么形式表达、何时表达、用什么载体表达,对不同的设计则是独特的; 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而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则必须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 著作权采取的是自动取得制度,而专利权的取得必须经过复杂而又耗时的专利申请程序。 前面我们分析过,珠宝首饰作品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较难以确定,同时珠宝首饰设计的潮流变化很快,这些使得珠宝首饰作品难以用专利权来保护,而将珠宝首饰设计者对珠宝首饰设计作品所拥有的权能作为著作权来保护比作为专利权来保护更有利。此外,著作权不需要缴纳申请费和年费,由此而减轻了珠宝首饰设计者的负担,这也是一个原因。